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747号

罪犯何涛,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何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9年4月2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26日因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8年3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三个月。原判认定,被告人何涛于2013年11月30日23时许,在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路壹克拉公馆门前被公安机关人员抓获,后在其驾驶的车内搜出非法持有的冰毒七袋,重44.68克,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系毒品再犯且系累犯。该犯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何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多次前科劣迹,涉毒犯罪,主观恶性深,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3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德馗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