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刑初49号迟腾飞强奸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5

吉 林 省 镇 赉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82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迟某某(曾用名王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无职业。因犯诈骗、抢劫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强奸,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5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赉县看守所。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强奸罪,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化名王某)于2015年7月22日5时30分许,将通过手机陌陌认识的被害人薛某某强行带至镇赉县南市场西门留金睡悦旅店3号房间内,后于当天6时许迟某某将薛某某按在旅店内床上,并用语言威胁,强行与薛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告人迟某某血液样本STR分型与案发后提取的被害人薛某某阴道擦拭物、薛某某被强奸时的内裤、床单上可疑斑迹、卫生纸上可疑斑迹处所检部位精子的STR分型均一致;被害人薛某某血液样本STR分型与案发后提取的迟某某阴茎擦拭物上的STR分型一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迟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被告人迟某某认为,没有强行把被害人带入旅店,也没有进行强奸行为,三名证人根本就没有在场,他们也不清楚实际情况。被告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起诉书认定的不属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确实发生性关系了,但是被告人并没有胁迫被害人。

经审理查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内容基本一致。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某:

1.书证

(1)提取笔录。

此证据证某:2015年7月22日15时55分,镇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县医院妇产科大夫刘芳的协助下,在安某某的见证下,在受害人薛某某体内提取分泌物的具体过程。

提取笔录。

此证据证某:2015年7月22日17时30分,镇赉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见证人安某某的协助下,提取受害人薛某某被强奸时所穿内裤的具体过程。

提取笔录。

此证据证某:镇赉县公安局法医于2015年7月22日,提取被害人薛某某血液样本的具体过程。

提取笔录。

此证据证某:镇赉县公安局法医于2015年7月22日23时,提取迟某某血液样本一份,用湿棉签擦拭方法提取迟某某阴茎擦拭物一份的具体过程。

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此证据证某: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丁培林、王丽丽、刘春杰鉴定资格证某。

(6)鉴定意见通知书。

此证据证某:镇赉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9日将薛某某被强奸案现场遗留物进DNA检验结果向被告人迟某某、受害人薛某某告知的情况。

情况说某。

此证据证某:白城市监狱狱政科2015年7月27日出具证某证实迟某某因犯诈骗、抢劫罪,于2009年2月19日被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于2011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

镇赉县医院门诊诊断书。

此证据证某:经镇赉县医院妇科医生检查,被害人薛某某处女膜陈旧性破裂,会阴体表面处女膜下方表面粘膜可见充血,可见三处0.2及0.3CM大小不等的新鲜破口。

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的身份证某,迟某某符合强奸罪的犯罪主体资格。

到案经过。

此证据证某:2015年7月22日8时30分许,镇赉县镇赉镇居民安某某(徐某某)到镇赉县公安局刑警队报案称:其闺蜜薛某某被一个叫王某的人,在南市场西门留金睡悦旅店内强奸。接到报案后,刑警队立即组织侦查人员查询王某的基本情况,通过走访排查确定被告人并不叫王某,真实姓名叫迟某某,该被告人已逃至通榆县,刑警队立即组织警某前往通榆县,最终在一台球厅内将被告人迟某某抓获。

迟某某入监体检档案。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拘入镇赉县看守所羁押。经健康检查为正常,以及其在镇赉县医院体验情况。

以上书证经被告人迟某某质证后无异议。

2.证人证言

(1)孙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某:孙某某证实他是环卫工人。2015年7月21日晚上8点多钟,他下晚班去给妻妹吴某某看旅店了,旅店名字没记住,位置在南市场西大门北侧道东。当时店里住着三个人,两个好像是工地的工人,住在旅店进屋第三个门朝西开的屋,一个年轻小伙子住进门第二个屋。那个小伙子20多岁,长脸,挺瘦的,当时穿啥他没注意。他到旅店去看店,进屋就躺在走廊的沙发上休息了。从第二个屋出来一个年轻小伙,问他是不是帮忙看店来了?他说是,这个小伙子让他进屋里住,说就他一个人儿,他说不去了,这个小伙子又叫了他好几次他才同意,就进小伙子屋里躺床上看电视了。这个小伙子在另一张床上玩手机。到了晚上9点钟左右,小伙子就走了。他在屋里看电视,换地方还睡不着觉。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钟左右,小伙子回来了。回来躺床上还是玩手机,玩了能有20多分钟又走了。他在旅店一直待到早上5点半就回家吃饭,吃完饭他就上班扫马路去了。当时他走时店里没人了,两个工人去工地干活了,小伙子也没回来。那个小伙子两次都是他自己走的,也没说干啥去,一句话没说就走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2)薛某某证言。

