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妨害公务案重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7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四西刑公重字第3号

公诉机关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扰乱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扰乱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未收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2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继续取保至今。

被告人刘某甲,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扰乱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李宝山,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乙,女,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扰乱办公秩序,于2014年5月19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未收拘);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同年5月23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4日继续取保候审至今。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公诉刑诉(2014)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 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四.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5年8月31日以(2015)四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西刑公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裁定送达后,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岫森、张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宝山、被告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9日9时1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刘某丙到伊通法院刑事庭管某庭长办公室,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将法官管某围在中间并质问管某办理的“刘某甲9岁女儿被人猥亵一案”,为何只判处嫌疑人齐某某那么轻,同时既拍桌子又大吵大闹,并将管某桌上面的卷宗文件弄到地上。管某做出解释并请他们找上级法院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依法反映问题后,几人仍然不依不饶,管某站起来要离开,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拦着不让管某走,动手拽管某,将管某鼻子、面部挠伤。法院工作人员张某甲、王某乙、关某等人对其进行劝阻,并拉着管某往出走,王某甲堵在办公室门口,阻拦管某并用拳头击打管某头部。王某乙拉仗,王某甲用肘部击打王某乙腹部。经法医鉴定,管某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管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关某、张某乙、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证明、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5.司法鉴定意见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在法庭审理时,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某甲的辩护人李宝山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刘某甲9岁女儿被猥亵,作为母亲在没有得到赔偿、补偿的情况下,带着情绪去找法官要求说明情况,进而在言语间因认识不够发生口角甚至撕扯等,从感情上来讲可以理解。二、本案情节轻微。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没有前科劣迹。四、被告人已经向管某法官及伊通法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得到了管某及伊通法院的谅解。综上,根据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政策,希望法院对被告人定罪免处,以便给被告人一个积极改造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黄某某除对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有异议外,对其他证据无异议,但没有提出反证。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9日上午工作时间,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与刘某丙因认为齐某某猥亵儿童一案判决结果过轻,来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伊通法院),并在该案承办人伊通法院刑事庭庭长管某办公室内,与管某就该案判决结果等问题进行沟通。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站在办公室门口,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将管某围住,并质问管某为何对齐某某量刑过轻,并拍桌子、大吵大闹等影响办公环境,还将管某办公桌上的卷宗、文件等扔到地上。管某就齐某某案做出了解释,并告知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可依法、依纪向上级领导、法院或纪检等相关部门反应问题。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三人对管某所做解释不满,继续在管某办公室内吵闹,管某见状起身欲离开,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阻拦管某不让其离开并拉拽管某,管某欲挣脱,刘某甲便用手向管某的面部挠去,见刘某甲动手,刘某乙、黄某某亦上前参与围攻管某,管某面部被挠伤、鼻子被打出血。伊通法院工作人员张某乙、杜某某等人进屋劝阻、拉架,将双方分开后拉着管某向办公室门外走,被告人王某甲站在办公室门口,阻拦管某不让其离开并用拳头击打管某头部,法院工作人员王某乙上前拉架却被王某甲用肘部击中腹部。经鉴定,管某被伤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当日,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被民警从伊通法院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曾在其单位领导带领下,前往伊通法院向管某赔礼道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的通知》(2014)四指管他字第16号】,证实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将本案指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吉四检辖通字(2014)12号】,证实四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5月19日9时10分左右,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王某甲、刘某丙到伊通法院刑事庭管某庭长办公室,质问管某办理的刘某甲9岁女儿被人猥亵一案为什么只判处嫌疑人二年有期徒刑,并在判决时未通知受害人家属到场。几人在法院大吵大闹。管某做出解释并请他们找上级法院或领导和纪检等部门依法反应问题后,几人不依不饶,在管某办公室将管某打伤,管某鼻子出血,脸部有挠伤,现场有法院张某乙、王某乙、关某等人劝阻并作证,另外有来法院办事的公主岭人陈某某作证。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管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八点半左右,管某看见几个人来找他,一穿黑色衣服的女子跟管某大喊,质问管某为何齐某某案判的过轻?管某答复说如果觉得判得有错误,可以去找领导或者纪检委反映。来人听后又接着冲管某喊“这个案子是你判的,就找你”。说着穿黑色外套、带耳环的女子将管某办公桌上的卷宗全扔到地上,还用手拍桌子,之后又坐到管某的办公桌上伸手挠管某,来的三名女子都动手了,在此过程中,她们把管某的鼻子弄出血了。法院的工作人员关某等人闻讯前来将双方拉开,并将管某拽往门外,走到办公室门口时,跟三名女子同来的二名男子中高个男子拦着管某,不让他走,矮个男子拽着管某的衣领冲着管某脸上就打了一拳,还用肘部击打前来拉架的法院工作人员王某乙。

