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刑初字24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户籍地:辽源市。现住辽源市。因玩忽职守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指控。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本案起诉书即行作废。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公振山
人民陪审员 侯 雁
人民陪审员 费丽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