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94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菊香(曾用名吴美),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利民,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菊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龙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吴菊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七百五十三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吴菊香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锐、陆喜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吴菊香及其辩护人陈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伟华
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
代理审判员 王 林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博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