4.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因感觉齐某某猥亵儿童案中被告人的判决结果过轻,共同到伊通法院欲询问此事。五人在伊通法院南楼二楼见到此案承办法官管某,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走进管某的办公室,问管某关于齐某某猥亵儿童案是怎么判的,怎么能判的那么轻之类的话。管某答复说如果不服判决结果可以上告,之后刘某甲和刘某乙就和管某吵起来了。刘某甲和刘某乙站在管某办公室桌子旁边,管某起身要走,因刘某乙碍事就推了刘某乙一把,将刘某乙推坐到沙发上,刘某甲和刘某乙急了,拦着管某不让他走,她们就撕吧起来。随后法院又来了几个人把管某抢走,刘某乙看管某走了,就气的躺在沙发上。当时王某甲在办公室门口站着,有没有打管某刘某丙没看见。

5.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伊通法院工作人员。案发时王某乙正准备开庭,突然听见隔壁刑事庭办公室发生激烈的争吵,王某乙走过去,在办公室门口看见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在打刑事庭庭长管某,还有二名女子,也是四十多岁对管某边骂边打,当时管某的鼻子出血了。王某乙上前拉架,想把管某拉到一旁,此时伊通法院的工作人员张某乙、关某、杜某某、耿某某、赵某某、赵某还有门卫的保安都上来拉架。在拉架的过程中,有二名女子及一名男子截住管某,不让管某离开,该男子还打了管某一拳,又用肘部击打了王某乙。

6.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伊通法院工作人员,与管某在同一办公室办公。案发当日早八点半左右,关某在办公室办公,进来三名女子和一名50多岁的男子。一名女子进屋找管某,管某回答后,另一名女子大喊:“这个案子是你判的,就找你!”说完,一名穿黑色外套、带白色项链的女子就把管某办公桌上的卷宗全给扔到地上,还拍桌子,并二次试图解管某的腰带,被管某制止。接着该人又伸手挠管某,另二名女子见状也开始动手。这时关某就赶紧过来把她们拉开,这时伊通法院的工作人员杜某某、张某乙、王某乙都来拉架,其中王某乙拉着管某往出走,走到门口时,碰见与闹事女子同来的二名男子,其中一名50多岁的男子拦着管某不让走,另一名穿黑运动服的人拽着管某的脖领子朝管某脸上打了一拳,又肘击了王某乙,将王某乙打瘫在地上。

7.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伊通法院工作人员,案发当天上午8点30分,张某乙就听见有人争吵,听见有人因为案件问题冲管某庭长喊。张某乙走过去看发生什么事,进入管某办公室后看见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红色毛衫的女子将管某桌子上的卷宗全都扔到地上,还坐在管某的办公桌上挠管某,将管某的鼻子弄出血了。张某乙上前拉架,管某准备往办公室外走,这时另二名女子也都动手了,这期间张某乙也被打了几下,随后法院工作人员杜某某、王某乙进屋拉架,将管某带出办公室。管某走到办公室门口时,有一名高个男子拦着管某不让走,另一名穿黑色运动服的矮个男子拽着管某的衣服,朝管某脸上打了一拳,又肘击了王某乙,将王某乙打蹲在地上半天没起来。

8.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伊通法院工作人员。案发当天早上8点30分上班,不一会儿杜某某就听见有人争吵,随后看见在管某办公室有三名女子和一名50多岁的男子,围着管某争吵。杜某某进屋问什么事情,一名女子回答说没你的事,不要问。这时屋里又进来几个法院工作人员,都劝她们不要激动,她们不听。为防矛盾激化,管某欲离开办公室,这时三名女子就拽着管某不让走,其中一个穿红色毛衫、短头发女子就挠了管某脸一下,随后另外二名女子也上前去挠,在屋里的人就拉着,关某拉架时还被那名稍胖的年轻女子推了一下,此时管某已走到门口,那名岁数大的男子就拦着不让走,三名女子都上去挠,另有一名年轻穿黑色运动服的男子拦着,打了王某乙一下,还打了管某一拳。

