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春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33号

罪犯杨春福,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绿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春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大军、刘洋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刑罚科滕志洋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杨春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杨春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建议对该犯的财产刑执行和奖惩情况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杨春福于2012年1月8日在绿园区汽车厂五十街14栋4门被害人徐某某家,谎称自己在长春市汽开区繁荣村三社房屋拆迁,拆迁补偿65.6平方米的回迁房要出卖,并用伪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两次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杨春福于2011年12月1日在长春市汽开区兴顺东区11栋1门402室被害人隋某某家中,采用同样方法骗取被害人隋某某人民币13.5万元。两次共诈骗金额23.5万元。被告人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七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座垫编织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08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250.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杨春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不能归还,服刑期间有违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春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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