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4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桦刑初字第1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吉林省桦甸市人。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17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4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桦甸市看守所。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桦检公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德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在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三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1年12月20日。因被告人田某某逾期不还借款,农村信用社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10月25日,桦甸市法院判决田某某偿还信用社借款及利息共计34 814.03元。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田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11月25日法院将田某某家的十三万斤玉米依法查封。田某某于2013年末至2014年初,私自将查封的玉米全部卖掉,所得款被其私自处理。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田某某供述与辩解,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桦甸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查封玉米照片、执行通知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案件说明、拘留决定书及通知书、执行卷宗复印件、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惩处,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田某某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道河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30 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至2011年12月20日,并约定了借款利息。因被告人田某某逾期未偿还借款,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2年10月25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以(2012)桦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某某偿还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 814.03元,到期后田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桦甸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11月25日,桦甸市人民法院以(2012)桦民执字第1052号执行裁定书将田某某家的十三万斤玉米依法查封。2014年2月间,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该玉米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查封的玉米全部变卖,所得款项未上交法院,被其私自处理,致使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于2014年8月4日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 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执字第10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玉米照片、执行通知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案件说明、执行卷宗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田某某拒不执行桦甸市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私自将查封的玉米变卖,并将所得价款私自处理,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拘留决定书及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田某某因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17日被桦甸市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

3、被告人田某某供述,2010年12月17日,其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道河子信用社借款人民币三万元用于种植苗木,到2011年年末时,苗木没挣钱赔了,当年就没有偿还贷款。2012年信用联社将其起诉至桦甸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其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 814.03元,但其未偿还,2013年信用联社申请强制执行,桦甸市人民法院将其家的十三万斤玉米予以查封,2014年2月,其明知玉米被法院查封,私自将玉米全部卖掉,所得款项被其私自处理。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归还了部分欠款,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冰茹

审判员  王家起

审判员  罗晓波

书记员  朱丽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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