此证据证某:薛某某证实她认识王某,她俩是在陌陌上认识的,但没怎么聊过天。有一天晚上她吃完饭回她和徐某某、薛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看见徐某某、薛某某和一名男子在客厅里说话,徐某某对王某说这位就是你在陌陌上认识的“大姨”,这样薛某某才通过徐某某认识的王某,也才知道之前徐某某、薛某某他们三人就认识。王某管她叫大姨就是瞎闹,一个称呼。其证实2015年7月21日晚9点半左右,王某给她打电话说很闹心,让她陪他出去吃饭,她同意后与王某一起去的城标往南道东的一家菜馆吃的饭。在吃饭过程中,她问王某为啥闹心,王某说和徐某某发生矛盾了,就想找徐某某的麻烦。王某自己一个人喝了能有三瓶啤酒后,十点左右因为她有事就先走了,王某自己接着喝。她在外面办完事,半夜12点多钟的时候,王某又给她打电话让她一起去自由时间歌厅唱歌,她不想去,但王某坚持让她去,她同意后不一会王某打车来接她。她和王某回自由时间歌厅,看桌子上有不少空酒瓶子。到了凌晨1点半左右的时候王某在歌厅吐了,她就拉王某让他回家,出门后王某说要去吃烧烤,她不想去,王某就和她说要给她500元钱让她陪唠嗑,要不就去找徐某某的麻烦。她怕王某找徐某某麻烦,和王某打车到骆驼岭超市附近一个烧烤店。进屋坐一会也没吃东西她就张罗走,这样她和王某一起走回规划局家属楼。到她们共同租住的楼上后王某进屋就开始挨个屋找徐某某,薛某某劝王某,王某也不听,从她家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别在腰里。在王某确认徐某某不在家后回客厅坐下了,她就回自己屋睡觉了。过了五六分钟,她听见关门的声音,她出门一看是王某走了,她就回屋睡着了。其证实王某走之后她看见薛某某和杨某都在屋里躺着睡觉,之后是否有人出去她睡着了不知道。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3)安某某(徐某某)2015年7月22日证言。

此证据证某:安某某(徐某某)和薛某某是闺蜜,现在在一起合租楼住。薛某某2015年7月22日早上在南市场西门留金睡悦旅店被王某强奸的事她知道,是薛某某跟她说的。薛某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她俩之间有没有男女朋友关系她不知道。2015年7月21日晚她和薛某某出去吃饭后又参加另一个饭局,薛某某干啥去了不知道,她吃完饭也没回家在外面住的。今天早上6点左右她起床发现手机有很多薛某某的未接来电,她就给薛某某回过去,接通电话后,薛某某说王某找你呢,安某某问王某在咱家呢,薛某某说她在南湖呢,然后薛某某就哭了。她挺担心起床打车就往南湖走,走到一半的时候薛某某给她发信息说不用来了,她走了。后来她给薛某某打电话薛某某说她在公寓呢,然后她到薛某某上班的公寓。薛某某抱着她就哭,她问薛某某怎么了,薛某某也不说。然后她把薛某某找到外面问是不是王某欺负你了,薛某某就是抱着她哭,她就意识到王某好像强奸她了。她当时也没主意了,问薛某某是不是自愿的,薛某某说是被迫的,然后她就和一个朋友到公安局报案了。其证实昨天晚上她走后薛某某去干什么了她不知道。今天早上她问薛某某,薛某某说她昨天晚上吃完饭就回家了,晚上王某到她们一起合租的公寓找她,薛某某给王某开门后,王某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王某说安某某骗他了,要找她算帐,在楼下等她回家,非得要砍她。薛某某就劝王某,他俩在楼下坐了一会,然后薛某某就把王某送回旅店了,回旅店之前他俩在一起吃的早餐喝的酒,到旅店之后王某就把薛某某锁在旅店房间了,用刀吓唬薛某某不让她走,然后在旅店房间里就把薛某某强奸了。其证实她和王某是2015年3月份通过陌陌聊天认识的,就是朋友关系,王某追求她,她始终都没同意。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迟某某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他没有拿刀威胁薛某某,安某某根本就没有在现场,他没有威胁薛某某。

