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0:00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224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虎,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廷吉市进学街,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曾因犯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于1998年l1月19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18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5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l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朴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虎于2015年l2月15日3时许,在延吉市公园街丽水湾洗浴中心二楼休息室内,趁被害人马新春熟睡之机,以顺手牵羊的手段盗走一部三星牌SM-G9198型手机.后将手机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流动收购手机人员。经鉴定,上述物品鉴定价值为6000元。

被告人宋虎于2015年12月l9日2时40分许,在延吉市北山街温泉洗浴中心休息厅内,趁被害人李学哲熟睡之际,以顺手牵羊手段将李学哲放在床边的一部OPP0牌手机(无法作价)和洗浴部衣柜钥匙(无法作价),随即到更衣室,使用钥匙打开衣柜盗走现金1800余元及一把特制宝来牌轿车钥匙后离开洗浴部。

2016年1月20日,宋虎在延吉市丽水湾洗浴中心休息大厅被侦查人员抓获。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宋虎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虎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马新春、李学哲的陈述,监控录像,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虎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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