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高飞,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调任该局衡器检定测试所所长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夕,收受李某甲给其的现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夕,收受李某甲给其的现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春节前夕,李某甲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侯某某的关照,向被告人侯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违法运营提供帮助,于2013年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某给其的五千元购物卡,于2013年末至2014年初,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邢某某给其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李某乙给其的二千元购物卡。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八万七千元。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李某乙、夏某某、李某丙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不认识邢某某,也没收到过邢某某给其的一万元钱;李某甲确实给其七万元钱,但其对李某甲调整工作职务未提供帮助,李某甲给的七万元钱其也分几次给李某甲返回去了。对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史某某和李某乙给的七千元购物卡无异议。
辩护人高飞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史某某和李某乙给的七千元购物卡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收受李某甲七万元和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邢某某一万元构成受贿罪的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李某甲六万五千元,有合理理由认为被告人没有受贿罪的犯罪故意。关于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邢某某向被告人行贿一万元一事,还未排除合理怀疑,存在较大疑点,公诉机关对该行为指控的事实属于未查实属实的行为,依法不能按受贿论处;对于本案所涉收受七千元购物卡的行为,被告人如实供述,应属坦白。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缴纳罚金,愿意退赃,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本着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法治精神,贯彻宽严相济、人性化的刑事司法政策,请求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利用其担任吉林省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甲调任该局衡器检定测试所所长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夕,收受李某甲给其的现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夕,收受李某甲给其的现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春节前夕,李某甲为了能在工作上得到被告人侯某某的关照,向被告人侯某某行贿现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违法运营提供帮助,于2013年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史某某给其的五千元购物卡,于2013年末至2014年初,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总经理邢某某给其的现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春节期间,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李某乙给其的二千元购物卡。
综上,被告人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八万七千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月30日,中共长春市纪检委将侯某某涉嫌受贿一案正式移交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同日决定对侯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刑事拘留。
