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1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雪峰,男,1990年1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7月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5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雪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崔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5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郭雪峰在延吉市进学街韩城宾馆东侧进学网吧上网时,趁侯成龙出去买烟之际窃取了侯成龙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6、苹果5C手机各一部。经鉴定,被盗两部苹果牌手机价值折合共计3800元。
2、2015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郭雪峰以开门手段进入延吉市进学街集中供热附近武尊善家,盗窃了放在炕上的手机一部、挎包内的400元现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折合人民币200元。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郭雪峰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雪峰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侯成龙、武尊善的陈述,证人顾春红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辨认笔录,身份证明,抓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雪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雪峰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雪峰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雪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1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赃物,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金善淑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金吉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