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才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永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才,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2016年3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才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才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需要补充侦查,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一次,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赵才以能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区承包到耕地为名,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等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 400.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16 50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35 000.00元,骗取被害人任某乙人民币25 500.00元,骗取被害人庞某某人民币18 000.00元,被告人赵才将骗取的人民币107 400.00元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赵才经抓捕归案。并认为,被告人赵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辩称,我不认为自己是诈骗,我也没收到那么多钱,我在王某甲手里拿的钱都是我和王某甲借的,其中有一万二千元是我自己家的地承包给王某甲的土地钱,剩下的我都是在王某甲手里借的钱,起诉书写的十多万我没有收到过那么多钱,欠条上写的什么我也不知道,我不认识字,王某甲让我签字,我就签的字。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赵才以能在永吉县岔路河镇中新食品区承包到耕地为名,取得被害人王某甲等人信任,实施了诈骗行为。第一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2 400.00元,第二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1 000.00元,第三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任某乙人民币13 500.00元,第四次骗取庞某某、任某乙人民币13 500.00元,第五次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任某乙人民币16 500.00元,第六第骗取被害人任某甲人民币16 500.00元,第七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人民币24 000.00元。诈骗总金额为人民币107 400.00元。被告人赵才将骗取的107 400.00元赃款全部挥霍。被告人赵才经抓捕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表,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与起诉书一致。

2、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害人赵才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永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3、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载明被告人赵才的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4、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赵才系抓捕归案。

5、欠据一张,此欠据是被告人赵才给王某甲出具的欠据,上书欠王某甲111 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赵才对此份证据有异议,称字是其签的,手印是其按的,但欠据上的小字是后加上去的,欠据是王某甲写完给其签字的,其不认识字,王某甲告诉其是四万七,其就签字了。

6、王某甲为其他几名受害人出具的收据,此收据是王某甲为其他几名受害人出的收据,载明王某甲收王某乙17.5公顷土地承包费95 000.00元人民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韩某某证言,其是吉林中新食品开发建设公司员工,负责土地招标工作,证实承包土地的价格是800.00元人民币一亩,没有赵才和马某某在此承包土地。

2、证人关某某证言,其是吉林中新食品开发建设公司员工,负责土地招标工作,证实的内容与韩某某的一致。

3、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份在中新食品区承包过土地,每亩800.00元人民币,包地的地点在土门岭村内,包地的时候没有听说赵才和马某某在此承包过土地。

4、证人任某丙证言,与刘某某证实的内容一致。

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过年之后,其和王某甲上岔路河镇来溜达。赵才给王某甲打电话,让王某甲看地,王某甲让其也一起去,其和王某甲在车站等赵才,赵才来了之后,其和王某甲、赵才打车到三家子小道上看的地。看完后就回到岔路河镇里去了一个火锅自助饭店,在饭桌上,王某甲从兜里掏出12 000.00元人民币给了赵才,赵才额外向王某甲要了400.00元的好处费。吃完饭就都走了。

被告人赵才对陈某某的证言有异议,称这次承包的是其自己家的地,其也没收400.00元的好处费。

6、证人王某丙证言,其是王某甲的前妻,证实2014年12月份,那时候其和王某甲还没有离婚,赵才给其前夫打电话,其当时在旁边听见了,赵才跟王某甲说通过他舅舅马某某从中新食品区土门子一社闲置土地承包了三垧土地,王某甲问赵才准不准,赵才告诉王某甲没问题,从马某某手里包的地,保准没问题。赵才告诉王某甲承包这三垧地需要交12 000.00元钱,其当时给其前夫贷的款,王某甲拿钱走了,应该是拿给赵才了。2015年1月初,王某甲和其说要给赵才交租地的钱,其也没问给谁交的地钱,要出去吃饭,当时有其、赵才、王某甲,当时王某甲给赵才拿了13 500.00元钱,当场给的,赵才拿了就走了。赵才说要把钱拿给他老舅。大概2月份的时候,又一次也是在一起吃饭,有其、王某甲、赵才,当时王某甲将24 000.00元钱交给赵才,说是包六垧地的钱。

