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6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浑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户籍所在地:临江市,居住地:白山市。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峰,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公诉刑诉(2015)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封某某于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利用担任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应上交财政的浑江区“村村通”网络电视设备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3.72万元截留,后将其中43 456.00元归个人使用,被其贪污。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封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某、崔某某、潘某某、逄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田某某、李某甲、冯某某、孙某某、何某某、李某乙、秦某某、杜某某证言,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登记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关于封某某通知任职情况说明,干部履历表,2011年广播电视村村通到货验收单,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记账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现金日记账及凭证三份,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1024号文件,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发票,会议记录,红政发【2013】27号文件,合同协议书,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合同协议书及结算明细,费用报销单及票据,费用报销单及票据,白山市浑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封某某主持工作情况说明,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关于“户户通”工程实施的请示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封某某认罪,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43 456.00元中的13000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的30000余元用于公务支出。

辩护人王海峰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封某某并没有把公诉机关指控的43 456.00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的应从贪污数额中扣除。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期间,被告人封某某利用担任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并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将应上交财政的浑江区“村村通”网络电视设备安装费用共计人民币13.72万元截留,将其中43 456.00元归个人使用。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封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43 456.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由检察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自行发现。

2、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封某某于2015年6月9日由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传唤到案。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封某某于1970年2月26日出生等自然情况。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5、关于封某某通知任职情况说明证实,封某某于2007年3月从临江电视台调入浑江区新闻中心,2009年担任浑江区广播电视中心担任副主任,2011年9月份开始主持工作。

6、干部履历表证实,封某某于1990年7月1日在白山市第十五中学参加工作,1996年调入临江市广播电视管理局工作。

7、证明证实,封某某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

8、封某某主持工作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8月末至2011年11月末,封某某在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持全面工作。

9、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关于“户户通”工程实施的请示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1年10月13日向浑江区政府请示,对于浑江区2011年的户户通工程案每台90元向受益村民收费。

10、2011年广播电视村村通到货验收单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1年11月24日收到青岛海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送的直播卫星接受设备6642套,于2011年12月23日收到2000套。

11、吉林银行现金存款单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分别于2011年11月14日、11月30日、12月8日向白山市浑江区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存入“户户通”安装经费共计11万元,经手人为于某某。

12、记账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分别于2011年11月29日、12月7日、12月26日收到“户户通”财政到账通知书,到账金额共计11万元。

13、现金日记账及凭证证实,浑江区七道江镇广播电视站现金日记账记载于2011年12月20日收到下拨安装费63 000.00元,截止12月30日累计支出人民币59 370.00元,余额为人民币3 630.00元。

14、现金日记账及凭证证实,浑江区红土崖镇广播电视站现金日记账记载于2011年12月24日向浑江区新闻中心上交按装费人民币144 000.00元,于12月26日收到浑江区新闻中心返还安装费人民币80 000.00元。2015年1月24日余额为人民币67,945.00元。

15、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1024号文件证实,吉林省发改委和吉林省广电局于2008年11月27日、11月28日联合发文,允许可向农民适当收取广播电视村村通建设费用,标准为每户90元,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配套解决。低于20万元的市县,必须由当地政府配套解决。

16、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证实,浑江区2011年“村村通”项目配套资金远远超过20万元,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向区政府报告批准后,实施收费。

17、合同协议书及结算明细证实,梁利于2011年11月29日与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签订承揽合同,承揽红土崖镇有线电视网络更新建设工程,工程地点为红新村、红一村,约定合同价格为人民币9万元。2011年12月28日结算总金额为90,022.00元人民币。

18、费用报销单及票据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1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共计报销虚假餐费20,360.00元,虚假电缆款人民币60,000.00元。

19、费用报销单及票据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1年9月19日至12月10日使用帐外资金用于单位正常公务报销4 294.00元人民币。

20、现金日记账证实,浑江区广电服务中心于2011年11月28日、12月4日共计核销购买山货费用4600元。2011年9月30日核销餐费1711元,费用报销单背面记载为省广电。

21、会议记录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3年5月30日召开中心班子扩大会议,会议决定红土崖镇红新村等村村通进行改造,拟投入12万元。

22、红政发【2013】27号文件证实,红土崖镇人民政府于2013年5月17日向浑江区新闻服务中心申请帮助解决河东村1、2、3社和红新村4社有线电视网改造资金12万元。

