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现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中国银行公主岭市支行办理了大美吉林信用卡,截止2014年8月10日透支金额14974.52元,经发卡银行工作人员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信用卡交易信息、透支信用卡催收记录及催收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信用卡恶意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返赃等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戴允卓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