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681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鹏,曾用名:王浩、陈宾,男,1989年05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临江市桦树镇。2004年10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泉阳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于2014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江市看守所。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英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鹏于2015年5月份撬锁进入临江市桦树镇西小山村二社孙某某家中盗窃人民币800元,被盗钱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王鹏于2015年5月26日趁无人之机进入临江市桦树镇西小山村二社孙某某家院里盗窃挂在门外的面包两包,被其吃掉。
被告人王鹏于2015年5月26日从窗户进入临江市西小山村二社马某某家中盗窃铁观音茶叶两盒、香烟八盒(硬包长白山七盒、软包玉溪一盒)、酷派7295手机一部。被告人逃离现场时,被孙某某发现将赃物丢弃。
综上,被告人王鹏入户盗窃三次,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经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人民币223元。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02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抚松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泉阳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判决书,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临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临江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两份,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办案说明,被害人马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鹏的供述与辩解在卷予以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另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携带管制刀具分别被判处刑罚和行政拘留,系有前科和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01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王鹏退赔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运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