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靖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靖某甲,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呼兰镇,捕前住吉林省磐石市。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1年4月22日被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4日被靖宇县公安局抓获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靖宇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魁均,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15日以靖检刑诉〔2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靖某甲犯绑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秀会、荆绍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靖某甲及其辩护人李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6日18时许,因范某某与受害人宋某和等人赌博发生矛盾,被告人靖某甲找来长春刘某等人来到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将宋某和带到车上,强行拉走,在辉南境内,对宋某和实施殴打。其后,靖某甲帮助范某某将宋某和拉到桦甸市、珲春等地。期间范某某向宋某和家人索要现金人民币6.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靖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帮助范某某绑架受害人宋某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靖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向宋某和家要过钱,不知道是否构成绑架罪。
辩护人李魁均辩护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靖某甲帮助范某某绑架宋某和定性错误,应按非法拘禁罪从轻处罚,给予缓刑。
经审理查明,范某某与受害人宋某和等人赌博输钱后,怀疑扑克牌上被做了手脚。便找靖某甲,让其找明白人给看看。靖某甲通过靖宇的蒋大庆找了三个长春的人,将人接到桦甸市,长春的刘某与另外一个人随同范某某乘坐刘某某的出租车来到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赌博,赌博完后,长春的刘某拿回一副赌博用的扑克,回到桦甸市。在桦甸市福兴阁足疗店研究这幅扑克,刘某发现扑克有记号。范某某就跟被告人靖某甲等人说,到靖宇找宋某和把输的钱全要回来。便从桦甸市乘坐黄某与刘某某的出租车到靖宇县西南岔村,寻找受害人。2011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范某某通过于某甲得知受害人宋某和在饭店吃饭,到饭店将宋某和叫到外面,坐进黄某车上,长春的人并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强行将受害人拉到辉南县三角龙湾地带,被告人靖某甲与范某某等人对受害人进行殴打后,返回到靖宇县县城,因长春的人要走,又将受害人拉到朝阳镇。刘某某将长春人送到火车站,又返回找到范某某等人。被告人靖某甲与范某某、受害人乘坐黄某的车到磐石市后。因黄某家中有事,被告人靖某甲与范某某等人改乘刘某某尾随的车中到桦甸市。在桦甸市稍作休息后。又往珲春市走。期间范某某向宋某和家人索要输掉赌资及费用人民币6.8万元。到珲春后,刘某某要了车费便往返桦甸市。行使至临江检查站时,被靖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3月18日早宋某和逃离范某某与靖某甲的监控,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3月19日11时许,范某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通往镜泊乡的201国道的东京城镇卡点被抓获。2011年10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镇坤得气林场将靖某甲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靖某甲的供述:证实范某某因在靖宇县西南岔村赌博输了60000多元钱,怀疑扑克有问题,让靖某甲找人看看。靖某甲就通过靖宇的蒋大庆找了三个长春的人,雇佣黄某的车在朝阳镇将人拉到桦甸市。靖某甲、黄某和一个长春的人在桦甸等着。被告人范某某领着长春的两个人乘坐刘某某的车到靖宇县西南岔村去赌博。晚上11点多钟,范某某他们回到桦甸到靖某甲他们住的地方,长春叫刘某的人拿了一副赌博用过的扑克,大伙就研究这副扑克。刘某发现扑克背后有记号。