安某某2015年8月4日证言。

此证据证某:安某某证实她之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笔录都属实。2015年7月22日早上她查了一下手机通话记录,她是2015年7月22日早上6点37分给薛某某打的电话,打了几遍没接通,在6点41分的时候打通的。迟某某在她给薛某某打完电话之后,6点48分开始给她打的电话。其证实薛某某告诉她已经到上班的公寓后,她找到薛某某,薛某某抱着她就哭了,她怎么问薛某某,薛某某也不吱声,然后她把薛某某找到外面,问“王某是否是欺负你了”,薛某某抱着她接着哭,这时她意识到迟某某好像强奸她了。她离开公寓去找迟某某想问个究竟,后来一直也没找到,她又给薛某某打电话问:“和迟某某是不是自愿的?”薛某某说不是,然后她就和她朋友张某一起到公安局报案来了。到公安局她把事情和公安局的人说了之后,她又给薛某某打电话她才来公安局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迟某某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在 7点50分安某某给薛某某打的电话,迟某某是8点离开旅店的,根本就不是6点多打的电话。

(5)安某某2016年1月4日证言。

此证据证某:安某某证实她是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认识迟某某,和迟某某不是男女朋友关系。迟某某追求过她,她没同意。迟某某比她小,她叫迟某某老弟。当时薛某某被强奸是薛某某告诉她的。她到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她与薛某某是闺蜜,薛某某被迟某某欺负了。当时薛某某哭的很厉害,她问薛某某要不要报案,薛某某说报案。她是薛某某最好的朋友,她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之后公安机关说得本人来,她又给薛某某打的电话,告诉让薛某某自己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3.被害人陈述