2.户籍证明、农安县公安局宝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入党志愿书、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吉林省公务员调任审批表证实:被告人侯某某,系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资格。被告人侯某某无前科劣迹。
3.立案决定书证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1月30日对侯某某涉嫌受贿案立案侦查。
4.被告人侯某某自述材料、检讨书证实:关于收取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人民币一万元的事情经过:2013年末该公司天然气储气罐安装后开始运行,我局特设分局在巡查发现该气罐手续不完善,无充装许可,即向该公司下达监察指令,停止设备运行,待办理手续完备再运行。随后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到我局找到我说,充装手续几日就能办完,请允许试运行,我说安全第一,抓紧办理手续。随后该人将一万元人民币放在桌上,转身走出办公室,我想过后将钱还给负责人,便将钱放在办公桌里,并电话通知特设分局帮助该公司抓紧与上级有关部门协调完善相关手续。
收受农安客润天然气有限公司物、卡情况:2013年6月份,客润公司用移动式储罐车给公交车加天然气,被我局特种设备分局巡查时发现无充装许可证,存在安全隐患,将其查封并下达监察意见书,过后县能源局局长和客润总经理来到我局,就充装许可证进行咨询,来时带来几盒土特产。过几天后客润总经理又来到我局,带4条中华烟和五张一千元卡。2014年2月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又到我办公室放下二千元卡,感谢对该单位的支持。
关于收受李某甲、华润天然气史某某及其他两名负责人的钱款问题,我于2012年末在租住的房屋里与我单位计量局局长李某甲谈论单位的情况时,李某甲将带来我家的两袋东西放在茶几上,当他走的时我将两袋东西让他带走,他说老哥你刚回来,这钱用作房租费用吧(有4万元现金),另有两条烟是苏烟,推拉当中他开门走了。东西没有还给他。还有就是2013年春节李某甲到我家拜年给了2万元钱。还有就是2014年春节李某甲在我租住的世纪华城一期7栋1门401室楼下给了我1万元钱。还有就是2013年4月我儿子结婚他给我5千元礼金。在2013年7月,华润天然气史某某经理到我办公室咨询办理充装天然气许可,将5千元购物卡放在办公桌走了,又在2013年末该公司一名业务负责人到我办公室办事,临走时放在桌上2千元购物卡。2014年春节该公司的一名姓李经理来到我办公室,说公司为感谢有关单位的支持、服务,放在我办公室沙发上一个信封,当时我让他拿走,他转身离开,我拿起看是1万元钱,没有将钱及时返还。到此时,我拿了不该拿的钱,已触犯了党纪国法,深感对不起党,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家庭,给社会、家庭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和伤痛,更给党的形象抹了黑,我愿意接受党纪国法的惩处。
5.证人李某丙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总经理邢某某经手从财务借款现金一万元,邢经理出具借款单,借款单上有邢经理签字,李某丙签字,由出纳员夏某某去我公司开户银行用现金支票提取一万元现金。
6.证人夏某某证明材料证实:2013年12月30日,我公司总经理邢某某让我给他准备一万元现金留着备用,我和邢某某一起去银行,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提完现金后他将我送回单位,我将一万元现金放入金柜。2013年12月31日,我将一万元现金交给邢经理,邢经理出具借款单,借款单有邢经理签字,会计李某丙签字。
7.关于邢某某借款一万元如何平帐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2月31日,我公司总经理邢某某经手财务借款一万元,邢经理出具借款单,借款单上有邢某某签字,会计李某丙签字。该款项于2014年10月22日用购买电锅炉发票平帐,购买电锅炉汇款14600元,并取得相应发票,其中一万元由邢经理拿回财务冲减其个人现金借款(2013年12月31日邢某某借款)。目前此项款已平。
8.借款审批单、现金支票存根、银行汇款凭证证实:邢某某于2013年12月31日在单位(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借款一万元。
9.燃气经营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证实: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办理了开户许可证;于2014年4月1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14年3月31日办理了燃气经营许可证;于2014年4月14日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于2014年4月24日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于2014年6月4日办理了气瓶充装许可证。