范某某就说,到靖宇找宋某和把输的钱全要回来,范某某与靖某甲、还有长春那三个人坐着黄某和刘某某的车到靖宇县西南岔找宋某和。当晚未能找到。2011年3月16日下午2点多钟,于某甲给范某某打电话说,于某甲和宋某和在西南岔的一个饭店一起吃饭,靖某甲与刘某坐刘某某的车,其他人坐黄某的车到西南岔宋某和吃饭的饭店旁边,范某某和长春高个子的下车进了饭店,过了10多分钟,宋某和他们三人从饭店出来,宋某和就上范某某他们的车,就把宋某和拉走了。把宋某和拉到辉南县三角龙湾对宋某和进行殴打后,又返回靖宇县,长春的人要走。范某某安排刘某某的车送长春的人,在从朝阳镇往桦甸市走,到磐石因黄某家有事也走了,范某某与靖某甲与受害人又改乘坐刘某某的车。又将宋某和拉到桦甸、珲春等市。期间范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于某甲及宋某和家里联系要钱,到珲春后。刘某某要走,范某某给了他5百块钱。3月18日早上宋某和逃离。其与范某某就害怕了,就逃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范某某给其母亲通电话,得知其父亲被抓获,他家里让他回来自首。靖某甲告诉范某某别总打电话让警察抓到就完蛋了,第二天范某某说,要回家,就走了。自己跑回家,后到黑龙江打松籽时被抓获的事实。
2、同案犯范某某的供述:证实范某某曾在靖某甲处借了4000元钱,自己赌博赢了就给他300元500元的,靖某甲和自己一起玩。自己在靖宇县西南岔村赌博二次输了5万多元钱,怀疑扑克有问题,就让靖某甲找人看看。2011年3月15日靖某甲就找了三个长春的人,雇佣黄某的车将人拉到桦甸市。靖某甲、黄某和一个长春的人在桦甸等着。范某某领着长春的两个人乘坐刘某某的车到靖宇县西南岔村去赌博。赌完后,长春的一个人拿了一副玩过的扑克与范某某一起回到桦甸市,对扑克进行研究。发现扑克背后有点做记号,长春高个子的说,回去能把钱要回来。范某某与靖某甲、还有长春那三个人坐着黄某和刘某某的车到靖宇县西南岔村找宋某和,当晚未能找到。次日下午14时许,于某甲给范某某打电话说,一会与宋某和一起吃饭,16时许,在西南岔村将宋某和在饭店劫持走,将受害人拉至辉南县三角龙湾进行殴打后,范某某向受害人宋某和家人索要现金6.8万元。长春的人走后。范某某等人往磐石走,到磐石因黄某家有事也走了,范某某与靖某甲、受害人又改乘坐刘某某的车。由于范某某没见到受害人家的钱,又将被害人拉到桦甸、珲春等市。期间范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于某甲联系,向受害人所要现金。3月17晚到珲春后刘某某要走,范某某给了他5百块钱刘某某就走了。3月18日早上6点受害人逃离。范某某与靖某甲就逃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范某某在由牡丹江市通往镜泊乡的201国道的东京城镇卡点被抓获的事实。
3、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3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用电话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的车接人,刘某某接到靖涛与长春的人后,又接的范某某,在桦甸市外环加油站,范某某与长春的两个人坐进了刘某某的车前往靖宇县西南岔参与赌博。其余人员乘坐尾号858的轿车进了桦甸市。范某某在靖宇县赌博完后,返回了桦甸市。与靖某某等人聚在一起,研究长春的人在赌场拿回的一副玩过的扑克,发现扑克背后有记号。范某某与靖某某、长春的三个人便合计,回去能把钱要回来。当晚便乘坐黄某、刘某某的两台车返还靖宇县,寻找受害人,未能找到。2011年3月16日下午18时许,范某某在西南岔村将受害人宋某和叫到黄某车内与长春找的两个人将宋某和劫持走,刘某某拉着靖某甲与另一个长春的人开车尾随其后。在将受害人拉至辉南县三角龙湾附近时,范某某与靖某甲及长春的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后向受害人宋某和家要钱,开始要7万元、后又讲到6万元,具体不清楚。长春的人在朝阳镇走后。黄某拉着受害人到磐石市,黄某因家中有事离开,范某某与靖某某、受害人又改乘刘某某的车。将他们拉至桦甸、珲春等市。期间范某某先后多次通过电话与于某甲联系,向受害人家索要现金。刘某某也劝说受害人给钱。2011年3月17日晚8时许到珲春后,刘某某与范某某说要回家,受害人拿出500元钱给了刘某某,其就开车往桦甸市返了。行使至桦甸市临江检查站附近时,被靖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
4、受害人宋某和的陈述,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16时许,范某某与靖某甲及长春的三个人,用两台黑色轿车,在靖宇县西南岔村将宋某和劫持,并将宋某和拉至辉南县三角龙湾附近进行殴打后,又挟持受害人到桦甸、珲春等地。期间范某某向受害人家属索要现金6.8万元。刘某某劝说受害人给钱。到珲春后受害人趁范某某与靖某甲不备逃离其监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5、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某接到于某甲的电话后,知道范某某因赌博输了钱,把受害人宋某和劫持了,并向受害人家索要现金。受害人逃离范某某的监控下。范某某给范某某汇款1000元的事实。
