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0:1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刑初字24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指控。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本案起诉书即行作废。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公振山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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