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1

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325号

审核人:

年 月 日

核稿人:

年 月 日

拟稿人:

年 月 日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菲,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北山街名仕苑小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初,被告人王菲在延吉市进学街千盛购物广场703室,其租住的房间内先后二次容留李大欣吸食冰毒。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菲在延吉市进学街金凯悦宾馆的一间客房内,再次客留李大欣、张雷二人吸食冰毒。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大新的证言,监控录像,现场检验报告及照片,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身份证明,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许英美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妍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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