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3743号
决定书
罪犯陈红光,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毕业,现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二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红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陈红光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审理过程中,该犯因涉嫌余罪被公安机关解回,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申请撤回对罪犯陈红光的减刑申请。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撤回对该犯的减刑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罪犯陈红光的减刑建议书退回执行机关长春市净月监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