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甲在桦甸市贵泽园足疗会馆,协助范某某与靖某甲控制受害人宋某和三个多小时,使宋某和无法脱身的事实。
7、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宋某和被绑走后,范某某通过范某某与于某甲向宋某甲家索要现金6.8万元的事实。
8、证人于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范某某通过于某甲找到宋某和后,将宋某和劫持到车上拉走。又以受害人赌博作弊为由,向受害人家属索要现金68000元的事实。
9、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范某某绑架宋某和后向其家属索要赎金的事实经过。
10、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晚,于某甲的外甥和宋某和赌博输钱了,领一帮人开着两台车把宋某和带走了。宋某和被绑走后,范某某通过于某甲的电话向宋某甲家索要现金6.8万元的事实
1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中旬,在西南岔林场李某乙家,其与宋某和、范某某在一起赌博,第一次,宋某和跟于某甲的外甥范某某各自拿了5000元钱看一把牌,宋某和前头把钱输没了,于某甲他外甥就自己继续玩,这场自己赢了2700多元,孙某某赢多少钱不知道,姜某某输了,宋某和输了5000元钱,于某甲他外甥输了大概2000元,他好像带10000多元钱,具体多少不知道,玩完时他自己说剩下12000元钱了。第二次玩的时候于某甲他外甥输没钱了,向宋某和借12000元钱,还向孙某某借了7000元钱。这场自己赢了2800多元钱,孙某某这次最少赢2000元钱,宋某和赢了好像有5000元到6000元钱,王二也赢钱,姜某某和于某甲他外甥都输了,具体输多少不知道。这几次赌博,自己赢了差不多3000元,孙某某大概赢了5000多元钱,于某甲他外甥(范某某)输了不算,借了19000元,现金大概有14000至15000元钱,宋某和不算借给于某甲他外甥12000元,能赢5000元到6000元钱,姜某某输钱。这两次赌博,期间有看热闹的玩两把,赢点钱就不玩了的事实。
1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某通过靖某甲,联系王某某,王某某让张春林联系长春的几个会耍钱的人,并约定四、六分成,长春的几个人一同去的桦甸,范某某领长春的人去靖宇县,把身上没钱的张春林留在桦甸。张春林跟王某某通过电话后,就偷着从宾馆溜出来,打车回样子哨了。王某某就和刘某某打杨晓伟的灰白色夏利车往靖宇县走找磐石那帮人,走到抚民那,磐石的人给王某某打电话,他说他们要上朝阳镇,说有一台车已经往朝阳镇走了,让在抚民镇那等着,范某某与靖涛到抚民与王某某见面后。王某某向磐石的人索要张春林在桦甸住宿和从桦甸打车回样子哨的费用钱,在样子哨,范某某给了王某某500元钱。
1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范某某,受害人宋某和等人赌博,玩过三次,第一次宋某和跟于某甲外甥各自拿了5000元钱看一把牌,宋某和前头把钱输没了,于某甲他外甥就继续玩的,于某甲的外甥输了,后半夜就把宋某和叫起来了,宋某和替他玩了几把,给他赢回来不少,这场宋某和输了5000元钱、于某甲他外甥也输了,具体输多少就不知道了,自己赢4000多元钱,姜老三也赢钱,中间玩的人,玩了几把好像都是输钱。第二次被告人范某某输没钱了,自己就借给他7000元钱,他在宋某和那借了12000元,这场自己赢了5000元钱、宋某和跟小何是赢了,于某甲他外甥这次输的挺多,具体输了多少不知道。范某某带多少钱来,也不清楚。第三次是在第二次赌博的第二天,之前小冯、姜老三、王二当时我们在李某乙家呆着呢,也记不清宋某和,是之前跟我们在一起还是跟于某甲他们一起来的。于某甲领着他外甥(范某某)还有两个男的来了,之后我们几个人玩的,这次赌博于某甲他外甥赢钱,把之前欠自己和宋某和的钱都还上了,他跟宋某和都赢钱,多少不清楚,这场自己输了5000元钱,姜老三借的2000元都输了,王二输了,小冯没怎么玩,这三次赌博期间,有看热闹的玩两把赢点钱就不玩了的事实。
1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范某某与宋某和等人在李某乙家赌博了三次,第一次,于某甲他外甥跟宋老五坐庄看一把牌,其余人下注压,他们输赢情况不太清楚。第二次,他们具体输赢多少钱不知道,于某甲他外甥在玩的时候还向宋老五借了10000多元钱,向孙某某借了7000元钱。第三次,不清楚他们输赢情况,后来听他们说的于某甲他外甥带了10000多元钱,现金输没了,但把上次欠宋老五和孙某某的钱都还上了,总的算于某甲外甥是赢钱。赌博用的扑克都是姜老三从卖店买来的事实。
15、证人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范某某,受害人宋某和等人在李某乙家赌博,第一次,宋某和与范某某两个人玩一把牌,他俩各拿出几千块钱,后来他俩拿出的钱就都输没了,宋某和就不玩了,玩到天快亮的时候,范某某把宋某和叫起来,说是换换手,宋某和又把他输的钱赢回去了,散场时,范某某总的算起来是赢钱了。第二次范某某输钱了。孙某某能赢几千块钱,自己输了近700元钱,小何也能赢几千,主要赢钱是宋某和,估计万八千的有,除了这些现金,他还分两次借给范某某12000元钱,范某某还管孙某某借7000元,都输了,再就是中途有个别人玩两把,赢点钱就走了。第三次范某某又和另外一个高个的人来玩的,他们带了现金是15000元钱,中途玩一会,他就把上次欠的帐还一些,玩完后,小青年他们把带来的15000元的现金输没了,但是把上次欠宋某和和孙某某的19000元的帐全还上了,里外里等于他们是赢了4000元钱。到最后那小青年手上还有近4000元钱,让宋某和一把都给赢去了的事实。