10.邢某某诊断书、自述材料证实:邢某某患有缺血性心脏病、不稳定型心绞痛,不能出庭作证。其出具材料证实,在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证言材料都是真实的,给侯某某钱的问题也是真实的,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给侯某某人民币一万元整。
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实: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存在问题:①压力容器使用注册登记证正在办理中;②无气体充装许可证;③四台加气机无计量检测报告。责令于2013年12月17日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①停止运行;②在规定时间内完善使用手续。
(二)视听资料
讯问录像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的过程的情况。
(三)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甲证言笔录证实:在2012年2、3月份的时候,我们农安县质监局进行了干部人事调整,我为了到更好一些的部门,也就是现在的衡器所工作,曾找到过侯某某局长,求他帮忙调动。在他的帮助下,借干部人事调整的机会,我顺利的从原部门调整到现在的衡器所担任所长。在2011年底前,我就知道了我们局要进行干部人事调整。大约在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我带着四万元现金用黑色塑料袋装着直接去了侯某某局长家。见面之后跟侯局长谈了谈,将我要去衡器所当所长的要求跟他说了,当时侯某某跟我说了一些什么要公开竞争上岗的官话,看了看我给拿的钱,让我将钱拿回去,没有收。到了2012年春节前,大约是农历腊月二十六、七的一天,我将事先准备好的四万元现金用黑塑料袋包好,同时还买了两条苏烟,直接去了侯局长家,快到他家楼下时,我给侯局长打电话,说过年了,我要去看看你。这样我就上楼了。进屋之后,我将两条苏烟放到进门靠左手边的桌子上,我到那之后直接将钱放到了茶几下边。我喝了两口水之后,之后我就走了。临出门的时候,我指了一下茶几下面说我给你带了点东西,放在茶几下边了。侯某某说都是哥们,你这样不是见外了么。我给侯某某局长的这四万块钱实事求是从内心讲,我本人有两个目的,一是保留我中层干部的职位,二是顺利的调整到衡器所担任所长。我给他这四万块钱就是为了让他帮我,因为他是局长。这四万块钱事后侯某某局长没有退还给我。
2013年春节前,为了感谢侯局长的关照,我送给了他两万元现金。当时我从我的工行卡里取出两万元现金,用牛皮纸信封装好,给侯局长打了个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我说过年了去看看你。这样我就来到了侯局长家,在他家和他们两口子唠了一会磕,之后我从兜里将装钱的信封掏出来放到了茶几上,说过年了,也没给你买啥,这时点心意,你自己留着买点啥得了。侯局长推让了一下,然后我就出门了。我给侯某某这两万元钱就是为了感谢他的照顾,觉得我能当上衡器所所长他帮了忙,之前给四万块钱给少了。事后这两万元钱侯某某没有退还给我。
2014年春节前,大约也是农历腊月二十七、八那两天,我给过侯局长一万元现金。我给侯局长打的电话,说过年了去看看他。进屋后我和侯局长还有侯局长的爱人聊了一会,我就把钱放到了茶几上,说过年了,留着买点啥东西吧,侯局长客气了一下,就把钱收下了,然后我就出门走了。我给侯某某这一万块钱就是感谢他一年来的关照,事后他没有退还给我。
侯局长的儿子结婚的时候,我给了侯局长五千块钱。我姑娘刚上大学的时候,侯局长给我拿了二千块钱。还有,有一年我姑娘放假回来,侯局长给我拿了五千块钱。再就是在我印象中,大概是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姑娘从上海回来,有一天晚上,侯某某来到我开的饭店,在我自己休息的包房里,对我说过来看看孩子,给我拿来了一万块钱。我说不用,侯某某说这不是给你的,是给孩子的,我就把钱收下了。这些都是礼尚往来的事情,和我给侯某某那七万块钱没有关系。
李某甲当庭证实:2011年侯某某给我家孩子拿了五千元钱,2012年过年时给我家孩子拿了一万元,我家孩子后来找工作给我拿了三万六、七千元钱。
2.证人史某某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3、4月,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到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移动加液车检查,当时就告知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的移动加液车停止充装,被要求停止充装的事是邢某某向我汇报的。我为了能够让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经营,就安排长春华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设备负责人李某乙和邢某某一起去找王某某沟通协调,李某乙和邢某某大概去了一两次,但是没有协调成功。2012年12月中旬左右,我和李某乙一起到当时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找过一把局长侯某某,当时我从车后备箱拿了4条软包中华香烟,用华润公司的礼品纸袋包着,还带了1000元的欧亚购物卡共5张,和李某乙一起去找侯某某,到了侯某某办公室门口,我让李某乙在门口等着,我一个人进去的,我对侯某某说:“局长我来看看你,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现在面临停止营业的事情,请给予关照。”