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炳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29号

罪犯陈炳顺,男,1970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炳顺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陈炳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27日中午,同案胡占春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安乐路交汇处交通银行门前的被告人陈炳顺驾驶的白色捷达车内(吉A04L01),以每粒56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陈炳顺麻古400片。当日19时许,被告人陈炳顺在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与经纬路交汇处烟酒茶行门前的其驾驶的白色捷达车内(吉A04L01),将其当日购买的麻古以每粒6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姚卓夫200粒(18.01克)。被告人陈炳顺数罪并罚,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到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家属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的执行。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座垫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33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炳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涉毒犯罪数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炳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