(1)薛某某2015年7月22日陈述。

此证据证某:被害人薛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19时45分到镇赉县公安局报案称,当天早上5点左右在镇赉县南市场西门留金睡悦旅店一楼正对大门房间被王某强奸了。其陈述他和王某是普通朋友关系,她是通过闺蜜徐某某认识的王某。2015年7月22日1点左右,当时她和朋友李某某在她住的地方聊天,她姐薛某某带着王某到她们住的地方。王某吵着要找徐某某,并直接奔厨房拿把菜刀别在后侧裤腰带上,开始在挨个屋里找徐某某。边找边骂称要整死徐某某。骂了一会王某就和她说下楼去等徐某某,当时她也没搭理王某,继续同她朋友李某某聊天。在这期间王某一直用手机陌陌给她发信息问“徐某某去哪了,就在楼下等徐某某”。这时她怕王某对徐某某不利,就想下楼找王某聊聊。到楼下后她没看见王某,她用手机陌陌问王某在哪,王某说就在附近。然后王某通过手机陌陌把他的手机号发过来,她给王某打通电话,按照王某说的地点没看见王某。王某在电话里说让她陪他喝酒去,她说不想去,王某说她不去就回家吧,她说要看王某一眼再走,她问王某出来不,王某说不出来,她说你不出来她就在这坐着等他。后来她俩在规划小区南边第一个十字路口往东200米左右的地方见面后,坐在马路牙子上聊天。当时她问王某菜刀呢,他说下楼的时候把菜刀放在她家楼下了。后来王某说饿了,让她陪着去吃早餐,她提出去苇海大楼附近24小时粥铺去,王某不同意,带她到南市场附近一个早餐店吃的早餐。王某先后喝了两瓶啤酒,并和她聊徐某某的事。她看王某挺郁闷,也要了一瓶啤酒,她俩边喝边聊。吃完早餐后,她和王某说肚子不太舒服要回家,王某说“你先别走,我给你买条烟”。然后王某就到南市场附近一个超市给她买了七盒硬中华,两盒芙蓉王。王某给她,她没要并说要回家。她拦一个电瓶三轮车要坐车走,王某不让司机开车,然后她就从车上下来走。等走到留金睡悦旅店门口,王某就拽着她往旅店里走,当时她也反抗了,但没撕扒过王某就被拽到旅店里了。进屋后,她就直接进洗手间了。王某在洗手间门口等她。当时她在洗手间吐了,时间长了点,王某就在外边喊你要是不出来就踹门了。然后她就开门出去跟王某进了旅店里一个房间,王某顺手把门关上并反锁。她说胃疼让王某陪她去打针,王某说这么早没有开门的,让她上床坐一会。王某过来和她说了一会话,就把她推倒在床上了,让她躺一会。她站起来开门要走,王某把她拽住并顺手从屋子里电脑桌附近拿起一把菜刀,并把她推倒在床上。然后拿菜刀指着她说再动他就急眼了,她就不敢动了。王某用左手扒她衣服,把菜刀扔在地上了。王某自己脱衣服时,她爬起来要走,王某和她撕扒把她推倒在床上了,以及王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过程及持续时间等情况。其陈述王某给她买烟是王某知道她和徐某某抽烟,并说你愿意给徐某某就给,不愿意给就自己抽。其陈述王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后,她想把衣服穿上,王某过来就把她拽到床上去,按着她不让走。她使劲推也没推开,这时她电话响了,她一看是徐某某给她打电话,她告诉徐某某说她和王某在南市场王某住的旅店。王某问徐某某是不是要来,她说是。然后王某说咱俩把衣服穿上吧,穿完衣服后王某把菜刀别在后裤腰带上了,并说就在这等徐某某。她和王某说去厕所,等她从厕所出来回屋的时候发现王某已经走了。然后她就到公安局报案了。其陈述王某强奸她时她反抗了,她使劲推她没推动,王某还拿刀威胁她,说她再动就急眼了,再动就拿菜刀砍死她,她就不敢动了。她当天晚上找王某是因为徐某某是她最好的朋友,她不想让王某伤害徐某某,就想帮徐某某把这事情说清楚才去的。以及王某的外貌特征,当天他俩的着装情况。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迟某某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当时薛某某并没有要坐三轮车走。当时买烟是薛某某向他要的,她说要买中华,然后他就买了八盒中华和两盒芙蓉王。他身上并没有带刀,薛某某在卫生间的时候迟某某也没有用语言威胁她。迟某某没从薛某某那打听安某某干什么去了,他根本就没有拿刀,刀从家里拿出来的时候就扔了。后来刀是否找到自己不清楚。