侯某某说这个事情不是我一个人能定的,我需要问一下分管副局长和王某某再说。我把香烟放到侯某某办公桌侧面,欧亚购物卡放在侯某某办公桌上,没说什么就走了。我给侯某某送香烟和购物卡是为了让侯某某跟下面人说一声,让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恢复营业。我找过侯某某后,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又给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下了10万元的罚单,我又去找的侯某某,当时我给邢某某打了电话,让他到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我会合,当时我让邢某某在楼下等着,我自己上的楼,我用华润集团自制的纸袋装了4条软包中华香烟送给侯某某,希望侯某某帮忙,在侯某某办公室我和他寒暄了几句,把烟放在他办公桌旁边我就走了,到了楼下我告诉邢某某走吧,然后我也走了。后来我跟邢某某说让他再去找王某某,罚款最多不能超过5万元,最后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被罚了5万元,但没开发票,经过是邢某某向我汇报的。2013年9月份的时候,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固定加气站正式建成,设备也都安装到位,但是相关手续仍然没有办下来,为了对外经营,在相关营业许可没有办全的情况下,我们开始营业。2014年初的时候,邢某某向我汇报,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人又来检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定我们在规定时间内把许可办理齐全,否则查封加气站。我就安排邢某某去协调一下,不行就从财务那支出1万元现金,让他给侯某某送去。给侯某某送去1万元现金为了让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宽限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一段时间,好让公司能把手续办下来,不要让公司被查封。
2014年春节,因为李某乙是长春华润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压力容器方面的负责人,对口单位是农安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我就安排李某乙给侯某某送去2000元欧亚购物卡,具体经办是李某乙去的。
3.证人邢某某证言笔录证实:我们客润公司是2012年10月份组建的,公司刚组建的时候没有固定的加油站,2012年11月初,华润公司给客润公司购买了一辆移动加液车,我们就把这辆移动加液车停在了准备建固定加气站的地方,开始液化天然气的加注销售活动。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农安县质监局的人去我们公司检查,因为我们没有液化天然气充装许可,便勒令我们停止充装,我马上就把这件事打电话向董事长史某某做了汇报,第二天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李某乙一起去找王某某协调这件事情。第三天李某乙给我打电话,约我和他一起去质监局找王某某,当时我俩和王某某说,听说你们去检查了,把我们的车给停了,看看能不能照顾照顾,让车继续加液。王某某说不行啊,你们什么手续都没有,群众还举报,你们得停下来,我们还得对你们进行处罚,而且处罚的还挺重,当时他拿出一个小本说,你们看看吧,这上边规定,最低也得处十万元以上罚款。我们说企业刚刚起步,罚的太重了我们承担不了,能不能不处罚,或者少罚点。王某某说那不行,必须得处罚,后来一看王某某不吐口,我俩就走了。我把这个情况打电话向史某某做了汇报,史某某说罚十万太多了,看看能不能少罚点或者不罚。之后让我再去找王某某商量。第二天我又去质监局找的王某某,王某某还是不吐口,我就把这个情况又在电话里向史某某做了汇报。史某某说十万有点太多,企业根本负担不起,我说这都去了两次了,根本商量不妥,史某某说,一万两万要是商量不妥的话,最多让他处罚五万,再多一点也不拿了。第二天我去公司财务那儿拿了一张借款单,我在上边填的五万的数额,我和夏某某到农安站前邮政储蓄银行去提现金,之后我俩拿着钱直接去的王某某办公室,见到王某某后,我说王局长那个事还得商量商量,尽量少罚点。王某某说不行,十万是最低杠,你们赶紧按照这个数准备钱,这是少不了的。我说别罚这么多了,我们企业受不了,今天我们把钱都带来了,说这话的时候,夏某某就把这五万块钱放到王某某的办公桌上了。王某某说多少啊,我说五万,王某某说五万不行,那么的吧,我告诉领导一声,说着他就出去了,过了一会他回来了,说不行。我说再处罚多了我们也承受不起,就这些了。这时候王某某就拿过来一个本和笔,说你们把这个签上,当时我认为他拿出来的应该就是处罚单之类的东西,所以我和夏某某看也没看,就往出走,王某某就在后边喊我们,说这个得给你们开票子啊。我和夏某某也没回头就直接走了。