9.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案发当日到伊通法院办事。案发当天上午9点左右,陈某某听见楼上有吵闹的声音,并看到南侧第三个办公室有一伙儿人,三名女子、二名男子,因为一个案子的事拍桌子同法院一男同志争吵。法院同志解释有十多分钟,他们不听,非常激动,陈某某劝法院同志出去回避一下,他们不让走,吵着吵着三名女子就动手了,一名穿黑色衣服、红毛衣的女子跳到办公桌上,把桌上物品、档案扔到地上,另一名短发、戴白色项链的人上前打了法院同志鼻子一拳,穿黑色衣服、红毛衣的女子和蓝色皮衣服的女子伸手抓法院同志脸,不停厮打。法院同志就往办公室门外走,他鼻子出血了,脸上也有血道子,被随后赶来的其他法院同志扶走,那伙人还继续吵闹,要走,法院其他同志没让他们走,他们就返回办公室吵闹,其中那名穿黑色衣服、红毛衣的女子躺在办公室沙发上装病,又过了一会,公安局警察来将她们带走。

10.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有卷宗等物品散落在地上。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5月19日9时许,巡逻大队接到伊通县人民法院报警,称有人闹事,刑事庭庭长管某在办公室被打伤,巡逻大队民警立即出警,在管某的办公室,民警见到2014年3月河源镇大桥村因孩子被猥亵对判决不满的受害人家属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刘某丙 。当时管某因被打伤已经去医院处理,猥亵案被害人家属仍在办公室大喊大叫,民警将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王某甲、刘某丙带回巡逻大队调查。

12.伊通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院受理被告人齐某某猥亵儿童一案,经审理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5月11日上午约10点30分,二名男子来管某庭长办公室,经询问得知是被害人王某甲的舅舅、叔叔来院询问齐某某判几年,承办人管某答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随后来人又问管某未得到被告人的赔偿咋办,管某答复已电话通知,并告知派出所找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均无法联系,但可另行提起民事告诉,需要准备医药费、病历本、诊断书及住院病历等相关手续,听后二人离去。同年5月15日上午10点10分左右,除这两名男子外又来两名女的,经询问得知其中一人是被害人母亲刘某甲,另一人说是亲属,来院要求给一份判决书,书记员李盼当即送达一份齐某某的判决,又提出判决书给我们,我们要求抗诉,承办人答复,抗诉是检查机关的职责,但是应该书写申诉书递交到检察机关。这时被害人的舅舅、叔叔、母亲和另一女子大声吵嚷,并指责承办人,为啥判这么轻,收多少钱等言语侮辱办案法官。副庭长张某乙和审监庭赵艳秋劝说他们,有想法可以通过正常途径逐级反映。之后,他们四人离开,后来听说他们四人当即去检察院,检察院已告知他们递交申诉材料。2014年5月19日早上8时30分左右,上述两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及一名身穿蓝皮夹克的年轻女子又来找管某庭长,管某庭长对他们耐心做解释工作,他们根本听不进去,三名女子站在管某庭长办公桌旁边,用手指着管某大声吵闹,谩骂,情绪特别激动,声嘶力竭对管某进行人身攻击。关某坐在管某对面,多次劝阻他们,他们不听。副庭长张某乙两次规劝他们,有什么事情好好说,控制一下情绪,这样也不解决问题,两名穿黑色衣服女的情绪激动说,你滚犊子,没你啥事,你少管闲事,案子是管庭长办的,就找他。你最好离远点,然后张某乙又规劝其中一个年轻穿蓝色皮夹克女的,让她理智一些,将那两个年龄大的女的领出来到我办公室,我给她解释,另外有什么事可以找领导沟通,这种方式不解决问题,这个年轻女的说,你别管了,滚一边去,她们就侮辱管某说,干啥开庭不通知我们,给你多少钱,你和齐某某的女儿睡觉了咋地,等等,继续大声吵嚷,越来越激烈,这时一个穿黑色衣服女的双手拍打管庭长的办公桌,继而坐到管庭长办公桌上吵嚷谩骂、侮辱,然后用手抓挠,用拳头打管某庭长脸部,将管某庭长脸部打伤,用脚踹管庭长,用手解管庭长裤腰带,被阻拦后,又从桌子上下来将办公桌上的卷宗等办公用品撇到地上,散落一地,这三个女的都用手指着管某庭长疯狂的吵闹、谩骂,侮辱管庭长,这时管庭长想起身暂时离开,回避一下矛盾,刚动身走,这三个女的疯狂的一起上来撕扯、殴打、抓挠管庭长,殴打管庭长面部,将其鼻子打伤,鲜血直流。出办公室门后,小个男子伸手抓住管某衣领照管某左头部打一拳,多次抓挠管庭长脸部,撕扯管庭长左肩部衣服不放手,致使管某脱掉外衣逃脱。穿黑色衣服的女子趁机照管某鼻子打一拳,挠面部,年龄大的高个男的站在管庭长门口,堵着门不让管庭长出去,跃跃欲试想伸手,被法警队耿队长制止。审监庭王某乙庭长在拉仗的过程中,这个年轻男子用右胳膊肘猛击其肋部,致其蹲在地上喘不上气,脸色发白,头冒虚汗,半天才站起来。张某乙在拉仗的过程中,多次遭到三名女子撕扯、摧搡、殴打,导致其脸色发白,头晕,心脏不适,不能进行工作。管某被打后下楼离开,这三名女子和两名男子进入管庭长办公室继续吵闹,这名年轻女子说,咱们走,上检察院继续作闹,这时,我们主管刘院长来了,说已经报警,这几人在管庭长办公室大闹半个多小时后被公安民警制止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在整个过程中,我们法官一直遵守职业道德,面对不分青红皂白的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不听劝阻,冲击国家机关,妨碍国家机关履行正常工作职责的行为,我们法官仍然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耐心的规劝、解释、说明。