23、合同协议书证实,白山市万佳通信工程队于2013年6月1日与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签订承揽协议,由白山市万佳通信工程队承揽红土崖镇有限电视网络更新改造建设工程,约定价格为12万元人民币。

24、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证实,经浑江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3年7月19日评审,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有限电视网络更新改造建设工程审定价值为人民币120,876.00元。

25、记账凭证及发票证实,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2013年6月13日向白山市万佳通信工程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万元,于2013年7月3日向万佳通信工程队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万元,该工程队为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开具了人民币12万元的工程款发票。

26、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出纳员。2011年,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安装了6180台卫星电视服务器,按照文件规定共收取556200元的卫星电视接收器费用,扣除给付辖区内广播站的309000元后,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剩余247200元,向浑江区财政交了110000元,将剩余的137200万元做为帐外资金留在单位使用,我手里保管了70800元,封某某手里保管的66400元。我保管的钱有4万余元用于单位记者节给同事买衣服花了2万元,购买文具花费1万余元及单位正常公务支出了。当年年末,姜东煜主任上任前,封某某称自己要用我剩余的2万余元,我将剩余的2万余元交给了封某某,并给了我2万元余元赵记食府的发票,封某某具体用这2万余元干什么我不知道。封某某告诉我说其自己保管的66400元用于给省局领导送礼花了。2012年,封某某给了我一张6万元购买电缆发票用于核销手中保管的6万元帐外资金。2014年8月份,封某某将我手里1.5万余元及6万元购买电缆发票换成了一份2011年在红土崖干工程的9万元工程合同。封某某给我的2万余元发票、6万元购买电缆发票、9万元工程合同均是虚假的。封某某手里保管的共94456余元帐外资金,告诉我将其中的7万余元用于给省局领导送礼了,其他的钱用在什么地方我不知道。2011年11月初,封某某和潘某某、崔某某是否到吉林省广电局送礼我不知道,也没有用我保管的帐外资金2万元给吉林省广电局张某某送礼。2011年12月末,封某某和潘某某均没有跟我商量过从我手中取出2万元给郭某某和田某某送礼。封某某没有从我处使用帐外资金核销过1.9万元的土特产费用。封某某没有在于某某处核销过宴请郭某某和田某某的5000元费用。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没有购买过1万元的蛤蟆用于送礼。封某某没有让于某某垫付过1.2万元的水果福利费用。2011年中秋节浑江区广电中心发过三道沟的鲤鱼,使用的是封某某自己手里的帐外资金。

27、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事业科科长。2011年,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理过村村通项目工程。我陪封某某去过吉林省广电局找过张某某和郭某某,封某某和我说过要给张某某和郭某某送过现金。封某某还给张某某和郭某某送过土特产。2011年12月份,郭某某和同事来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检查工作,我和封某某招待过二人在白山市博雅酒店吃的饭,后又来到高丽老太太串店吃饭,吃完串我就回家了,他们又去歌厅玩了。我们单位去氡泉拓展吃的蛤蟆,回来的时候,给相关领导送礼也买的蛤蟆。

28、证人杜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封某某主持工作期间,吉林省广电总局的工作人员来白山市检查工作,封某某和我说过给两名工作人员送两万元钱的事。2011年10月期间,吉林省广电局姓郭的和另外一个人来视察工作,封某某和我合计过给二人送2万元钱,为了村村通项目竣工验收。我单位开展记者节活动,这期间吃饭、买蛤蟆、晚间吃烧烤,及封某某说给相关单位领导买蛤蟆花了七八千元。11月,省台记者采访我们项目,我让封某某买了1000元礼品。12月份,我去省电视台到相关单位送了3000元礼物。上述款项怎么走账我不清楚。

29、证人潘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我不知道封某某手里有我们单位2011年卫星接收设备的费用做为单位帐外资金使用。2011年11月,我和封某某、崔某某去吉林省广播电视局给张某某送礼,封某某只是给张某某送礼大约一千元左右的蘑菇、木耳等土特产,都是用我们单位办公经费购买的。不知道封某某给张某某送2万元现金的事。2011年11月末,封某某没让我在于某某处取2万元购买蛤蟆油和人参去长春送礼。12月份,封某某没有让我在于某某处取2万元给郭某某和一个姓田的送礼,也没有花3000元钱给二人购买礼品。封某某没有让我找于某某拿1万多元钱购买蛤蟆给区领导送礼。2011年中秋节,我们单位每人只发了不到200元福利,都是用单位经费购买的,没有发鲤鱼。浑江区广电服务中心2011年中秋节购买福利是用单位正常经费购买的。2011年记者节购买了25套服装,每套600元左右,及到松江河拓展训练的费用都是单位财物正常支出的。2011年省广电局来检查工作,安排住宿和吃饭都是单位经费核销的,封某某没有使用帐外资金支出费用。购买办公用品也都是单位正常核销入账了。