2013年底2014年初的时候,质监局好像是综合科的又来我们公司检查,因为部分相关许可还没有办下来,就给我们下达了整改通知书,限定我们在半月时间内把许可办理齐全,否则查封我们公司的加气站。我打电话把这个事情向史某某董事长做了汇报,史某某说,你去找找侯局长吧,不行的话从财务支一万块钱给他拿过去,让他帮帮忙。我就到财务填了一张一万块钱的借款单,我签名后,李某丙又签的名,之后把支票交给出纳员夏某某去银行提的一万元现金,我拿着这一万元现金去的质监局侯局长的办公室,到了他办公室后,我看见他办公室里还有几个其他人,等那几个人走了之后,我就进了侯局长的办公室,当时侯局长问我是哪的,我说我是客润加气站的,现在新站已经建成了,还有一部分手续正在办理,咱们的工作人员去检查去了,给我们下了一个整改通知。侯局长说上次处罚过你们了。我说是,正式站现在不是建成了吗,有部分手续还在积极办理,但是要在你们规定的期限内办下来还是有困难,看看能不能宽限我们一段时间,我们积极去办理。侯局长说当前这个安全的事很重要,你必须抓紧马上把手续办下来。我说我们一定积极抓紧办理。侯局长说那你们就抓紧办理吧。这时候我从沙发上站起来,把那一万元钱掏出来,放到了侯局长的办公桌上,我说侯局长,这不快要过年了吗,我们这儿有这么点意思。侯局长把这一万元钱拿起来,从办公桌后绕过来要把钱还给我,说这不行不行,我把钱接过来又放到了他的办公桌上,之后我就走了。
我记得在我和夏某某去王某某办公室交那五万元的罚款之前,有一天史某某给我打电话,约我到质监局楼下碰面,一起去找侯局长,我开车去的质监局,到质监局楼下见面后,史某某从车上下来,手里拎了个纸兜,我俩就一起往质监局楼门走,刚走了没有几步,史某某回头和我说,你别上去了,还是我自己上去吧,我就没有和史某某一起上楼,过了十多分钟,史某某从楼里出来了,和我摆摆手说,走吧,我就开车走了。
4.证人李某乙证言笔录证实:我记得是2013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我们华润公司和农安县客运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农安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客润公司成立后,准备建一个天然气加气站,在加气站还没有建成的时候,我们华润公司先出资购买了一辆移动加液车,在准备建加气站的地方给公交客车加气,因为国家不允许这么做,就被农安县质监局给查封了,邢某某和我们公司总经理史某某汇报了这个事情,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和邢某某去质监局协商处理这件事。我和邢某某先找的监督科科长王某某,问王某某怎么办理加液车的许可手续,王某某说国家规定不允许这么做,只有固定加气站建成以后,加液车才可作业。邢某某就把这个事在电话里和史某某说了。过了一两天,史某某给我打电话,大概意思是让我找王某某联系一下,问问侯局长在不在,如果在的话让我和他一起去农安找找侯局长,看能不能把这个许可办下来。我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侯局长在局里,之后史某某开车,我俩一起去的农安质监局。到地方后,史某某从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来一个白色的纸袋,里边装有四条中华烟,当时史某某说他兜里还有五千元的购物卡,说一堆儿给侯局长拿去。到了楼上史某某让我在外边等他一会,他自己拎着烟去的侯局长办公室,能有五六分钟后,史某某出来了,回到车上我问史某某怎么样,史某某说不好办,再找找上边领导吧。过了几天我听邢某某说质监局给客润公司下了十万元的罚单。后来我又听邢某某说最后只交了三、四万块钱的罚款。2014年春节,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史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代表公司给侯局长送两千元钱购物卡去,我记得当时我给侯局长打过电话,也发过短信和他约定见面时间和地点。我记得当时他好像不在农安,后来我也有事回了长春,这样春节前就没和他见上面,过了春节我回农安,又给他打的电话,约定到他办公室去,约完之后,我就直接去了他办公室,公司派车送我去的,到了质监局我自己去的侯某某的办公室,当时他自己在办公室,我说我是长春华润的李某乙,过年了代表史总来看看你,表示感谢,邀请他有时间到我单位参观指导,之后把两张购物卡给他了。侯某某当时客气了一下,说不用不用,完了就收下了,我就是这么认识的侯某某。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侯某某供述:我从德惠回到农安当局长以后,曾四次收过李某甲送给我的钱,总共七万五千块钱,还有两条苏烟。第一次是2012年年初的时候,有一天下午李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家不,想来看看我。李某甲就到我家来了。我记得当时他手里拎着一个方便袋,衣服里还夹着东西。进屋后坐在我家的藤椅上,顺手把手里拎着的方便袋直接塞到了椅子旁边的茶几下面了。我问他是啥东西,他说是两条烟。我俩闲唠了一会,这期间也唠到了他想去衡器所当所长的想法。当时我说我一个人说了也不算,周边的人得认可,咱们双方都得努力。又唠了一会闲嗑,他就要走,临走时随手把他衣服里夹着的一个布包掏出来放到我家茶几下面的二层格上了,当时我说烟扔我这,这是啥东西,我就让他把那个布兜打开,他就打开了,我一看是几捆钱,我就让他拿走,这时他就开门往出走。我拿起这个布兜递给他让他拿走,他趁我回身的功夫又把这个布兜放我家地上了,完了他就开门走了,我也就没再追他,把这些钱和烟都留下了。这些钱一部分我个人用来付了房租,剩下的让我自己家日常消费了,烟我自己抽了。李某甲走了以后,我打开那个布包看了,里面是四万元人民币。李某甲给我四万元钱主要还是因为他想要我把他调整到衡器所担任所长,事后他担任了衡器所所长一直到现在。