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立国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10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伊刑初字第7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立国,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伊通满族自治县。2005年5月19日因盗窃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9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1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女,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乙,男,满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立国犯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丽萍、代理检察员赵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立国、孙某甲、孙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立国于2011年春天通过网上联系学习到技术开锁方法后,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在长春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采用技术开锁方法多次入室盗窃,分别于:

2011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2栋2门403室林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00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5000元、现金1000元。

2011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美一方小区3栋2门503室路某某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价值8935元,现金2000余元。被告人孙某甲以2000元低价从孙立国处收买该项链,现项链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15栋703室郭某某家中,盗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0元,孙立国将该电脑以150元的价格卖出。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龙腾小区9号楼3单元1108室张某甲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电脑机箱一台、移动硬盘一个、HTC手机一部共价值6530元及现金400元。被告人孙某乙以500元低价从孙立国处收买该价值2960元的项链,现项链、电脑机箱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1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枫林小区29号楼1单元401室宋某某家中,盗走黑色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三星移动硬盘两个价值560元,现金22000元,电脑及移动硬盘均被其扔掉。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在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小区26栋1单元502室孟某甲家中,盗走孟某甲家硬币共500多元。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孙立国潜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嘉商场楼上东一门四楼王某甲家中,未盗得财物。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上东街区38号楼2单元607室杨某某家中,盗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现该电脑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6月初,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水家园小区4号楼601室王某乙家中,盗走CASIO相机一部价值570元,现金100元左右,现相机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鲁辉国际城6区6栋1门402室昝牧某某家中,盗走TATA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200元,小型三星笔记本电脑二台价值1900元。三台电脑均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9月10日中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欧陆印象小区13号楼6单元401室孟某乙家中,盗走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

2012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在水一方小区80号楼1单元201室王某丙家中,盗走棕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3700元、银手镯一个价值400元。

2012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鑫中央社区73号楼1单元301室赵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综上,被告人孙立国共入室盗窃13起,其中盗窃未遂1起,盗窃既遂价值65000余元,所盗现金及销赃所得均被其挥霍。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明知孙立国手中项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孙立国在盗窃现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孙立国、孙某甲、孙某乙供述,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路某某、张某甲等人陈述,证人王某丁、张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价格鉴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国无视国法约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孙立国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孙某甲、孙某乙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立国辩解其在长春市东方广场附近小区未盗窃白金项链;其在长春市枫林小区盗窃现金12000元、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其在伊通县在水一方楼盘盗窃棕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200元,无银手镯。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春天,被告人孙立国在吉林市学习到技术开锁方法后,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1月间在长春市、伊通满族自治县采用技术开锁方法多次入室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虹风景小区2栋2单元403室林某某家中,盗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600元及现金1000元。电脑以1500元卖给他人。

2011年7月21日中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美一方小区3栋2单元503室路某某家中,盗走黄金项链一条价值8935元及现金2000余元。被告人孙某甲以2000元低价从孙立国处收买该项链,现项链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1年8月17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15栋703室郭某某家中,盗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400元,孙立国将该电脑以150元的价格卖出。

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东方之珠龙腾苑小区9栋3单元1108室张某甲家中,盗走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电脑机箱一台、移动硬盘一个、HTC手机一部共计价值7330元及现金400元。被告人孙某乙以500元低价从孙立国处收买该价值2960元的项链,现项链、电脑机箱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1年9月3日上午,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枫林园小区29栋1单元401室 家中,盗走黑色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000元、三星移动硬盘一个价值280元及现金12000元,电脑及移动硬盘均被其扔掉。

2011年11月10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小区26栋1单元502室孟某甲家中,盗走500元硬币。

2012年4月中旬,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万嘉商场楼上东二单元四楼西屋王某甲家中,未盗得财物。

2012年5月2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上东街区38栋2单元607室杨某某家中,盗走三星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4000元,现该电脑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6月初,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水家园小区4号楼6单元601室王某乙家中,盗走CASIO相机一部价值570元及现金100元左右,现相机已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8月5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鲁辉国际城6区6栋1单元402室昝牧某某家中,盗走TATA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200元,小型三星笔记本电脑二台价值1900元。三台电脑均被警方追回并返还失主。

2012年9月初,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欧陆印象小区13号楼6单元401室孟某乙家中,盗走黑色皮包一个,内有现金400元。

2012年9月19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在水一方小区80号楼东1单元201室王某丙家中,盗走棕色背包一个,内有现金2200元。