薛某某2015年7月23日陈述。

此证据证某:被害人薛某某2015年7月23日陈述她昨天太紧张了,有几个地方说的不对,有的时间不对。王某强奸她的时候没拿刀,后期王某从旅店要走的时候她才看见王某后背裤腰带附近别了一把菜刀。当天王某和她姐薛某某上楼的时候她没有看时间,但是已经是后半夜了。她是2015年7月22日3点50分左右下楼找的王某,她俩聊天聊了40分钟左右,4点30分左右王某说饿了,让她陪他去吃的早餐。在早餐店大概呆了40分钟左右,5点左右从早餐店里出来的,6点左右她被王某在旅店房间里强奸的。其陈述王某把她拽进旅店后,因为肚子难受她去了旅店一楼卫生间,王某在门口站着,喊着说要是再不出来,他就踹门进来了,王某踹了一脚厕所门,她挺害怕就从厕所里出来了。王某就拽着她进了旅店一楼正对着旅店门的一个房间,她肚子痛就蹲在地上了,王某递给她一瓶矿泉水并把房门反锁了。她问王某锁门干什么,王某说没事。她挺害怕,跟王某说胃疼让王某陪她出去打针,王某说这么早没有开门的,并让她上床上坐一会。她坐在靠近门口的一张单人床上了,王某坐在她对面的双人床上。王某让她过来聊会天,她说坐这一样聊天,然后王某就把她拽过去了,拽到王某旁边坐下。王某和她聊天说刚才在她住的地方拿菜刀没找到徐某某都想拿菜刀砍她了,她问王某你因为啥没砍,王某说他不想砍她,但是心里来气有那个想法。后来她说胃疼,王某让她躺一会,她说不躺。王某就走过来坐在她旁边,用左胳膊搂住她脖子,使劲往床上躺,她推王某,王某把她拽倒下了。她就使劲推王某把王某推到一边去了,她站起来刚要开门走,王某就起来拽住她左侧胳膊,把她拽倒在床上了。然后王某就趴到她身上,两只手按着她,用嘴亲她嘴,她躺着不让亲,然后王某就用右手解她的连衣短裤上衣纽扣,她就使劲推王某并对王某说“你要干什么,以后还能不能做朋友了”,王某说“你他妈的别动了,再动我就急眼了”。她当时心里很害怕,就没敢激烈的反抗。王某继续解她上衣纽扣,又把她上衣和短裤连着的拉锁拉开了,把她的短裤和内裤一起拽下去。她兜里的钱掉在床上了,她就起来要抢裤子,王某把裤子扔到对面的单人床上了,把钱也扔过去了。这时她坐起来使劲推王某,王某就用双手把她上衣拽下来,然后把她按倒在床上,王某左手按着她,右手把她胸罩解开了,以及王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其陈述她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她要穿衣服走,王某起来把她拽到床上去按着不让她走。王某用右胳膊搂着她脖子不让她动,这样她俩躺了10分钟左右。徐某某给她打电话问她在哪,她说和王某在南市场王某住的旅店呢。她对徐某某说你自己过来看吧,王某这时问她是不是徐某某要来,她说是让王某在这等徐某某。这时她和王某把衣服穿好后,她就上厕所了,王某在厕所门口等她。王某让她接电话说是徐某某,她接起电话徐某某问她怎么了,她说你别问了,过来自己看吧,这时她看见王某后裤腰上别了一把菜刀。她也没敢说话就回屋取她的电话和烟,等她从房间里出来的时候王某已经走了。她就离开旅店报警了。其陈述王某对她实施强奸时她反抗,王某对她说不让她动,再动他就急眼了,她当时心理很害怕,怕王某伤害她。当时王某脱她衣服因为她挺害怕的没喊,她只是大声的对王某说你再这样她就喊了,王某说你喊也没用,旅店没人。当时王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时旅店就她们两个人。她刚被拽进旅店之后上厕所没有打电话报警是因为当时她手机没在身上。进旅店后她说肚子疼要上厕所,王某挺横的让她把手机给他,她就把手机放在旅店床上了。她也没想到后来王某能强奸她。以及王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房间家具摆放情况。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薛某某说的不属实,迟某某没有把刀放在裤子上,他俩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没有对话,也没有反抗;还有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是5点多,然后就睡觉了,打电话的时候是7点50分,他俩才醒的。她去卫生间迟某某也没有踹门,也没有直接把她拽到房间。

薛某某2015年8月4日陈述。

此证据证某:薛某某陈述王某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时她用某推王某胳膊、手和身体了。当时王某威胁她说“你他妈别动了,再动我他妈就急眼了。”其陈述王某强奸她后徐某某给她打过电话,具体时间她记不清了。她被王某强奸完,王某搂着她不让她走,在床上躺了能有十多分钟之后徐某某给她来的电话。她记得徐某某打第一个电话时她按错给挂了,徐某某又给她打电话她才接的。其陈述她从旅店出来就回火车站附近她上班的公寓了,徐某某到公寓后问她怎么了,她当时感觉心里挺委屈就哭了,并对徐某某说没事,徐某某问她是不是王某欺负她了,她就是哭也没回答。后来徐某某又问她啥她记不清了,徐某某就走了。没走多长时间徐某某给她打电话问她和王某是不是自愿的,她说不是自愿的。徐某某问她报不报案,她说报案。又过了很长时间徐某某给她打电话说已经在公安局把事情都说了,让她到公安局去,她才到的公安局。案发后她名义自己去公安机关报警,是因为当时事情发生之后她挺害怕的,不知道该怎么办好就先回到公寓了,后来徐某某到公安局把事说了她才去的。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打电话的时间不对,迟某某记得是7点50分.因为迟某某8点离开的旅店出来的时候看了时间,发生关系的时候薛某某根本就没有推他。

