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靳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1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靖刑初字第51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 1979年10月14日出生,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吉林省靖宇县。2011年7月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靖宇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 1965年6月5日出生。中共党员,现住吉林省靖宇县。2011年7月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靖宇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秀会、王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某,原任职于靖宇县龙泉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职员,2006年在负责龙泉镇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鉴证工作中,不正确审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便予以鉴证盖章,致使他人使用名为许艳娥、王海涛不符合鉴证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领取国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 6878.60元。 被告人靳某某,2007年被任职于靖宇县龙泉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2008年在发放龙泉镇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不认真复核龙泉镇辖区内所被征用土地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致使他人利用名为许艳娥、王海涛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领取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 6878.60元。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靳某某到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黄某某、杜某某、孟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孙某某、宋某某、肖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靖宇县依法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工作实施方案,龙泉镇依法完善土地延包工作的要求、实施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款发放表,龙泉镇各村调查土地台帐登记表,龙泉镇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工作领导小组,靖宇县龙泉镇林场证明,龙泉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关于王枫等同志的任职通知,户籍证明、靖宇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证明二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2006年为靖宇县龙泉镇办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延包签证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认真审查,便予以签证、盖章。致使他人利用不符合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领取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 6878.60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任靖宇县龙泉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期间,于 2008年发放龙泉镇辖区内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不符合发放征地补偿款条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认真核查,致使他人利用该土地承包合同领取国家高速征地补偿款,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6 6878.60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某、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邢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他人犯有贪污罪案件中,在询问其时,便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本案的事实经过,应认定为自首。鉴于二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可依法免除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作俊

审判员  杜 丽

审判员  赵洪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白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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