李会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5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桦刑初字第3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会平,吉林省桦甸市人,被捕前住桦甸市红石镇建设街五委三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因本案移送管辖,于2013年8月19日被释放,同年8月20日被桦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3】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会平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会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会平于2013年1月18日19时许,在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广润天城”小区盗窃郭某某×××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 000.00元。

被告人李会平于2013年4月下旬,伙同“大龙”(在逃)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在建的10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和西户、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二单元二楼东户和西户、三楼东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西户,三单元二楼西户、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及9号楼一单元一楼东户和西户和二单元一楼东户和西户共25户室内的电线,总长共8 72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 056.00元。

被告人李会平于2013年5月8日22时许,在本市明华街“绿柳”小区内盗窃靳某某×××号黄色长安牌面包车一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 000.00元。

被告人李会平于2013年5月14日7时许,伙同张某某(另处)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在建的10号楼四单元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共6户室内的电线,总长共1 920米,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 416.00元。二人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李会平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靳某某、郭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李某某、江某甲证言以及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盗窃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堂邑文庙社区被盗损失情况、关于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指认现场笔录、被盗物品和盗窃工具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会平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最后一起盗窃犯罪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会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1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李会平在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广润天城小区盗窃郭某某×××号五菱之光面包车一台,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 00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聊东昌价鉴字〔2013〕6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关于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证实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 000.00元。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平在吉林省磐石市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号面包车及使用后将该面包车行车证保留、车辆抛弃在桦甸市永吉街小城子南侧大桥附近的事实。

3、被害人郭某某陈述,其在吉林省磐石市东宁街广润天城四号楼居住,2013年1月18日17时30分许,其将自己的×××号五菱之光面包车停放在自家楼下,便与朋友到饭店吃饭去了,当晚20时许,其接到妻子乔庆玲电话得知面包车不见了,其返回现场后发现面包车被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4、被告人李会平供述,2013年1月份的一天,其从桦甸市乘客车来到磐石市,当晚19时许,其来到磐石市广润天城小区,在该小区楼下发现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其用螺丝刀将该车打火锁撬开,将车启动后开到桦甸市,第二天在桦甸市内配了一把钥匙,此后一直使用该车,过了农历年之后,桦甸市警察查车比较严,其便将行车证保留下来,将面包车抛弃在永吉街小城子南侧大桥附近,案发后警察带其去寻找时发现该车已经不见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3年4月下旬,被告人李会平与涉案人员大龙(真实姓名不详,在逃)两次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盗窃聊城市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在建的10号楼一单元二楼东户和西户、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二单元二楼东户和西户、三楼东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西户,三单元二楼西户、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及9号楼一单元一楼东户和西户,二单元一楼东户和西户共25户室内的电线,总长共计8 720米。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0 056.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聊东昌价鉴字〔2013〕6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关于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堂邑镇文庙社区被盗电线详细情况一览表,证实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20 056.00元。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平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在建的10号楼及9号楼共25户室内盗窃电线的事实。

3、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其在山东省聊城市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工作,系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的工地负责人,2013年4月25日7时许,工地工作人员通知其该工地的9号楼及10号楼的共30套楼房入户门被撬开,其中25户电线被盗走,其统计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4、被告人李会平供述,其通过玩游戏认识了一个叫大龙的网友。2013年4月,其在山东省邯郸市亲属家居住期间,大龙约其盗窃没有入住楼房内的电线,其同意后,大龙来到邯郸市,二人准备在邯郸市实施盗窃,后发现邯郸市的警察太多,便来到山东省聊城市准备实施盗窃,期间其正好得知亲属在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买了楼房,其到该社区看了之后认为可以偷,大约4月20日左右,其与大龙先后两次在9号楼及10号楼盗窃共25户室内电线,销赃给邯郸市内的一个收废品的人,共得款6 300余元,其分得1 000余元。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3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李会平在桦甸市明华街绿柳小区内盗窃靳某某×××号黄色长安牌面包车一台。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 46 000.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靳某某。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聊东昌价鉴字〔2013〕6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关于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证实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6 000.00元。

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平在桦甸市明华街绿柳小区内盗窃靳某某×××黄色长安牌面包车及被盗车辆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靳某某的事实。

3、被害人靳某某陈述,其在桦甸市明华街绿柳小区一号楼居住,2013年5月8日19时30分许,其将自己的×××号黄色长安牌面包车停放在楼下,5月9日8时许,其发现面包车被盗,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4、被告人李会平供述,2013年5月8日,其欲盗窃一辆面包车使用,携带钳子和螺丝刀在桦甸市内寻找目标,当晚22时许,其来到明华街绿柳小区,在该小区楼下发现一辆挺新的面包车,便用螺丝刀撬开车门和打火锁,启动后将该车盗走,车内有靳某某行车证一本。过了两天,其在桦甸市内配了一把车钥匙,将车开到山东省聊城市亲属张某某家中。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3年5月14日7时许,被告人李会平与涉案人员张某某(另处)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盗窃聊城市兴泰建安有限公司在建的10号楼四单元三楼东户和西户、四楼东户和西户、五楼东户和西户共6户室内的电线,总长共计1 920米,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盗电线被追回返还给聊城市兴泰建安有限公司。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 416.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价格认证中心聊东昌价鉴字〔2013〕6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关于价格鉴定结果简要说明、堂邑镇文庙社区被盗电线详细情况一览表,证实被盗电线计价值人民币4 416.00元。

2、被盗物品和盗窃工具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平与涉案人员张某某在山东省聊城市堂邑镇文庙社区盗窃在建的10号楼6户室内电线的事实。

3、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电线被扣押后返还给聊城市兴泰建安有限公司。

4、办案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李会平盗窃犯罪的相关事实。

5、证人李某某陈述,其公司在文庙小区25户楼房内的电线被盗后加强了防范,2013年5月14日10时许,其接到保安江某甲电话称10号楼前停放了一辆无牌面包车,车内有电线,怀疑有人正在实施盗窃,其随后报警。后其与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该楼四单元二楼电线被盗,民警搜查至该单元五楼西户时,在卫生间将两名被告人抓获。其查看后,发现共6户楼房内的电线被盗。证人江某乙证实了上述事实。

6、涉案人员张某某供述,李会平系其表哥,2013年5月12日,李会平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其家中。5月13日,其与李会平到聊城市内玩时,李会平购买了手套、编织袋、钳子等物品。5月14日7时许,李会平驾驶面包车带其来到堂邑镇文庙社区10号楼,二人在四单元楼房内盗窃电线时,被警察抓获。

7、被告人李会平供述,2013年5月12日,其在桦甸市绿柳小区盗窃面包车后,将车开到了聊城市张某某家中,在聊城市内购买了编织袋、手套、钳子等作案工具。2013年5月14日7时许,其驾车载着张某某来到堂邑镇文庙社区10号楼,二人在该楼四单元盗窃了6户楼房内的电线,后警察赶到现场将其二人抓获。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会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系流窜作案,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犯罪系未遂,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赃物,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应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会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会平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晓波

审 判 员  杨树和

代理审判员  侯德顺

书 记 员  王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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