被告人赵才对王某丙的证言有异议,称根本就没有这么回事。

7、证人马某某证言,其是赵才的舅舅,在岔路河镇政府负责环境卫生工作,是中层管理人员。证实2015年5月中旬,其接到岔路河司法所刘长生的电话,问其关于中心食品区承包土地的事情,当时具体的情况其也不是很清楚。2015年6月中旬的时候,刘长生又给其打电话问:“你是不是有个外甥叫赵才,有件事牵扯到赵才,也有你的事情。”然后其就和赵才去了司法所,然后刘长生联系了此次事件的所有人,但是王某甲接到电话后答应来最后没有到场,后来才知道是赵才不让王某甲来的。然后其和其同事李庆利去王某甲家了解此事,王某甲说:“赵才说你(马某某)能在中心食品区租到土地,有几个人把钱交给赵才了,想租土地,一共是116 000.00元。”这时其才知道赵才以其的名义在骗钱,听王某甲说赵才把收来的钱都给其了,随后其就和李庆利、王某甲又去的赵才家。到了赵才家其质问赵才是怎么回事,赵才说这事和其没有关系,其问钱去哪了,赵才说自己花了2万多,剩下的钱放起来丢了。其看到欠据了,但是不知道欠款的具体明细,只知道这些钱是所谓承包中心食品区土地的钱。

被告人赵才对马某某的证言有异议,称当时其舅舅开车拉着王某甲去其家了,说其欠条上写了十多万,当时马某某问其钱去哪了,其说丢了,欠据是怎么写的其不知道,也没写那么多,就写了四万七,因为其不认识字,至于包地的事其都不知道。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5年1月11日,赵才给我打电话,说能通过马某某从中新食品区包到土地,以每亩400.00元左右的价格承包给我,我招呼陈某某和我一起,还有赵才去中新工业园区北面看的地,看完地我们一起在38元自助火锅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我当着陈某某的面把承包中新食品区地的12 000.00元钱交给了赵才,赵才又向我要了400.00元好处费,说是马某某办的事要给马某某买点烟。大约1月15日的时候,我在王某乙家,赵才打电话说又来了两垧地,我说我不种了,王某乙当时听见了说要种,赵才告诉我以前每亩400.00元钱是照顾我,别人要包地,就得每亩550.00元。王某乙同意了,打完电话,王某乙给我取了11 000.00元钱,在他自己家就把这些钱给我了,我到平安小区门口把钱给了赵才。赵才说要找他老舅马某某,给马某某送钱去,我也没跟着去,我俩就分开了。1月18日的时候,赵才给我打电话说又来了两垧半的地,我告诉赵才我不种了,但不知道别人种不种,我就给王某乙打的电话,问王某乙种不种地,王某乙告诉我他要和任某乙一起种,到了王某乙家,王某乙和任某乙就把包地的13 500.00元钱给我了,我拿到钱就找的赵才,还在38元自助火锅吃的饭,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在饭桌上把钱交给了赵才。吃完饭赵才说要去他老舅那,把钱给他老舅,我们就分开了。1月21日的时候,赵才又给我打电话说来了两垧半的地,问我谁能种,我又联系王某乙,王某乙说他媳妇庞某某和任某乙要承包这块地,我又去王某乙家取的13 500.00元钱,到岔路河十字街找的赵才,当时就我们两个人,我将钱交给了赵才。1月23日的时候,赵才给我打电话说又来了三垧地,问我有人种吗,我又给王某乙打电话,他告诉我说他要和任某乙一起种,一共交了16 500.00元钱,我找的赵才、我前妻王某丙去的38元火锅自助吃的饭,我当着王某丙的面把钱交给了赵才。1月28日的时候,赵才告诉我又来了三垧地,我当时给任某乙打电话,任某乙说不包了,让他哥哥任某甲包这块地,我、任某乙、王某乙、任某甲一起去农行取的钱,任某甲当时就把16 500.00元钱交给我了,我就联系赵才,在兄弟手机店门口将钱给了赵才,当时就我们两个。最后一次是2月3日的时候,赵才给我打电话说来了六垧地,我当时联系的王某乙,我就和王某乙说这片地就我们俩种了,赵才说这片地不用给那么多钱,六垧地就给24 000.00元钱就行。我们等到4月份的时候谁也没有种上地,赵才承包给我们的地都被别人种上了,当时赵才还承诺我有地种。4月下旬的时候,我把赵才、任某乙、王某乙、任某甲、王某乙的媳妇(庞某某)都找到我家,我们就想让赵才把钱给我们退回来,赵才告诉我们4月25号给我们返钱,之后就一直推脱。6月10号的时候,因为赵才欠我们钱一直不给,我就找到赵才让他给我们出了一张欠条,当时赵才要求把日期写到2月1号,当时我写的欠条,赵才签的字。5月中旬的时候,任某甲去司法所咨询要起诉赵才,当时有任某甲、任某乙、王某乙、赵才、马某某,他们去对证去。赵才给我打电话不让我去,他说我要是去了就把事闹大了,还告诉我他老舅给我打电话千万别接。我当时没在场,他们也都散了,散了之后任某乙和王某乙到我家去跟我说的当时的经过,马某某在司法所说钱让我花了,说我都没敢去。