13.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自然信息,均系成年人。

14.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伤者管某被伤害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15.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四人均无犯罪前科。

1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案发当天,王某甲同亲属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及刘某丙一同到伊通法院找刑事庭庭长管某,想问一下关于刘某甲女儿被猥亵一案,觉得判得比较轻。五人来到法院二楼,在二楼看见管某庭长在南侧的一个办公室门口站着,当管某看见王某甲等人后,就走进办公室,来人除了王某甲外,剩下几人都进管某办公室了,刘某甲就问管某为什么判的那么轻,管某说:“案子已经判完了,我也没办法”,刘某甲几人就同管某吵起来了,管某在里面靠窗户那边站着,刘某甲和刘某乙、黄某某在往外一点的地方站着围着管某,这时管某想走,刘某甲等人就不让他走,管某往旁边推了刘某乙一把,把刘某乙推到沙发上了,后刘某甲、刘某乙、黄某某就和管某撕把起来了,这时又来了几个法院的人把管某就往外拉,刘某乙、刘某甲、黄某某把管某一顿抓,后来法院的人把管某拽走了。王某甲表示其没动手,在门口拦着不让管某出去,刘某丙也没动手,一直在拉仗,告诉别吵吵。

1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供述案发当天,黄某某同两个姐姐刘某甲、刘某乙、两个哥哥王某甲、刘某丙一起去伊通法院刑事庭找管某庭长问一下关于刘某甲的女儿被猥亵案子,觉得对被告人齐某某判的轻,在法院南楼的二楼走廊里,黄某某的姐姐刘某甲说在那个办公室门口站着的那个人就是管某庭长,于是他们奔着管某庭长过去了,管某庭长看见他们后,就走进办公室,当时五个人都站在门边,进屋后刘某甲就问管某庭长:“你这案子怎么判的,怎么能判得这么轻?”管某说:“你们啥意思,就这么判了,你们愿意哪儿告哪儿告去”。说完刘某乙坐在办公桌上跟管某争吵起来,当时吵的很激烈,管某想要离开,在离开的过程中推了刘某乙一把,把刘某乙推到沙发上,这时刘某甲和刘某乙就急眼了,让管某把话说完,管某不理,之后刘某乙及刘某甲就和管某撕把起来了,随后法院的人把管某弄走。

18.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供述案发当天,刘某甲同其姐姐刘某乙、妹妹黄某某、弟弟王某甲、哥哥刘某丙一起去县法院找刑事庭庭长管某询问关于刘某甲的女儿被齐某某猥亵一案,被告人齐某某判决结果过轻。因双方语言不和争吵起来,当时吵的比较激烈,管某起身要走,刘某乙就上去拦管某被管某推了一下,刘某乙就倒在沙发上犯病了,刘某甲上前挠了管某脸部一下。后来法院的人就把管某庭长拉出去了,当管某庭长走到门口时,王某甲就拽着管某,不让他走,后来警察就来了。

19.被告人刘某乙的供述及辩解,供述案发当天,刘某乙同亲属刘某甲、黄某某、王某甲、刘某丙一起到伊通法院找刑事庭庭长管某,想问一下关于刘某甲女儿被人猥亵一案,为什么对被告人齐某某判得那么轻,当时管某说不合理你们可以去上告,说完管某起身要走,刘某乙就拦着不让他走,这时管某用胳膊甩了刘某乙一下,刘某乙就倒在床边休克了,后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20.伊通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齐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1.伊通满族自治县水利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案发后,伊通县水利局领导多次带领黄某某向管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各项损失。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吻合一致,足以证明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到案后均认罪悔罪,并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及道歉,得到了被害人单位的谅解,依法均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三十七条非刑罚处理措施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刘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冯景艳

审 判 员  张英男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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