2012年10月15日,被告人孙立国潜入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天馨花园小区南1栋1单元301室赵某某家中,盗走现金300元。

综上,被告人孙立国共入室盗窃13起,其中盗窃未遂1起,盗窃既遂价值48115余元,所盗现金及销赃所得均被其挥霍,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明知孙立国手中项链可能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行收购。2012年11月9日被告人孙立国在盗窃现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孙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林某某2011年7月15日陈述证实,我来报案。我家住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彩虹风景2栋2门403室,我家于今天13时05分之前被盗。丢失09年5000元购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一条白金项链价值5000元及现金1000元,总价值人民币11000元。

2、被害人路某某2013年2月5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二道区公平路上东街区美一方3栋2门503室。我家于2011年7月21日中午12时40多分钟的时候被盗。丢失2000余元人民币和黄金项链一条重约26克左右。

3、被害人郭某某2011年8月19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福林家园小区15栋703室。我家于2011年8月17日9时至17时30分之间被盗,丢失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一台,型号:VGN-SZ22CP/B,产品序列号:28244295 9006114,2006年在欧亚索尼专卖店花13289余元购买。

4、被害人张某甲2011年8月24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东方之珠龙腾苑小区9栋3门1108室。我于2011年8月23日16时发现被盗。丢失一个10克左右金项链,花3000元左右购买;一枚6克左右金戒指,花2000元左右购买;一部深色HTC牌手机,2009年花4200元购买;一个电脑机箱,2011年5月份花1800元购买;一个黑色移动硬盘,2011年5月花300元购买;现金400元。

5、被害人宋某某2011年9月3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枫林园小区29栋1门401室。我家于2011年9月3日3时许至10时许被盗,丢失人民币现金22000元左右,都是100元面额的旧钱;一台黑色IBMR40笔记本电脑,价值约4000元;两个三星牌黑色外壳的移动硬盘,分别是500G内存和320G内存,两个价值约1000元。

6、被害人孟某甲邻居张某丙2011年11月10日陈述证实,孟某甲住在长春市双阳区上和城小区26号楼1单元502室。我和我家亲属孟某甲是邻居住对门,2011年11月10日中午我回家时,发现孟某甲家被盗,装硬币的盒子被盗,丢失500元硬币。

7、被害人王某甲2012年11月20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伊通县伊通镇万嘉商场楼上东二门四楼西屋,今年四月中旬的时候,我家被盗。当时发现屋里有脚印,卧室大衣柜被翻,客厅电视柜上的招财猫储蓄罐倒了。当时没丢什么东西,后来听说把小偷抓住了我就来报案了。

8、被害人杨某某2012年5月2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二道区上东街区38栋2单元607室。我于2012年5月2日22时30分回家发现被盗,丢失一台银灰色三星笔记本电脑,2012年3月底花7000余元购买。

9、被害人王某乙2012年11月13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伊通县伊通镇伊水家园小区4号楼6单元601室。2012年6月初,我家被盗。丢失一台银色EX-Z9型号CASIO照相机,四、五年前在长春花一千五六百块钱购买。我女儿钱包和储钱罐里百八十块钱零钱丢失。

10、被害人昝牧某某2012年8月5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鲁辉国际城6区6栋1单元402室。2012年8月5日下午15时左右,我回家发现我家屋内三台笔记本电脑被盗。一台三星11寸,是2010年下半年购买的,时价三千元左右;一台三星14寸,是2011年6月购买的,时价三千五百余元;一台无品牌14寸,时价三千多元。

11、被害人孟某乙2012年11月9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伊通县伊通镇欧陆印象小区13号楼6单元401室。我家于今年九月上旬被盗。丢失一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400元。

12、被害人王某丙2012年9月19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伊通县伊通镇在水一方小区80号楼东一单元的一二楼。今天晚上睡觉时侯发现放在二楼床上的棕色背包被盗,丢失现金三千多元,其中一个格内放有现金2300元,另一个格内有一个苹果牌钱夹子,里面有现金一千元左右,在背包另一个格内有一个银手镯,价值四百余元。

13、被害人赵某某2012年11月15日陈述证实,我家住在伊通县伊通镇天馨花园小区南一栋一单元301室。我于2012年10月15日下午两点钟左右回家发现被盗。丢失现金3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丁2012年11月9日证言证实,今天下午3点钟左右,我在我家楼下伊通县伊通镇欧陆印象小区15号楼东数第一个车库里发现有个小伙子正在用工具撬车库中间的防盗门,之后他从我进来的北门出去了,走了能有十来米,我就喊抓小偷,这时这个小伙子开始跑,我、执勤的保安张某乙和小区的几个居民一起追这个小伙子,都没追上。之后我走到小区南门外的时候看见撬门的这个小伙子在马路边上被人给抓住了,后来听说是警察抓的,我就来公安局报案了。

