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154号
罪犯张德财,男,1995年7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2013)宽少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德财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大军、刘洋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张德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德财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鉴于该犯财产刑未执行,数罪并罚,结合考核积分,建议适当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德财于2013年5月1日下午16时40分许,伙同同案郑磊预谋后在宽城区长白路与黑水路交汇处,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某金项链抢走,价值5250元,赃物被变卖,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张德财于2013年3月3日晚23时许,伙同同案林泽伟预谋后,在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持刀抢劫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7000元,赃款被挥霍。被告人张德财犯罪时未成年,当庭认罪;因抢夺被抓后,如实交代抢劫犯罪事实,系自首,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辅助岗位返修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1分。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69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德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依据犯有数罪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德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