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桦刑初字第3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吉林省桦甸市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于2013年12月23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7日晚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妻子陈某某与其姐夫齐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在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民主村向阳社齐某某家中与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齐某某身体多处刺伤。
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齐某某的胸部、右上臂、右前臂、左上臂、右拇指及左拇指创口累计长度达20.2cm,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杨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人陈某某、杨某乙证言以及桦甸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欠条、案件说明、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讯问录像光盘、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妻子陈某某与其姐夫齐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桦甸市横道河子乡民主村向阳社齐某某家中与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杨某甲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齐某某身体多处刺伤。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齐某某的胸部、右上臂、右前臂、左上臂、右拇指及左拇指创口累计长度达20.2cm,构成轻伤。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齐某某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桦甸)公(伤)鉴(法医)字[2013]38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补充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齐某某的胸部、右上臂、右前臂、左上臂、右拇指及左拇指创口累计长度达20.2cm,构成轻伤。
2、桦甸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欠条,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因其妻子陈某某与其姐夫齐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与齐某某产生矛盾的事实。
3、讯问光盘、案件说明,证实了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犯罪的事实。
4、和解协议书,证实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5、被害人齐某某陈述,其系被告人杨某甲四姐夫,2013年10月15日晚,因其与杨某甲妻子陈某某发生过不正当男女关系一事,杨某甲与陈某某到其家中与其理论,后其给杨某甲出具了一张5万元欠条,杨某甲与陈某某离开其家中。10月17日18时许,杨某甲再次来到其家中,用携带的尖刀将其胸部、右上臂、右前臂、左上臂、右拇指及左拇指刺伤,其妻杨某乙上前拉仗时,杨某甲趁机逃跑,其被人送往医院抢救。证人陈某某、杨某丙证实了上述部分事实。
6、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3年10月15日上午,其通过齐某某给其妻陈某某发送的短信息发现了齐某某与陈某某的不正当关系,追问陈某某后,陈某某承认了该事实,当晚18时许,其与陈某某来到齐某某家中,质问齐某某如何处理,后齐某某同意私了,并给其出具了一张5万元欠条。10月17日13时许,其与陈某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回家后又听说齐某某跟别人说是陈某某勾引齐某某的,其越想越窝囊,就拿了一把尖刀准备去齐某某家理论,到齐某某家中后,其用携带的尖刀将齐某某刺伤后逃跑。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协商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与被告人杨某甲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晓波
审 判 员 杨树和
代理审判员 侯德顺
书 记 员 朱丽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