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英超、白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58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刑初7号

被告人叶英超、白某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做出(2016)吉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5页正数16行至17行中“先行羁押7个月25天,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现更正为“先行羁押7个月15天,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审 判 长  姜影

人民陪审员  侯雁

人民陪审员  徐鹏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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