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44号
罪犯郭鹏,男,1991年6月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宽少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鹏犯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郭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郭鹏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余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2009年7月21日晚20时许,同案高磊、张龙因与亲属李某发生矛盾,纠集被告人郭鹏等人,持砍刀,镐把等作案工具,到本市宽城区二道沟街十里铺烧烤店门前,持砍刀、镐把以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与李某同在一起的林某某,彭某某,致彭某某受伤,经鉴定,林某某所受伤害构成轻伤。被告人郭鹏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在此次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从犯。被告人郭鹏的同案提供足额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郭鹏在刑罚执行未完毕前发现漏罪,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57分。有一级病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郭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郭鹏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