关于111 000.00的欠条,赵才骗我们107 000.00元钱,之前我包赵才自家的8.7亩农用田地,赵才管我要了5 000.00元的包地钱,但是我只给他4 000.00元,但是这块他自己家的农用田地我至今也没有种上,还有我和赵才经常在一起吃饭,他也给我算了1 000.00元钱,从账里又扣了1 000.00元钱,所以赵才给我打了111 000.00元钱的欠条。

被告人赵才对王某甲的陈述有异议,称王某甲说的事都不存在,其没收过他那么多钱,也没领他看过地,也没让他找人包地。

2、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5年1月15日,我听王某甲说赵才能租到食品区的土地,王某甲问我租不租,我说租。我交了11 000.00元钱,租了两垧土地。然后2015年1月18日我和任某乙又向王某甲交了13 500.00元,租了两垧半的地。再然后庞某某和任某乙于2015年1月21日又向王某甲交了13 500.00元,租了两垧半的地。2015年1月23日我和任某乙又向王某甲交了16 500.00元,租了三垧土地。2015年1月28日任某甲又向王某甲交了16 500.00元,租了三垧土地。2015年2月3日我最后一次给王某甲12 000.00元,租了三垧地。在这个期间王某甲带我、任某乙、任某甲、庞某某去土门一队看过土地,就这样我们四个人一共分六次给了王某甲95 000.00元钱,用来承包土地,这些王某甲都有记录的。然后我们就一直等消息,一直到2015年4月初的时候,我们承包的土地有人开始种了,我们才意识到不对。2015年4月27日我、任某乙、任某甲、庞某某找到王某甲,一起去岔路河司法所,王某甲说钱都给赵才了,但是地没有整上,给你们退钱,并写了一张95 000.00元钱的欠据。

被告人赵才对王某乙的陈述有异议,称没收过他们钱,也没领他们看过地。

3、被害人任某乙陈述,赵才说他舅舅马某某能从中心食品区包到地,王某甲从赵才那包到一批地,因为我和王某甲是连桥关系,王某甲说包地便宜,地还多,我就相信了。具体情况是2015年1月初的时候,具体哪天记不清了,我当时在王某乙家,当时王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说赵才通过他舅舅马某某在中心食品区土门子一社外包土地上包到一片地,王某甲说他自己也包了,价格还比外边便宜,每亩550.00元钱,现在有两垧半地对外承包,问王某乙包不包,我当时听见了就和王某乙商量,我俩一起包这块地,王某甲领我们到土门子村一社(往三家子去道东侧,食品开发区的大西面)看的地,看完地我和王某乙凑了13 500.00元钱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说给赵才送钱去,然后就走了。过了几天,王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说又来了两垧半地,承包价格还是每亩550.00元钱,我当时和庞某某商量租这片地,王某甲又领我们去看地了,在往三家子去的道口他指着,告诉我们这片地都是我们的,一家挨着一家种,回到王某乙家我和庞某某凑了13 500.00元钱交给了王某甲,王某甲还说把这个钱交给赵才,让赵才给他舅舅送过去。又过了几天,王某甲给王某乙打电话说又来地了,这回来了三垧地,承包价格不变,告诉我们现在包的地是从之前包的地往北撵,我和王某乙凑了16 500.00元钱,在岔路河镇郭老五家,把钱交给了王某甲。等到种地的时候,我们包的地都被别人种上了,我们就找到王某甲,王某甲就找的赵才,赵才还承诺我们能种上地,赵才说他老舅上北京了,等回来就给我们往回要地。一直到后来我们也没种上地,我们就想把钱要回来,但是赵才一直推脱,不给我们钱,我们意识到被骗了。5月份的时候,我、任某甲、王某乙、庞某某去司法所想要起诉,司法所打电话把赵才和马某某传到司法所讯问情况,赵才不让我们找王某甲,商量我们第二天保证给钱,之后一直推脱,一直没给我们钱,我们就报警了。我一共被骗了33 500.00元。

