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168号
罪犯倪春贺,男,1990年5月9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绿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春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倪春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7月14日晚,在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广场东方炭火王火锅饭店,被告人倪春贺与杨玉龙、张博洋等人与共同吃饭的康亚民、徐文涛、徐文东、王成雨、齐福权、张晓光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因张博洋被打伤,杨玉龙与王成雨约定双方在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娘娘庙附近聚众斗殴。当日23时许,在双方约定的长春市绿园区四间村娘娘庙旁边长白公路金山加油站附近,被告人倪春贺与杨玉龙、张博洋、孙智慧等多名男子与康亚民、徐文涛、徐文东、齐福权、王成雨、张晓光、及康亚民找来的二男子双方持刀、镐把、木方等凶器聚众斗殴。在斗殴过程中,孙智慧被康亚民等人将其全身多处打伤。孙智慧属轻伤,此次外伤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人倪春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四监区参加一线生产装线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19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倪春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春贺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