薛某某2015年11月2日陈述。

此证据证某:被害人薛某某陈述2015年7月22日早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在镇赉县南市场西门北侧留金睡悦旅店内一楼的一个房间内被王某(迟某某)强奸了。其陈述当天她和迟某某吃完早饭后,她打一辆三轮车要走,王某不让三轮车走,然后她从三轮车上下来了,寻思把迟某某送到所住的旅店她就回公寓。到旅店后迟某某拽着胳膊不让她走,到旅店后她跑到厕所吐去了。王某就在厕所门口喊“你再不出来就踹门了”,她就开门出来了。王某把她拽到旅店房间里,她进房间之后蹲在地上还是要吐,王某递给她一瓶矿泉水,又随手把房间门关上反锁了。她就感觉事不好,问王某这是干啥,王某说不干啥就是唠会嗑,她就感觉王某要跟她发生关系,所以她就跟王某说胃不舒服要出去打针,王某也没让她走。后来她坐在小床上,王某跟她说在她家找徐某某的时候都要砍她了。她问王某砍她干啥,王某说当时来气了,有用菜刀砍她的想法,还说她同徐某某一起骗他。她当时感觉挺可怕的,之后王某把她按在大床上,她把王某推开要走,王某又把她拽回到房间按在床上。她当时跟王某说再不起来就喊了,王某说喊也没用旅店没有人,王某跟她说:“你别动了,再动就急眼了,”之后她就感觉王某生气了,她就特别害怕,不敢再推王某了,怕王某发疯之后伤着她。然后王某强行把她衣服脱了。她就跟王某撕扒,但没撕扒过他,王某就把她强奸了。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迟某某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薛某某到旅店之后没有说打三轮车要走,她进卫生间被告人也没有踹门,被告人给薛某某递了一瓶矿泉水,因为她吐了,被告人没有关房间的门,也没有要拿刀砍她,也没有强迫她。