2、证人张某乙2012年11月10日证言证实,2012年11月9日下午三点钟左右,我在欧陆印象小区南门给进出车辆登记,当时听见小区内15号楼方向有人喊抓小偷,我一看正是保洁老王头一边追一边喊,这个小伙子跑到我跟前,我用脚绊了一下,他没被绊倒,继续向小区外面跑,我和老王头,还有小区里几个居民一起追,快到马路上的时候,看见这个小伙子被两个警察给抓住了。后来听老王头说这小伙子刚才正在撬15号楼门时被他发现的。

3、证人刘某某2012年12月29日证言证实,我和孙立国是同学关系。2012年九、十月份的一天下午,我买了一台孙立国偷来的黑色三星十一、二寸上网笔记本电脑,我花300块钱。我买的时候不知道这台笔记本是孙立国偷来的,他跟我说是在长春一个二手电脑店买的。

4、证人韩某某2012年11月30日证言证实,我在伊通县老一商店对面经营忠越电脑,2012年10月4日孙立国以150元卖给我一台索尼6L6P笔记本电脑,上盖是银灰色的,底座是黑色的,当时这台电脑也就4成新。我于2012年10月中旬的时候,以650元的价格卖给伊通县金正物流的司机华某某了。华某某把金正物流的货款卷走后逃跑,老板已经报案,现在我也找不到他了。

5、证人张某丁2012年12月10日证言证实,2011年秋天的时候,我去孙立国家看见一台电脑主机箱,当时我提出向他借用着玩,孙立国同意,我就把这台电脑主机箱拿走了,后来孙立国一直没向我要,直到公安人员找到我,把这台电脑主机箱扣押。

三、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孙立国供述,证实2011年春天的时候,我在吉林市学的开锁技术,同时买来的专用开防盗门的开锁工具。2012年11月9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在伊通县伊通镇欧陆印象小区西南角第一个楼东数第一个车库门口,把车库门拉开30公分左右的隙钻进车库,之后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撬车库通往楼道的防盗门时被一个老头发现了,我逃跑时被警察抓住了。当时身上携带一个百合钩、两个钥匙模具(其中一个带加力柄)、十根锡纸棒、一根顶针。这些物品是用来撬防盗门的开锁工具。

2011年,具体月份哪天我记不清了,一天上午,我在长春市东方广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几楼和哪个屋我记不准了,我用开锁工具把门打开进屋,偷走一台白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和二千多块钱。电脑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在长春市吉大三院西北方向的一个小区,具体是几楼哪个屋我记不清了,我用事先准备好的开锁工具弄开防盗门进屋,拿走一条金项链和一千多元钱,具体是一千几我记不清了。金项链我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我老姑孙某甲了,钱都让我零花了。我老姑孙某甲知道金项链是我偷的,我卖给她时她问我了,我告诉她是偷的了。

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一天上午,我在长春市世纪广场附近的一个小区,具体哪栋楼几楼我记不清了,我用开锁工具把门打开进屋,拿走一台黑色索尼笔记本电脑。我以150元卖给伊通县一商店附近电脑店。

2011年8月末的一天上午,我在长春市龙腾苑小区,具体哪栋楼几单元我记不清了,我用开锁工具将一梯三户中间那家防盗门打开进屋,偷了一条细金项链、、一枚金戒指、一个电脑机箱、一部旧手机、一个移动硬盘和四五百块钱。电脑主机放在我老姨肖某某家了,旧手机和移动硬盘扔了,金戒指丢了,金项链以500元卖给我老叔孙某乙了,钱都让我花了。我老叔孙某乙知道我卖给他的金项链是偷来的,当时我老叔孙某乙问我这条金项链是哪来的,我说是偷来的。

2011年9月初的一天上午,在长春市枫林小区,具体哪栋楼几单元我记不清了,我用开锁工具打开不是三楼就是四楼的门后进屋,偷了12000元钱(一共是两沓零点,每一沓都是5000元,零点是2000元),当时我出门后查钱了。还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钱让我花了,笔记本电脑和移动硬盘扔了。

