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02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91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超,出生于长春市。户籍地长春市二道区。曾因盗窃于2014年8月3日被行政拘留15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3月20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6月20日被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经检刑检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月28日4时许,被告人蔡超窜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魅力娱乐会所后门,用钳子撬开会所小卖店的门盗窃香烟、方便面、饼干、饮料等物品后离开。

2、2016年2月1日3时许,蔡超再次从东方魅力娱乐会所后门进入,用钳子撬开会所小卖店的门盗窃方便面、饮料等物品装在塑料袋中,因听到外面有声音,遂扔下袋子,顺着楼梯上到二楼,在二楼男更衣室内盗窃黑色棉鞋及白色袜子各一双后离开。

3、2016年2月15日1时许,蔡超在经开五区X-play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用钳子撬开货柜,盗窃“翘臀公主”情趣用品一个后离开。

4、2016年1月初的一天凌晨和2016年2月15日凌晨,蔡超两次窜至经开区珠海南互通泡泡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盗窃情趣用品未遂。

经鉴定,上述物品(饼干、袜子除外)价值人民币398元,并被其使用和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捕经过、指认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2015)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被害人丛某某、丁某某、孙某某陈述;被告人蔡超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蔡超具有多次盗窃前科,此次又多次实施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根据被告人蔡超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蔡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杨海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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