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421刑初11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党某某,男,1977年7月3日生,汉族,吉林省汪清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东丰县东丰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6年1月20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东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月26日由东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的牡丹贷记卡,从2015年2月16日起,党某某持该卡多次消费,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49,996.79元经银行部门多次电话和短信催收,拒不偿还,造成工商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5,547.13元未能追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之规定,提起公诉。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
被告人党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党某某于2015年1月29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行申请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5万元人民币的牡丹贷记卡。从2015年2月16日起,党某某持该卡多次消费,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49,996.79元,该笔透支款还款日为2015年5月5日。经发卡行多次电话和短信催收,拒不偿还。造成工商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损失共计人民币65,547.13元未能追回。2015年12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银行卡中心到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20日党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到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党某某到案情况。
2.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在2015年1月份的时候,其到东丰县德利来蛋糕店对过的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银行交通卡,由银行业务员介绍办理信用卡的好处,于是便办理了一张透支额为五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到手后,其先后多次消费、取现,一共透支了五万元钱左右。中国工商银行多次对其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催其还款,由于其没有经济来源,因此无法按期还款。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共欠中国工商银行本息六万余元没有归还的事实;
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党某某于2015年2月份左右,在其行申请牡丹贷记卡,申请成功后半个月内卡就发放到党某某手中,根据银行记录,党某某于2015年2月16日开始透支,截止到2015年12月24日共欠本金49,996.79元,利息11,728.87元,本息共欠61,725.66元未偿还。并且我行多次打电话、发短息的方式催其还款,被告人党某某只是在电话里口头承诺还款,透支款至今未还的事实;
4. 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了党某某办理过信用卡且欠了六万多元,并且没偿还能力的事实;
5 .证据清单,证实了被告人党某某持有牡丹贷记卡,且多次恶意透支的事实;
6 .银行催收情况说明,证实了银行多次对被告人党某某催收,其仍不还款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依法取得,证据来源合法,并经庭审中举证、质证,被告人党某某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在超过规定期限后,经发卡行多次催收,仍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党某某的犯罪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党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附加刑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党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国军
审 判 员 杨宇超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