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志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4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228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志君,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7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6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7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志君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会、代理检察员张道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志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张志君通过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在吉林市昌邑区、船营区、高新区、永吉县口前镇作案10起,盗得现金人民39,900元,韩币20,000元,盗得女士貂皮大衣、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佳能数码相机等物品,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5,200元。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张志君利用同样手段,窜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盗窃作案一起,盗得苹果IPAD、纯银纪念币、香烟等物品,次日晚被该市警方抓获归案。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456元。

以上被盗现金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3,556元及韩币20,0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被部分追缴,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志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志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志君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张志君采用技术开锁手段窜至吉林市昌邑区的永昌2区7号楼5单元401室、永昌二区7号楼4单元301室、永昌二区7号4单元201室、江畔花都小区1-1-401室、天胜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信和裕达1期1号楼3单元4楼右门、船营区西城首府14号楼2单元602室、德胜小区4号楼2单元4楼右门、高新区的大禹综合楼后楼1单元3楼左门、永吉县口前镇欣隆嘉园5号楼4单元302室入户盗窃作案10起,盗得现金人民39 900元、韩币20 000元、盗得女士貂皮大衣、戴尔牌笔记本电脑、佳能数码相机等物品,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5 200元。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张志君利用同样手段,窜至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9-3-501室盗窃作案一起,盗得苹果IPAD、纯银纪念币、香烟等物品,次日晚被该市警方抓获归案。经秦皇岛市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456元。

以上被盗现金及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3 556元及韩币20 000元,案发后,所盗物品被部分追缴,所盗现金被其挥霍。

被告人张志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女士黑白相间貂皮大衣、貂皮披肩、三星牌手机、开锁工具等共计12件。

2、被告人张志君指认犯罪现场照片及所盗物品照片,载明被告人张志君盗窃作案的犯罪现场及盗窃所得物品。

3、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的到案过程。

4、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份,证实被告人张志君的前科情况。

5、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张志君的身份信息。

6、鉴定意见: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秦皇岛市海港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

7、搜查笔录,载明办案机关搜查被告人张志君住处的经过及搜查结果。

8、辨认笔录2份,载明被告人张志君辨认盗窃作案地点的经过及辨认结果。

9、现场勘验检验工作记录6份,载明办案机关勘查盗窃作案现场情况。

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志君在3、4个月前给过其一个ipad;2014年年前,在家里给其女友赵琳一件貂毛披肩,赵琳一直没穿;2014年2月份左右,给过赵琳一个白色三星智能手机。不知道东西是赃物。

11、证人赵琳证言证实,2013年年末到2014年年初,张志君给其一件貂皮披肩、一副女士太阳镜、一部白色三星智能手机,手机给其母亲刘光丽了。不知道东西是赃物。2013年年末张志君给张某甲一个平板笔记本电脑。

12、证人姜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9月份,在张志君家,张志君给其两本邮票册,不知道是赃物,拿回家没动过。2013年10月份,张志君给其一件女式短款黑白相间的貂皮大衣。

13、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的一天,张志君给过其一部外壳兰白色的ipad平板电脑。

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其家住吉林市昌邑区永昌2区7号楼5单元401室。2014年1月21日12时30分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彩金项链一条,彩金耳坠一个,黄金耳钉两对,黄金戒指两只,银元一枚,现金400元,纪念币300枚。共计损失价值人民币6000元左右。

1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家住吉林市昌邑区永昌2区7号楼4单元301室。2014年1月21日17时30分回家时发现被盗。丢失现金7000元左右,现金是分三个口袋装的,有两个口袋是各有2000元,还有一个口袋里有不到3000元的现金。一款女式仿爱马仕手表,价值300元。

16、证人朴某某证言证实,家住吉林市昌邑区永昌二区7号4单元201室,2014年1月25日10时许回家发现家中被盗。丢失一台灰色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女式钱包,500元现金及两张一万元面值的韩币。

17、证人权某某证言证实,家住吉林市昌邑区江畔花都小区1-1-401室。2013年12月19日晚上9点20分左右发现被盗。丢失人民币1000元,一张银行卡内存人民币20余万元,一本护照。

18、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家住吉林市昌邑区天胜小区1号楼2单元302室。2014年1月27日12时许,回家后发现被盗。丢失一块帝佗手表(价值人民币16900元)、衣服保时捷眼镜(价值人民币3400元)、两条软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1300元)、一个皮质背包(价值人民币1500元)、两瓶乙醇酒(价值人民币1000元)、一双巴莉鞋(价值人民币2400元)、一盒金俊梅茶叶(价值人民币1000元)。