16、证人宋某丙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4点10分左右,见到在于老三饭店门口,有一台比亚迪F3黑色轿车在道南斜着头朝东停着,还有一台黑色比亚迪F3轿车,靠道南头朝东停着的事实。
17、证人宋某丁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7日凌晨12点20多分钟,范某某给于某甲打电话,让于某甲拿6.8万块钱,并让于某甲陪宋某甲把钱送到桦甸去的事实。
18、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受害人被绑架走后,其与宋某乙、吕某某、于某甲,潘某某和冯某某前往桦甸方向寻找宋某和。从桦南奔王家店这条道往回走,于某甲给他外甥家里打通了电话,具体内容也没听清楚,回到西南岔宋老五家,听着又来电话了,说是要70000元至80000元钱,也没听明白。这时准备去景山报案了,走到西南岔南岗时,于某甲他外甥又往于某甲手机打电话,还是要钱的事,最后说要68000元钱,又掉头回到宋老五家合计这事,经过就是这些。
19、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许,范某某在西南岔村于某乙饭店,将受害人宋某和找到外面后劫走。其与小冯、于某甲、宋某乙求助潘某某的车,先到那尔轰,又到景山,又到桦甸找了一圈也没找到。当晚范某某给于某甲打电话说,玩扑克时宋某和熊了他,输了70000元钱,让他们把钱退回来,他就放人的事实。
20、证人于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3点多钟,宋某和与吕某某、小冯、于某甲在其饭店喝酒时,宋某和不见了。同他一起吃饭的人到处都没有找到宋某和的事实。
21、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下午4点左右,其开车拉着于某甲、宋某丁、冯某某、吕某某去西南岔、那尔轰,开车又去的桦甸,到桦甸没找到宋某和,又返回到西南岔。在于某甲与范某某的通话中,其听范某某赌博就输了70000元,要找宋某和要钱,说赌博的时候,宋某和用扑克熊他,他要把输的钱要回来,然后他们家属就报案了的事实。
2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范某某同范某某通电话说,在西南岔耍钱,让人给“事”了。2011年3月18日又打电话说,弄走的那个人跑了的事实。
23、证人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16日,西南岔于老三饭店停着一台车头朝东没有车牌的黑色轿车,在西南岔小学于老三饭店门口,也停着一台黑色轿车,这两台车其中有一个有牌照,有牌照那台车下来一个人,手中拿着一把小锯,走向前面无牌照那台车,把一个像小锯的东西从窗户送了进去,接着那个男的回到有牌照那台车上,车调头向靖宇方向开了,无牌照的那台车刚开始向东开了段,拐弯处也调头向靖宇方向走了。
24、2011年3月20日靖宇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靖)公(技)鉴(临)字[2011]017号鉴定文书,证明受害人宋某和因钝器伤致头面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达到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评定为轻微伤。
25、磐石市公安局呼兰镇派出所户籍证明信
证明被告人靖某甲于1981年2月10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6、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证明2011年3月19日靖某甲被网上通缉。
27、靖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案件来源:证明2011年3月16日18时许,靖宇县公安局接到宋某甲报案称。其父亲宋某和在饭店吃饭时,被一伙与其经常赌博的人拽上车拉走,后打电话向其家索要现金10万元,后讲到6.8万元。宋某和现下落不明。即对此案展开侦查。
28、靖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证明经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确定本案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所为,逐将此案侦破。
29、靖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1年3月17日、2011年7月18日办案说明: 证明为掌握犯罪分子动向,稳定犯罪分子情绪,刑警大队经请示后,采取了侦查员代为于某甲回复信息的办法。后经过补充侦查,未找到黄某、刘某等人。
