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03刑初7号
被告人叶英超、白某某诈骗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做出(2016)吉0403刑初7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刑事判决书第5页正数16行至17行中“先行羁押7个月25天,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
现更正为“先行羁押7个月15天,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
审 判 长 姜影
人民陪审员 侯雁
人民陪审员 徐鹏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