2013年春节前,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看看我。他进屋后还是坐在我家的藤椅上。我俩闲聊了一会,他说家里有事就要走,临走的时候他从衣服兜里拿出来两万块钱放到了我家的那个茶几下面,说过节了,留着买点啥吧,说完就开门走了。这两万块钱都是用于我自己家平时花销上了。李某甲这次送我两万块钱一个是过年了来看看我,再一个是他顺利的当上了衡器所所长,也有感谢我的意思。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的时候,当时李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过来看看我,之后我下楼在楼下碰到的他,他说过节了,来看看你,说着就把一万元钱塞进了我的衣服兜里了,我也没太客气就收下了。这一万元钱都用于春节期间我自己家买东西花掉了。李某甲送我一万元钱我想主要的还是因为我是局长,想让我在工作中照顾照顾他。2013年4月8日,我儿子结婚,李某甲给了我爱人五千元礼金。
我还收过华润公司史经理给我的五千块钱的购物卡,一共是五张,每张一千元,还有四条中华烟。我还收过华润公司一个管业务的给我送来的两千元人民币的购物卡,一共是两张,每张一千元。还有我在纪委接受调查的时候曾经讲过,客润公司的姓邢的经理给我送过一万块钱,我记得这个人当时去我的办公室,把钱放在我办公桌前面的沙发上了,也没说什么起身就走了。
关于我跟李某甲之间经济往来,经过我自己的仔细回忆,我记得2012年暑假期间,李某甲女儿放假回家,我给了五千块钱。还有李某甲女儿2013年9月份毕业了安排工作的时候,我给了李某甲五万块钱。2013年春节的时候,我在李某甲开的饭店给了李某甲一万块钱,说孩子回来了,春节给她买点啥。我和李某甲是多年的朋友往来,2012年我从德惠回到农安没有房子住,李某甲给我拿来四万块钱和两条烟,我不想欠他人情债,所以就给他拿点钱。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侯某某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被告人侯某某的自述材料、检讨书、李某乙、史某某的自述材料、邢某某的亲笔证言、自述材料、证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辩护人对被告人侯某某的自述材料、检讨书、证人李某丙、夏某某的证明材料、情况说明、李某乙、史某某的自述材料、邢某某的亲笔证言、自述材料、证人李某甲、史某某、邢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有异议,对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能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侯某某收受李某甲人民币七万元贿赂款已在案发前退还给李某甲,且被告人侯某某对李某甲调整工作职务未提供帮助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机关曾多次供述,均称李某甲给其送人民币七万元是为了在工作调整时得到其的帮助和感谢及在工作中得到照顾,收受的人民币七万元被其日常消费了未退还给李某甲。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李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一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收受李某甲贿赂款七万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侯某某的该项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侯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未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邢某某一万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自述材料均证实被告人侯某某收受了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邢某某给其的一万元贿赂款,证人邢某某亦证实此事,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收受长春客润车用天然气有限公司邢某某给其的贿赂款一万元的犯罪事实,故被告人侯某某的该项辩解及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被告人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6)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赃款八万七千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晓波
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
人民陪审员 董淑范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 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