被告人赵才对任某乙的陈述有异议,称没和他们接触过。

4、被害人庞某某陈述,2015年1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王某甲给我丈夫王某乙打电话说赵才通过他舅舅马某某能包到土地,问我们包不包,每亩价格550.00元钱,我丈夫就包地了,在家交了11 000.00元钱给王某甲,王某甲和我说把这些钱都交给赵才。又过了几天王某甲给我丈夫打电话说又来了两垧半地,价格还是每亩550.00元钱,我丈夫和任某乙要包这块地,王某甲领着我丈夫还有任某乙去看的这块地,我丈夫和任某乙交给王某甲13 500.00元钱。过了没几天,王某甲给我丈夫打电话说通过赵才又来了两垧半地,价格还是每亩550.00元钱,我当时就包了两垧地,剩下半垧地叫任某乙包去了,王某甲领我们去土门子村一社看的地,我和任某乙凑了13 500.00元钱交给了王某甲。还有好几次,我没参与,我也就没打听怎么回事。等到4月份的时候,我们租的地都让别人翻了,我们就找的王某甲,王某甲就找的赵才,赵才说种上也没事,种上也是我们的,之后地都被别人种上了,我们意识到被骗了,我们就想通过王某甲把赵才欠我们的钱要回来,赵才总是推脱,又是借钱,又是卖房子的,也不给我们钱。后来我、王某乙、任某甲、任某乙、赵才、马某某,我们一起去的司法所,想要通过司法所打官司向赵才要钱,赵才不让我们吵吵,因为那时候赵才好像判缓刑,也不让我们说他舅马某某。赵才承诺我们几天就给我们钱,我们也就走了,后来他总是推脱,我们就报警了。我被骗了10 000.00元钱,我、任某乙、任某甲、王某乙一共被骗了95 000.00元钱。

被告人赵才对庞某某的陈述有异议,称没和他们接触过。

5、被害人任某甲陈述,我听说王某乙在王某甲那租到便宜的土地,我也想租点种,先前听说王某乙和任某乙、庞某某在王某甲那租了不少地。2015年1月28日,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地了问我租不,我说租并给了王某甲16 500.00元钱,租了三垧土地。后来王某甲就叫我们等消息,但是到了4月初的时候我发现王某甲承诺给我们的土地有人种了,我们几个租地的就找王某甲问情况,王某甲说没事让我们放心。到了4月27日我们看王某甲一直没有回应就又一次找到王某甲。当时我们在岔路河司法所研究的,王某甲说他把钱都给赵才了,但是土地没弄下来,并给我们开了一张95 000.00元的欠条。我们一共被骗了95 000.00元钱,我自己是16 500.00元钱。

被告人赵才对任某甲的陈述有异议,称没和他们接触过。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才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月份,王某甲来我家,说他家的地不够种,我跟王某甲说我家里有一垧左右的地,两年一万块钱包给他,还有一块荒地,再给我2 000.00块钱就行。后来王某甲找我,当时在场的还有一个人,我们三个人一起吃饭,我收了王某甲12 000.00元钱,但是那块地我已经租给别人了,钱我也没返给王某甲,被我花了。这件事过了没多久,我跟王某甲说我老舅马某某在开发区土门子那能承包到地,现在有两垧问他种不种,他说不种了让他小舅子种,都是550.00元钱一亩往外承包的,我俩先后通过这种方式联系了四、五次,每次不是两垧地就是三垧地,我说我能帮他找人把地承包下来,王某甲先后几次一共给我拿了95 000.00元钱,一共算上我自己打算包给王某甲那块地的12 000.00元钱,共计107 000.00元钱。我和马某某都没有能力承包土地。这些钱给我母亲看病花了10 000.00多元,孩子上学花了5 000.00多元,还了30 000.00多元的欠款,剩下的补贴家用了。

被告人赵才对自己在公安的供述有异议,称自己在公安的供述均不属实,根本就没有自己说的那么回事。

本案中,被告人赵才在庭审中拒不认罪,对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还有自己签的欠条均予以否认。经查,综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四份供述、所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相关的书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才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被告人赵才在庭审中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在犯诈骗罪判决宣告后,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诈骗罪,应撤销缓刑与后一诈骗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撤销(2015)永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中执行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赵才违法所得人民币107 4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正琦

人民陪审员  刘瑞江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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