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3刑终6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建武,男,1975年3月16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中专文化,系公主岭市人才交流中心副主任兼会计,住公主岭市 。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洋,吉林英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秦建武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建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力、马陈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建武及其辩护人司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秦建武犯贪污罪、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公刑初字第765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秦建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责令被告人秦建武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 095 176万元,返还给公主岭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二、发回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滢
审判员 于 亮
审判员 田永利
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