薛某某2016年1月18日陈述。

此证据证某:薛某某陈述2015年7月22日早上6点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迟某某在镇赉县南市场北侧留金睡悦旅店内一楼客房里强奸她时她反抗了。她用手推迟某某的胳膊和身体了,迟某某威胁他“你他妈别动了,再动他就急眼了”,她当时身体不舒服,挺害怕的也没他某气大,怎么推也推不动。她被强奸后大约十多分钟后离开旅店的,当时她要走,迟某某拽着她不让走。她被强奸后心里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好,她闺蜜徐某某问她是不是自愿的,她说不是,徐某某说要去报案,她就同意了。其陈述迟某某追过徐某某,但是徐某某没同意,迟某某一直管徐某某叫姐。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薛某某没有推他,没有反抗,被告人也没有威胁她。她说6点多就离开旅店了,但是旅店隔壁饭店的老板7点多去的旅店,当时他俩还在床上躺着,老板看见他们了,还和他说话了。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迟某某2015年7月23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供述他是通过手机陌陌认识的徐某某。他是2015年7月初(具体日期他记不清楚了)来的镇赉,一是想溜达溜达,二是想见见他在陌陌认识的徐某某。他对徐某某挺有好感,提出来要和徐某某处对象,徐某某说先聊聊看。她通过徐某某认识的薛某某、薛某某,徐某某同薛某某共同租住规划局家属楼3单元601室,因为徐某某同她们俩关系好,之后他总跟她们在一起吃饭喝酒,互相都留了陌陌号,他没事就用陌陌同薛某某、薛某某聊天,打听徐某某的事。他跟薛某某说他叫王某,他在社会上混一直用王某这个名,玩手机陌陌的人基本都不用真名,聊天熟悉之后发生性关系好脱身,也没人能找到他。2015年7月21日晚上,他知道徐某某和别的男人出去吃饭而且上宾馆还没回家,他当时心里就不得劲,在留金睡悦旁边的饭店吃饭、喝酒,大约晚上8点多,他就通过陌陌跟薛某某聊天,问薛某某是否吃饭并说闹心,把薛某某约到留金睡悦旅店吃饭,他和薛某某唠了一会徐某某的事,薛某某说有事就走了。他自己越喝越憋屈,就去自由时间KTV唱歌。他自己感觉没意思又给薛某某打电话,让她来唱歌,薛某某开始不同意来,后来他打车把薛某某接到歌厅,大约喝到后半夜三点多钟,他喝吐了,薛某某说要回家,他说饿了,他俩又打车去一家烧烤店,到那之后他又不想吃了,薛某某说要回家,他当时借着酒劲想去找徐某某唠唠他俩处对象的事,问她为什么跟别的男人走了,他很气愤想把心里憋着的气撒出去,就跟薛某某回她们租的公寓了。他上楼后没好气的问薛某某说徐某某回来了吗,薛某某说没回来,然后他就挨个屋找徐某某,没找到他就坐在客厅的沙发上骂,不一会他到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别在裤腰上,并说到楼下等徐某某回来,然后他开门就下楼了。走到小区大牌子附近,随手就把菜刀扔了。他当时拿菜刀就是想吓唬薛某某、薛某某,让她俩看出来他想要用菜刀找徐某某算账。他下楼之后就回旅店了,压根也没想等徐某某就是想吓唬一下她。他在旅店躺一会,大约三点半左右,薛某某通过陌陌聊天问他在哪,他说在楼下呢,得等徐某某回来,然后薛某某把手机号发给他了,让他给她回电话。他给薛某某打通电话后,薛某某说她在楼下,问他在哪并说要找他唠唠,他说也在楼下不唠了让薛某某回去,薛某某说看不见他就不回去,他让薛某某在那等着。挂电话后他从旅店回到规划楼,在规划楼对面不远的道边碰着薛某某,他俩在马路牙子上坐了一会,薛某某问他“这么做值吗”,他说必须得找徐某某唠唠,他对薛某某说“他很恨徐某某,对薛某某也来气,因为她和徐某某一起骗他”。薛某某当时劝他“好好的,因为徐某某不值得”。后来他提出今天就回白城了,要和薛某某去吃早餐,薛某某说在附近吃点。他俩打车,司机把他俩拉到南市场里的一个早餐店,他喝了两瓶啤酒,薛某某喝了一瓶啤酒,他俩没怎么说话,早上5点多左右,他俩吃完饭后他跟薛某某说“他要走了,给她买条烟,你愿意给徐某某就给她,不给就自己留着抽”。他俩到南市场西门出来有一个超市,买了七盒硬包中华,两盒芙蓉王,买完烟他俩就往北走。走到他住的旅店门口,薛某某要打车回家,他让薛某某到那呆会,薛某某当时一个劲说“不的了,不的了”,并让他去她租的楼上。他看薛某某要回家,就拽住薛某某的胳膊往旅店拽,她就往后挣,这时他就想留住她跟她发生性关系。他把薛某某拽到正对旅店大门的那个房间。薛某某坐在屋里靠北侧的小床上,他就去走廊里的卫生间上厕所,等他回来薛某某也去厕所了,他把原先他住的房间里的卫生纸拿到正对着旅店门的那个房间了,他已经想好,不管她是否同意,他都和他发生性关系,所以把卫生纸准备好了。薛某某去厕所很长时间,他就到厕所门口等她,他怕薛某某在厕所里不出来躲着他,就使劲敲厕所门并说“再不出来就把门踹开了”,然后薛某某就出来了。薛某某说胃疼要出去买药,他说他找人给她买,就把薛某某扶起来坐在小床上,并回手把房间门锁上了,然后他就用左胳膊夹薛某某脖子,把她搂住按在大床上,把她的胳膊按在身体下面,他在解薛某某衣服扣时,薛某某说“王某你咋这样呢”,他说“别吵吵,再吵吵他就急眼了”,然后他用手将薛某某的衣服和胸罩、鞋都脱下来,他骑在薛某某身上要亲她嘴,薛某某推她,以及他强行和薛某某发生性关系的事实经过,以及发生性关系的持续时间等情况。其供述他让薛某某“别吵吵,再吵吵就急眼了”,就是吓唬她,让她听话别吵吵方便跟她发生性关系,以及当天他和薛某某着装情况,他们发生性关系的房间结构情况。他当天强行与薛某某在旅店发生性关系,是因为他知道看旅店的老头是扫大街的,早上5点来钟就去扫大街了,进旅店发现一楼没有人住宿。迟某某供述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徐某某给薛某某打电话他在旁边听,徐某某问薛某某在哪,薛某某说在南湖这呢,徐某某问薛某某没事吧,薛某某说没事王某找你呢,徐某某说她这就去,然后就挂电话了。他拿起电话就给徐某某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徐某某反问他把薛某某咋的了,他当时就意识他强奸薛某某的事好像败露了,他赶忙说没事,徐某某说等着一会就到。他穿衣服出去到门口看看徐某某来没来,他又给徐某某打电话问来没来呢,徐某某说没有等车呢,他又听见电话里有一个男的说让他在那等着,到时他肯定捅他三刀,这时他意识到这事徐某某肯定知道了,可能找人要揍他,他就往旅店后门跑,在走廊的饭桌上拿起菜刀别在裤腰里了,走到后门时他又把菜刀扔在后门旁边,在南市场的东门打车到的白城市,然后又坐车到的通榆县。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提出异议,认为进旅店不是拽薛某某进去的,被告人到2号房间不是光拿卫生纸,而是把所有的东西都拿到了3号房间,是薛某某同意才发生性关系。

