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232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艳良,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艳良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艳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艳良于2015年10月25日、10月26日,冒充延吉市大千家居皮阿诺橱柜店老板,以签订假销售合同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邢馨月人民币7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艳良已赔偿全部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艳良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王艳良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邢馨月的陈述,证人吴小艳、李天国的证言,辨认笔录,皮阿诺延吉经销商店面销售合同,协议书,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艳良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艳良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金吉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