1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13年12月20日20时40分许,其发现吉林市昌邑区信和裕达1期1号楼3单元4楼右门家被盗。丢失一件黑色男式长貂,价值人民币12000元,卡西欧数码相机一盒,价值1600元,现金1000元左右,共计损失价值15000元左右。

20、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7日上午,在西城首府14-2-602室的冯某某家被盗,丢失平板电脑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个、软中华烟10条。

21、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7日,在吉林市船营区西城首府14号楼2单元602室的家被盗。丢失软中华烟8条零6、7盒,粉色女式貂皮大衣(价值28200元)、ipad平板电脑一台(价值3850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19800元)、苹果iPod一台(价值1980元)、佳能SX220HS相机一台(价值2648.8元)、索尼PSP3000型号游戏机一个(价值1500元)。

22、证人安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月5日中午12时左右发现在吉林市船营区德胜小区4号楼2单元4楼右门的自家被盗。丢失现金2000元左右,20条香烟,每条600元以上。一部兰博星手机,价值900元左右,一部老人机,一些纪念币。总价值在15000元左右。

2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日到2013年12月9日间,在高新区大禹综合楼后楼一单元三楼左门的自家被盗,丢失黄金手链一条价值4200元、黄金项链两条价值22200元、黄金耳环一对价值2800元、玉佩两个价值1600元、和田玉戒一个价值600元,手表两块价值1200元、数码相机一个价值2900元、移动硬盘一个(500G)价值550元、东芝笔记本一台、台式平板电脑一台价值1400元。

24、证人林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6日中午,发现口前镇欣隆嘉园5号楼4单元302室自家被盗。丢失28000多元钱,都是零钱,能有四十多斤重。

25、证人常玉英证言证实,其家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碧海云天9-3-501室。2014年3月7日,回家后发现自家被盗,丢失苹果ipaid,一个纯银纪念币,一个摆在桌子上面的物件,中华香烟七八条,黄鹤楼两条,1916一条,一条普通的,一条名士。

26、被告人张志君供述,2014年3月7日中午,在秦皇岛市内的一个住宅小区楼里,用开锁工具开门入户,盗得7、8条硬盒中华烟,两条黄鹤楼沿,一条别的烟,一个平板电脑,一套银质碗筷、一个摆件,一块银条。在和徐大哥开车准备离开秦皇岛时,被高速口堵卡的民警查获了。

2013年12月中旬,在昌邑区信和裕达小区1号楼3单元4楼右门入户盗窃了黑色男式貂皮大衣一件,数码相机一个,现金1000元。

2013年12月中旬,在昌邑区江畔花都小区1号楼1单元4楼左门入户盗窃了现金1000元,一本韩国护照。

2014年1月20日左右,在昌邑区永昌二区7号楼4单元3楼左门入户盗窃一块女式手表(仿爱马仕牌),还有6000、7000元现金,用两三个信封装的。

2013年1月27日,在昌邑区天胜小区1号楼2单元3楼中门入户盗窃了手表一块、眼镜一副、软中华烟两条、鞋一双,其他记不清了。他家有一个记者证。

2013年12月下旬,在船营区西城首府小区14号楼2单元602室入户盗窃苹果ipad一个,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软中华香烟8条,粉色女式貂皮大衣一件。

2013年12月21日,在永吉县口前镇欣隆嘉园小区5号楼4单元3楼右门入户盗窃了两万八千元现金,钱都是医院、五元、十元、二十元的纸币,都是打好捆的。家里还有一个老式保险柜,找到钥匙但没有打开保险柜。盗窃的钱在一家药店换成了百元面值的现钞。

2014年1月20日左右,在昌邑区永昌二区7号楼5单元4楼右门入户盗窃的二、三百元的硬币,里面还有一枚银元,其他东西记不清了。

2014年1月25日,在昌邑区永昌二区7号楼4单元2楼左门,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一个黑色钱包,钱包里面有500元钱左右,还有2张韩币,韩币面值记不清了。

2014年1月初的时候,在船营区德胜小区4号楼2单元4楼右门入户盗窃了两部手机和几个纪念币。

2013年12月9日,在高新区大禹综合楼后楼1单元3楼左门入室盗窃了黄金手链一条、黄金项链两条、黄金耳环一对、玉佩两个、玉戒指一枚、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一台、手表两块、数码相机一个。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张志君盗窃作案的事实,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加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张志君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其具有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又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张志君的入户盗窃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数额及社会危害程度、后果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志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姜操雅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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