30、被告人靖某甲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10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在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沾河镇坤得气林场将在山上打松籽的靖某甲抓获。
被告人靖某甲的辩护人针对犯罪事实部分向法庭出示以下证据:
证据来源都来自控方。
1、同案犯范某某在2011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8日、4月6日的四次供述:
证实2011年3月15日靖某甲通过一个叫蒋大庆的找了三个长春的人来帮范某某看扑克是否有鬼。其目的是验证赌博当中的扑克是否有鬼。范某某确实欠靖某甲4000多元钱,答应要回钱之后还给靖某甲。
2、被告人靖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10月25日与当庭供述一致,证实靖某甲找刘某等人就是验证扑克有没有毛病。
3、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2011年3月18日讯问笔录)
证实刘某等人看出了赌博的扑克背面有点,是做假的痕迹,从而验证了靖某甲找刘某来的目的不是绑架,就是验证扑克是否有做鬼行为。
4、靖宇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11年3月17日的办案说明:证明靖某甲没有向宋某和或宋某和的家人索要钱物,是公安机关用于某甲的手机与范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是侦查工作的需要,本案中,并没有形成索要钱物的事实。
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靖某甲应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并适用缓刑,经查,根据同案犯范某某供述,能够证明被告人靖某甲借给范某某4000元钱。范某某在发现赌博用的扑克有记号后,才提出去找受害人索要输掉的赌资。把宋某和绑走是范某某和靖某甲,还有长春叫大军的坐在黄某车上合计的。受害人不承认扑克有鬼就把他带走。在绑架宋某和后,被告人靖某甲只参与控制受害人,并未向受害人亲属索要钱财。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证明范某某发现赌博用的扑克有记号后,才提出去找受害人,找到受害人后,将受害人掳走。被告人靖某甲的供述,证明范某某让其找刘某等人就是验证扑克有没有毛病。发现扑克有记号后,范某某提出去找受害人索要输掉赌资。庭审中供述,其帮助范某某的目的,是范某某向受害人要回钱后,能把借自己的钱还了。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是蒋大庆让自己找会耍钱(指赌博)的人,和其联系的这个磐石人个子挺矮、脸挺黑的、黑色短头发,当时穿一个黑色短夹克。在抚民上了磐石的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旁边是个开车男的,后边坐了三个人,后边坐的是一直跟自己联系的那个磐石人,司机后边坐着另外一个磐石人,他们中间还夹了一个男的,不认识,他个子挺高的,头发挺长的。受害人宋某和的陈述,证实靖某甲没有向其索要过钱,但对受害人进行殴打过。被告人靖某甲与范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其主观目的与范某某相同。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适用缓刑,被告人靖某甲在此次犯罪过程中虽起的是辅助作用,但该犯罪行为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不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靖某甲在明知范某某是为索要输掉的赌资前去找受害人的,帮助范某某将受害人掳走,在范某某向受害人家中索要财物时。被告人靖某甲与范某某控制受害人长达38小时,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靖某甲犯绑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此次犯罪是范某某所提起犯意,被告人靖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的是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靖某甲家属并能代为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靖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作俊
审判员 杜 丽
审判员 赵洪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 日
书记员 张宇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