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杜凯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26号

罪犯杜凯强,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长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凯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吉刑一终字第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杜凯强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至7月间,因杜凯强的父亲生病,刘江多次送给杜凯强冰毒让其贩卖,杜凯强将部分冰毒吸食,部分冰毒分装成小袋贩卖。2011年7月,杜凯强两次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附近的新天地超市每次以每小袋400元的价格将冰毒0.6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卓。2011年7月28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长春市二道区民丰花园小区4栋7门615室杜凯强家中将杜凯强抓获,同时收缴冰毒21.95克。经检验,在杜凯强家收缴的冰毒含有甲基笨丙胺成分。被告人杜凯强除贩卖给李卓冰毒0.6克以外,其余毒品均被收缴,绝大多数未流入社会,且被告人杜凯强是吸毒人员,所收缴的毒品中应该有其将要吸食的部分,且被告人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李纹,有立功表现。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ncc耳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1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858.48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该犯犯涉毒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月消费较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杜凯强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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