30、证人逄某某证言证实,逄某某不知道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收取的2011年发放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的费用有一部分作为单位帐外资金使用的事。

31、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自2006年开始,我在吉林省广播电视局村村通办公室主持工作。我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封某某,没有收过封某某现金,收过两次封某某送来的一些山货,我和郭某某、田某某三人每人分的东西不超过二百元钱。

32、证人郭某某、田某某证言证实,郭某某、田某某在吉林省广播电视局村村通办公室工作过。二人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封某某,没有收过封某某现金,收过两次封某某送来的一些山货,每次每人分的东西不超过二百元钱。2011年,郭某某、田某某到白山市浑江区检查工作期间吃了一顿饭,没有收受封某某的现金,没有到娱乐场所消费,临走的时候,封某某送给二人一些价值200元的山货。

33、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广播电视站站长。2011年,七道江镇广播电视站共安装了126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交给浑江区广电中心出纳员于某某113400元,几个月后广电中心给七道江广电站返还63000元,七道江广电站已经入账。

34、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红土崖镇广播电视站站长。2011年,红土崖镇广播电视站共安装了160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实际应交给浑江区广电中心出纳员于某某144000元,广电中心让我直接交64000元,剩余的80000元给我们做为安置费已经入账。

35、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三道沟镇广播电视站站长。2011年,三道沟镇广电站安装了60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实际应交给浑江区广电中心出纳员于某某54000元,广电中心让我直接交24000元,剩余的30000元给我们做为安装费。因三道沟真20111年没有账户所以没有入账。

36、证人何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板石广播电视站站长。2011年,板石镇广播电视站安装了51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交给浑江区广电中心封某某45900元钱,浑江区广播电视中心返给我们安装费用一共是25500元,剩余的20400元在封某某手里。

3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我曾经是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广播站站长。2011年,六道江镇站共安装了106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分两次交给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于某某95400元钱,于某某返给六道江镇站53000元钱。

38、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我是白山市浑江区河口街道广播站站长。2011年,河口街道站安装1150台卫星电视接收器,河口街道站共交给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封某某103500元安装费,服务中心共返给河口街道站57500元。

39、证人王某某、吴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中秋节,白山市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搞福利,发过月饼、水果和鱼。

40、被告人封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我担任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副主任,同年9月份至12月份,由于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主任江淑鸿调离,我主持单位的全面工作。2011年,吉林省广播电视局给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下拨直播卫星接收设备用于给浑江辖区内的村民安装。根据文件规定,浑江区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向村民发放6180台卫星接收设备,共收取556200元设备安装费用,并将其中的309000元直接返给了辖区内的六个广播站做为安装费,将其中的110000元上交的财政局,将其中的137 200元截留用作单位的帐外资金放于单位出纳于某某处保管,并将此事告诉了单位办公室主任潘某某。2011年中秋节,我们单位搞福利花费了12000元。2011年11月初,我和潘某某、崔某某一块到长春给吉林省广电局村村通办公室领导张某某、郭某某卖了2000元土特产,并和潘某某、崔某某商量给张某某20000元现金,后我自己在张某某的办公室将20000元现金给了张某某。11月8日,我们单位去温泉旅游的时候,我和潘某某、于某某商量后为了给领导送礼,买了7000余元的蛤蟆。11月末的时候,我自己在白山市山货市场买了19000余元的蛤蟆油和人参送给张某某和郭某某。同年12月份,吉林省广电局村村通办公室郭某某和一位姓田的工作人员来浑江区检查工作,我和潘某某、于某某商量给郭某某10000元。并与崔某某、胡桐波、孙明春陪二人吃饭,吃完饭我又陪二人去唱歌,共花费5000余元。二人临走的时候,我让于某某给二人买了3000元的礼品。我给单位的车买电子狗、导航和眼睛花了3000元。上述费用都是用虚假票据核销帐外资金。42000余元的帐外资金用于单位给同事买衣服、排球比赛餐费和正常公务支出了。我个人花销了13000余元,用于宴请朋友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赔全部赃款。鉴于被告人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43 456.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培新

审 判 员  刘占柱

代理审判员  孙旭萌

二○ 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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