2012年6月份,我在长春市双阳区一家六楼,用开锁工具打开门进屋,盗走硬币五百元左右。

2012年4、5月份的一天上午,在万嘉商场楼上第二个楼口四楼西屋,我用开锁工具撬开门后进屋,没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就空手出来了。

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长春市吉大三院道北往西的一个小区,我撬门进屋,偷走一台银灰色三星530笔记本电脑。现在这台电脑在我家里自己用了。

2012年6、7月份的上午,我在伊通县大厦后院下车,走到公园小区,记不清是哪个楼,哪个楼梯口,是顶楼东屋,我用准备好的开锁工具打开防盗门后进屋,将一个数码相机和100多块钱的零钱偷走。数码相机在我家里,钱被我花了。

2012年8月份的一天,在长春市八里堡附近的一个小区四楼西屋,我撬门进屋盗走一台TATA笔记本电脑和两台小型三星笔记本电脑。后来我以200元的价格把一台小型三星笔记本电脑卖给我同学刘哲,TATA笔记本电脑和另一台小型三星笔记本电脑在我家里。

2012年9月份一天中午,在伊通县欧陆印象小区左边第一个楼最西边楼梯口四楼东屋,我撬开防盗门进屋,偷走一个黑色皮包,内有现金400元。

2012年9月中旬一天中午,在伊通县我走到一个新盖的在水一方楼盘,我在挨着路口美发厅的那个楼口二楼东屋撬开防盗门进屋,拿走一个棕色女士背包就出去了,关门后打开包从里面拿出一沓钱,当时没数后来知道是2200元都是100元面值的,钱到手后我把包扔在三楼缓台了。钱让我花了。

2012年9、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伊通县万嘉商场马路对面的一个小区最南的一栋楼东边第一个单元三楼东屋,我用开锁工具把门打开进屋后,偷走300块钱零花了。

2、被告人孙某乙2012年12月6日供述,证实我今天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孙立国管我叫叔叔。去年夏天一个上午,我在长春市四五小区住,孙立国找到我,我俩见面后他说缺钱花,并且拿出一条金项链说把这条金项链卖我换点钱,我当时就500元钱掏出来给他,他同意了,然后他就走了。孙立国没说这条金项链的来源。他家和他的经济条件都不可能有金项链,他家穷,他从小就小偷小摸的,他生活都费劲买不起项链,有可能不是好道来的,意思不是偷的就是抢的。他说他缺钱我看便宜就买了。我当时觉得项链怎么也值一千七八百元。

3、被告人孙某甲2012年11月30日供述,证实我买过一条孙立国偷来的金项链。我是孙立国的叔辈姑姑。2011年5、6月份的一天中午,孙立国拿着这条金项链到我家,要以2000块钱将这条金项链卖给我,我当时看见项链上有个小牌上写着“千足金”,应该是金的,觉得怎么也值3000多元钱,就同意了,然后孙立国就走了。第二天中午孙立国就来找我了,我说我现在就1900元,欠100块钱以后给。孙立国同意后把金项链给我然后拿着1900块钱走了。2012年7、8月份的时候,我在我家前边大道上碰见孙立国,把买金项链的100元钱还他。后来在2012年秋天孙立国来我家扒苞米的时候,孙立国告诉我这条金项链是他偷的。我知道是偷的以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我想到还有2000元钱在孙立国那,我当时心疼钱。我知道犯法了,我现在愿意主动交出这条金项链。

四、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将被告人孙立国作案工具及部分盗窃赃物予以扣押的事实。

五、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将扣押的部分盗窃赃物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

六、价格鉴定书,证实对被告人孙立国盗窃赃物进行鉴定,价格合计29,215.00元。

七、现场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孙立国指认盗窃作案现场的事实。

八、韩某某提供的交易登记,证实2012年10月4日,孙立国以150元卖给韩某某一台索尼6L6P型笔记本电脑。

九、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孙立国还交代在长春市区作案1起,长春市双阳区作案1起,吉林市作案1起,辽宁省沈阳市作案2起,普兰店市作案2起,因被告人无法提供准确位置,失主未报案,公安机关经多方联系均未找到失主,未查实。

十、两份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孙立国于2005年5月19日因盗窃被四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9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长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十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孙立国被当场抓获归案;被告人孙某乙主动投案;被告人孙某甲被传唤到案。

十二、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孙立国、孙某乙、孙某甲的自然情况。

关于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公诉机关未提供其他证据相佐证,故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立国无视国法约束,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孙立国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乙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返还赃物,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立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孙立国的刑期自2012年11月10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

被告人孙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某乙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王宪章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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