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苏某甲、张某某贪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9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伊刑初字第208号

(2014)伊刑初字第 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彦,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于林省伊通县满族自治县,满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县伊丹镇东升村村支部书记,住本县伊丹镇东升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连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系伊通县伊丹镇 东升村文书,住本县伊丹镇东升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文富,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满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伊通县伊丹镇东升村小学校长,住本县伊丹镇毯子村。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 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公诉刑诉(2014)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犯贪污罪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永、代理检察员刘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彦在任伊通满族自治县伊丹镇东升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与被告人苏连江、张文富相互勾结,乘国家普九化债之机,三人合谋虚报该村小学建校债务手续,从中骗取国家补贴款1.2万元。其中陈彦分得补贴款3500元,苏连江分得补贴款4000元,张文富分得补贴款4500元。案发后,陈彦、苏连江、张文富将账款全部退回。2014年5月20日,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记债凭证,债务证明资料集证实材料,收据,伊丹镇东升村村委会说明材料及会议记录,证明材料,债务存折发放表,苏玲河名义存折支出现金,吉林省罚没扣押财务清单,证人苏连和、李金玉证言,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无视国法约束,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活动中,结伙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共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陈彦、苏连江、张文富犯罪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鉴于三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能主动退回赃款,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三十七条之免于刑事处罚规定,判决如下 :

被告人陈彦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苏连江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文富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管 平

审 判 员  张丽梅

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朱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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