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延刑初字第899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文涛,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满族,初中文化,延吉市678酒吧厨师,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大兴沟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9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5]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文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4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汾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日2时10分许,被告人关文涛酒后驾驶吉HE2052号“双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延吉市建工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建工街和光华路路口处时,与金钢驾驶的吉HT0874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关文涛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关文涛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87mg/lOOml。经认定,本次事故中被告人关文涛承担次要责任,金钢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延吉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延吉市医院抓获被告人关文涛。
上述事实,被告人关文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文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冯强、金钢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吉林端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文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关文涛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关文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金吉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