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清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41号

罪犯高清超,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清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履行,达成被害人谅解。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高清超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7日凌晨,被害人门某某和刘某某,张某某将孙某某带至德惠市三道街嘉程招待所,被害人门某某,张某某入住503室,刘某某,孙作某某住506室。刘某某欲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孙某某的拒绝,孙某某欲离开招待所被上述三人多次阻挠,并将孙某某的手机拿走关机。凌晨2时许,孙某某把自己的手机拿到手并与被告人高清超取得联系。被告人高清超及同案邵帅得知后,找来柏才和小胖(姓名不详)携带军刺,卡簧刀等凶器来到嘉程招待所。而后双发发生口角并撕打,被告人邵帅持刀向门某某腹部连扎数刀,随后高清超上前踢了门立望一脚,之后几个人逃跑。被害人门某某在送往医院后死亡。被告人高清超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九监区参加一线编制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6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高清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清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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