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兆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4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602刑初59号

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兆龙,曾用名陈刚,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罪,于1986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8年4月13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1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彦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兆龙于2015年11月10日凌晨(具体时间不详),窜至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平房被害人王某某家中,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院内后进入屋内,使用屋内的扳子将屋内125型摩托车前后共两个车轮卸下并盗走,后赃物被其卖至流动收废品处,得赃款84元,赃款被挥霍。

被告人陈兆龙于2015年11月中旬(具体日期和时间 不详),窜至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平房被害人侯某某家中,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院内后,使用现场的钳子将房屋门锁破坏后进入屋内,使用屋内厨房菜刀将卧室门锁破坏后进入大卧室,窃得影碟机1台,红外线报警器1个,现金1.5元,窜至小卧室窃得奶粉4盒。后奶粉被其食用,现金被其挥霍,部分赃物被其卖至流动收废品处,得赃款5元,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陈兆龙于2015年11月25日19时许,窜至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平房被害人侯某某家中,采用翻墙的手段进入院内后,使用现场的钳子将房屋门锁破坏后进入屋内,窜至大卧室窃得煤块39斤,立白洗洁精1个,小散卷卫生纸3个,宝赐利汽车空调清洗济1瓶。经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被告人陈兆龙盗窃的煤块39斤价值10元,立白洗洁精1个价值3元,小散卷卫生纸3个价值3元,宝赐利汽车空调清洗济1瓶价值20元,合计人民币36元。案发后,被告人陈兆龙被当场抓获,盗窃所得物品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陈兆龙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侯某某、王某某陈述,白山市浑江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片、常住人口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兆龙入室窃取他人合法财物,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兆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陈兆龙来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平房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翻墙进入院内,拽开房门进入屋内,用屋内的钣子将摩托车两个车轮卸下盗走销售。所得赃款被陈兆龙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告人陈兆龙自己供述;

2、归案情况证实,陈兆龙到案情况;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兆龙曾因盗窃罪,于1986年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88年4月13日被释放。曾因犯盗窃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于2006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3年3月10日被释放;

5、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陈兆龙于1966年1月31日出生等自然情况;

6、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5日12时许,我发现我位于白山市通沟街二采金刚砂的家属房被盗,摩托车的两个车轮丢失;

7、被告人陈兆龙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10日凌晨,我来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房的一户人家,我从栅栏翻进院内,拽开房门,进入屋内,用屋内的扳子将摩托车轱辘卸下盗走卖了,得款被我挥霍了。

二、2015年11月中旬,被告人陈兆龙来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房被害人候某某家,翻墙进入院内,用钳子将门锁掰开后进入屋内,盗走现金1.50元及黑色影碟机等物品。影碟机被出售,所得赃款被陈兆龙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候某某报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3、被害人候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4日,我发现我在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二采十四委的平房被盗,丢失硬币及影碟机等物品;

4、被告人陈兆龙供述证实,2015年11月中旬,我来到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房附近一胡同,我翻墙进入一户人家院子,用钣子把门锁掰开,盗走影碟机、硬币1.50元。影碟机被我卖了,钱被我花了。

三、2015年11月25日7时许,被告人陈兆龙来到白山市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房被害人候某某家,用钳子掰开锁头,进入屋内,盗得立白洗洁精(价值3元)、小散卷卫生纸3个(价值3元)、煤块39斤(价值10元)、宝赐利汽车空调清洗济1瓶(价值20元)。在盗窃过程中,陈兆龙被邻居王某某发现并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将陈兆龙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证实,该案系被害人候某某报案;

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陈兆龙盗窃物品立白洗洁精、小散卷卫生纸、汽车空调清洗济、汽车吸尘器被扣押返还被害人候某某;

4、鉴定意见证实,立白洗洁精一个,价值3.00元;小散卷卫生纸3个,价值3.00元;煤块39斤,价值10.00元;宝赐利汽车空调清洗济1瓶,价值20.00元;

5、被害人候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25日20时许,我接王某某电话,说我在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平房有人在里面,我就打电话报案了;

6、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5日18时许,我听说候某某家灯亮了,我给候某某打电话,他说家没人,我就和邻居一起去候某某家把小偷抓住了;

7、被告人陈兆龙的供述证实,2015年11月25日,我来到通沟街二采金刚砂家属房的一个胡同内,用钳子打开门锁,进屋偷了两卷卫生纸,一些煤块,我要离开时,听到有人来,我就扔了东西跑,我走到胡同口时被人堵住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兆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第三起盗窃中,被告人陈兆龙因被他人发现而未取得财物,系未遂,且归案后,陈兆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兆龙有盗窃前科,且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兆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于长城

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

人民陪审员  郭艳玲

二○一六 年 五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王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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