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41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极北,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舒兰市。曾因犯盗窃罪,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900.00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极北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代理检察员徐佳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极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极北尾随行人陈某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兰天二区16号楼3单元门口,以用胳膊勒住被害人陈某脖子的方式,将陈某连打带拖至贵阳街水果超市位置并抢劫现金人民币550元,因陈某呼救,被告人吴极北逃跑至劳务市场附近的鑫源旅店内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
被告人吴极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1日被舒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与原判刑期合并执行,刑期为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9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构成累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极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极北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极北尾随行人陈某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兰天二区16号楼3单元门口,以用胳膊勒住被害人陈某脖子的方式,将陈某连打带拖至贵阳街水果超市位置并抢劫现金人民币550元,因陈某呼救,被告人吴极北逃跑至劳务市场附近的鑫源旅店内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派出所。
被告人吴极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及抓捕经过,载明案件的破获过程。
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吴极北曾因犯盗窃罪,被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900.00元。
4、证人曹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4号晚上8点50多分,当时我走在贵阳街上,路过超市时我看到有一个男的站着打一个倒在地上的女的,旁边还站着一个男的。这个女的一个劲在喊抢劫,但打人的这个男的说他打的是他媳妇。这个女的突然朝我喊,老八,你不认识我了啊,这男的抢劫。我一看这个女的面熟,知道这个女的老公不是打她的人。我就朝那个男的喊,你要干啥,你住手。这个男的撒腿就跑,我就知道这个男的真是抢劫的。我就和旁边的一个男的一起追他。跑到劳务市场,我和这个女的老公一起追他。那个抢劫的跑到鑫源旅店,把门关上了。我俩就来到旅店外,旅店里有个人认识被抢的女人的老公,这人把门打开,我们一起把这个抢劫的抓住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曹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8点55分左右,我下楼接我爱人陈某下班,我给她打电话接通后,她告诉我说,老公,我被抢了。这时,我正碰见我的朋友老八正往江城剧场方向跑追人,我就问老八说是不是抢劫我爱人的人,老八说是。我们就一起追,抢劫的男子跑到鑫源旅店里面,把门插上。旅店里住着我的朋友小明,他把门打开了。我们进去就把抢劫的男子抓住,和4、5个路人把他送到站前派出所了。
6、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4日晚上8点55分左右,我在我家楼下超市买完东西回家,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在超市门前撕吧。那个女的看见我就喊,大哥,救命,这个人抢劫。我就站住了,这个男的就打那个女的头部,把这个女的打倒了,嘴里还说是他媳妇。那个女的说,我不认识他,他是抢劫的。我看那个男的还要打人,我就说,你知道这女的叫啥名不,你要不说我就报警了。这时我打110报警了。这时那个女的朝我们旁边路过的一个男的喊,八哥,你不认识我了啊,我不认识这个男的,他是抢劫的。过路的男的就过来了。这时我的报警电话也接通了,我正要说话的时候,打人的男的撒腿就跑,顺着保定路往江城剧场方向跑。我们一起追,我一边报警一边追,我没追上。不一会就有一帮人抓着那个抢劫的走了过来。我就和他们还有被抢的女的一起到派出所报案了。
7、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4年3月4日20时许,我当时下班回家,我走到蓝天二区16号楼3单元我家楼下门口的时候,突然有个男的用胳膊把我胳膊从我背后勒住了说,不行喊,喊我就掐死你。我就感觉像是抢劫的,我就把我裤子左侧兜内的两张五十元钱给他了。他问我还有没有,全拿出来。接着我就把右侧裤兜里的四百五十元钱拿出来给他了。这期间他一直用胳膊勒着我脖子,接着他说让我去2单元楼内,我说,兄弟你放过我吧,我孩子都十多岁了。接着他还勒着我脖子把我拖到1单元门口还要把我外衣拉锁拉开,我就和他撕把,他说让我上1单元楼里呆三分钟他就走,我没敢进去,我说我老公马上就来了。接着他就拽着我衣襟往贵阳街市场位置走,走了10多米,在市场水果超市位置,我说我要上超市,他拽着我,我看超市出来个顾客,我看来人了我就和他撕巴,我还喊抢劫了。他就说,结婚这么两天,你生气就要走。说着还拽我,还用拳头打我头部,用脚踹我身上,我就倒地了,我就喊抢劫了。从超市里出来的客人就过来问我需要报警不。抢劫我的男的边打我边说是两口子打仗。这时候来个熟人八哥,我看到他我就喊,老八有人抢劫我。八哥过来后就让抢劫我的男的撒手,这个男的就往劳务市场方向跑,八哥就在后面追,从超市里出来的顾客也追。这时候我就接着我老公曹某乙电话,我就说我被抢劫了。抢劫我的男子往劳务市场方向跑了,我把电话挂了之后,我当时就站不住看,周围来了不少过路群众把我送到派出所了,路过劳务市场的时候,我老公和八哥抓住那个抢劫我的男子和我一起来到派出所了。
8、被告人吴极北供述,2014年3月4日20时30分左右,我从金领舞厅出来,在大福源我就看见被我抢的女的自己在路上走,我跟着她进了一个小区,我就跑过去在一个单元的楼下我就一下就把那个女的脖子用左手搂住说,你有没有钱。她说有钱,我现在就给你掏。她从兜里掏出大概100元左右的零钱。我就问,你还有没有了。那个女的说,还有,还有,我现在就给你掏。那个女的就又掏出来一些钱。我问是多少,她说是400元。我把钱揣兜,把她往旁边的单元拽,我还用手拉这个女的上衣拉链,这个女的不让拉,我就没拉。我当时想把那个女的拽进单元之后我再跑,这样那个女的就追不上我了。我俩撕扯到旁边的马路上,那个女的就坐地上了。我就继续拽她,这时超市里出来一个男的,那女的就开始喊,我当时说,咱俩刚结婚,闹别扭,抢什么劫啊。我边说边用拳脚打那个女的,那个男的说要报警。这时候又从北侧过来个男的,那个女的向后来走来的男的又喊了一句什么话,我没记住,紧接着我就往劳务市场方向跑了,那两个男的就追我,我跑到一个旅店门口,进了那家旅店,把旅店们插上了。旅店的人出来了,我问有没有后门,他们说没有。这时候追我的人已经到旅店门口了,我就对外面追我的人说我自己出来。接着我出去后,他们把我送到站前派出所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吴极北抢劫作案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加以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链条完整,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极北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极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极北具有坦白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吴极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极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王 宏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