迟某某2015年7月24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供述他因强奸罪于2014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的,他之前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事情都属实。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提出异议,他说属实的事情根本就没有发生,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事情不属实。做笔录的时候如果不按照警察的说他们就打被告人,打被告人的警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3)迟某某2015年8月5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供述称其2008年因诈骗罪被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缓刑期间重新犯罪,追加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30日释放。2015年7月23日因强奸罪被刑事拘留,他之前在公安机关交待的事情属实。其对县人民检察院镇检侦查批捕[2015]26号批准逮捕决定书没有异议。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4)迟某某2015年11月30日供述与辩解。

此证据证某:被告人迟某某供述他与薛某某是普通朋友关系。他跟薛某某说他叫王某,他和所有朋友都说他的名字叫王某。当天他是拉着薛某某的手进的旅店,薛某某是否愿意他不知道,他就拉着薛某某的手进旅店了。薛某某进旅店内上厕所了,他因为也想去厕所就在门口站着了。过两三分钟薛某某没出来,他就用手敲门说你快点出来,再不出来他就进去了。他想推门进去也要上厕所,就是快点让薛某某出来。他和薛某某发生关系时,她没说是否愿意,没反抗他就脱薛某某衣服了,他们之间也没对话。其供述他和薛某某发生关系之后他去通榆了,他之所以走是怕有人打他。他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这次不符是因为在公安机关的时候迷茫了,他在公安机关也是这么说的,他没有合理解释,他说的就是事实。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5.辨认笔录

辨认笔录。

此证据证某:镇赉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3日10时14分由薛某某对照进行辨认,薛某某确认照片编号为7号的人是2015年7月22日6时许,在镇赉县留金睡悦旅店内强奸薛某某的被告人王某。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6.鉴定意见

法庭科学DNA检验报告。

此证据证某: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迟某某血液样本STR分型与薛某某阴道擦拭物、薛某某被强奸时的内裤、床单上可疑斑迹、卫生纸上可疑斑迹处所检部位精子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送检的薛某某血液样本STR分型与迟某某阴茎擦拭物上的STR分型一致。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视听资料

薛某某与迟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此证据证某:薛某某接受询问及被告人接受讯问时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

对于以上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控方证据,对被告人质证后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因被告人不能提供反驳证据,且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控方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证据内容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可证某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认为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称没有胁迫被害人且在侦查机关对其刑讯逼供才做出有罪供述的辩解,因被告人无证据证某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刑讯逼供行为,且被告人在入监体检时身体无外伤,故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辩解不足以采信,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及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迟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乃军

审 判 员  周庆林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二  0  一  六  年  五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唐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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