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47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赌博,于2016年3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2016年3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书记员王禹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许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公主岭市河北街电业局附近许某家里,用许某已经卖出的车库的收据做抵押,骗取姚某某五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甲、张某甲等的证言,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证据清单、车库租赁协议、收据、房屋买卖协议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伙同许某预谋后在公主岭市河北街电业局附近许某家里,用许某已经卖出的车库的收据做抵押,骗取姚某某五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
3、到案经过,证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姚某某将涉案证据交到公安机关。
5、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是其介绍王某、许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认识的,姚某某发现被骗后曾找到其,跟其说王某抵押贷款使用的车库收据是假的,姚某某让其去找王某要钱,其找过王某几次,王某答应退还两万元。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与姚某某是夫妻关系,其曾经与孙某甲一起找过被告人王某要求其还钱,被告人王某答应十几天后还钱,但自始至终没有还钱给其。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会计,证明许某已经将丽府嘉苑2号楼202室住宅和c6车库卖给一个叫徐晓艳的人了,2013年办理了更名手续。
8、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证明其借给许某五万元钱,许某以丽府嘉苑的车库用作抵押,其想看看车库,许某说车库已经租给一个叫“李某”的人了,现在看不了,但她手里有一张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车库的收据,许某将收据抵押给其了。后来,其到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处查询该收据,售楼处说这张票据是假的。
9、同案许某的供述,证明其已经将车库卖出去了,借款时,姚某某要看车库,其骗姚某某车库已经租出去了,其与王某做了一份假的车库租赁协议并让王某写了租赁协议上乙方(李某)的名字并按了手印。其将一份假的在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车库的收据抵押给姚某某了。借款后,其拿给王某一万八千八百元,剩余的自己花了。
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明其明知道许某已经将车库卖了的事实,为了骗取贷款,与许某做了一份假的车库租赁协议,并在租赁协议书上假冒许某家亲属“李某”,并在协议书上签字和按手印。被害人姚某某看过手续后,给了许某四万四千元钱(五万块钱扣除两个月的利息六千块钱),许某给姚某某打了一张五万元的欠条,其使用了其中两万元。姚某某发现被骗后,其想返还一万元,但孙某甲没有收。当其发现其被网上通缉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返还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戴允卓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霞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