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57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15时许,经事先预谋,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梦想旅途”汽车租赁行租赁郑某某的“帕萨特”牌轿车后,伪造郑某某的身份证和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谎称自己是车主郑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15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众鑫”车行内,与该车行经营者王某某签订汽车抵押合同,骗得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二、盗窃犯罪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1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惠民佳苑”小区的麻将馆内,借用其朋友马某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到该麻将馆门外打电话,并趁马某某不备,将该移动电话盗走并变卖。经吉林市龙潭区价格人定局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86元。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尹某某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犯罪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5月17日15时许,经事先预谋,在位于吉林市船营区的“梦想旅途”汽车租赁行租赁郑某某的“帕萨特”牌轿车后,伪造郑某某的身份证和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谎称自己是车主郑某某,于2013年5月24日15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众鑫”车行内,与该车行经营者王某某签订汽车抵押合同,骗得王某某人民币50,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伪造的郑某某的身份证及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此物证系被告人尹某某合同诈骗时所使用的伪造的证件。

2、破案及抓捕经过,载明案件的破获过程,证实被告人尹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3、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4、机动车租赁合同及机动车抵押合同,载明被告人尹某某在梦想旅途租车行租赁帕萨特轿车并将此车抵押给众鑫车行,骗得人民币50 000元。

5、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0日左的一天,我在车行接到一个电话问可不可以用车抵押借款,我答复说手续正常可以。5月24日下午3点,那个打电话的小子和三个人就来了。自称郑某某的开了一辆帕萨特轿车,号牌是吉BDR179。郑某某和我说着急用五万元钱,用四五天,把车押在我车行,付给我利息2500元。我看手续都全,有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大照,名字都是郑某某。当时是下午,没法到车管所查验真伪,我就同意了。我与郑某某签订了抵押合同,郑某某将车以及车的手续给了我,我将五万元钱给郑某某。大约5月30日,梦想旅途车行找车到我的车行,说抵押的帕萨特车是尹某某在他们车行租的,给我看了租车协议和车的真手续。我知道被骗了。

6、证人郑某某证言证实,我的车行有一台帕萨特汽车,号牌是吉BDR179。2013年5月17日租给一个叫尹某某的了。和他一起来的还有三个人。过几天以后,突然来了两个人说找尹某某要钱,说尹某某要卖我车,我就给尹某某打电话,电话始终关机。我根据车上的定位系统发现车在吉林市越北镇晓光村,我就到了众鑫车行,把真实情况说了一下,众鑫车行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7、证人郝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5月24日,我朋友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一会尹某某给我打电话。上午10点多,尹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急需用钱,要去二手车行把他自己的那台帕萨特抵押出去。我问他什么时候买的,他说买不长时间。我打车到了红大领域附近,他开着那台车在等着我,当时车里有一个男的,一会又来了一个叫王什么峰的。我们到众鑫二手车行,他用车的手续和身份证将这台帕萨特车抵押给众鑫车行,并签订的买卖协议。

8、被告人尹某某供述,2013年5月份的一天,我先在吉林市船营区北山广场对面的梦想旅途租车行用我的真实身份租了一台帕萨特轿车。当时和车行的老板签的租赁合同,用我自己的真实身份证和驾驶证。合同约定了租费和租期。之后我根据行车证上车主的真实信息在办假证的那里办了一套这台车的假手续,包括车的大照和郑某某的假身份证。向卖车没卖出去,赵海彤说就抵押吧,我和赵海彤、郝某某、还有一个郝某某的朋友一共四个人到了昌邑区莲花街的众鑫租车行,我和老板说我着急用钱,要把帕萨特车抵押给车行,借款五万元。约定了期限和利息。老板同意后,我和老板签了一个抵押买卖协议,我把车押给了车行,我拿五万元钱就走了。

租车诈骗的想法是王某某跟我说的,我向王某某借钱,王某某说郝某某租车之后做假手续卖掉弄了15万元,不行你就给郝某某打电话她能告诉你。我就给郝某某打电话,郝某某告诉我怎么租车、怎么做假证,这样我才骗的租车行。

二、盗窃犯罪事实

被告人尹某某于2013年11月12日16时许,在位于吉林市龙潭区徐州路“惠民佳苑”小区的麻将馆内,借用其朋友马某某的“苹果”牌移动电话,到该麻将馆门外打电话,并趁马某某不备,将该移动电话盗走并变卖。经吉林市龙潭区价格人定局鉴定:被盗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86元。变卖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其挥霍。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尹某某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尹某某的身份信息。

2、破案及抓捕经过,载明被告人盗窃犯罪的到案过程。

3、鉴定意见,载明涉案物品的价值。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12日13时许,我接到尹某某电话说要还我钱,我开车到化工医院接他,他让我等他办信用卡,我就开车领他到龙潭区徐州路惠民佳苑旁边一个串部我朋友这。后来尹某某说手机没电了,让他朋友往我手机里打电话,对方来电话,我接起来了,告诉她我没和尹某某在一起。后来又打过来,尹某某和我说接下电话,然后边接电话边往外走,过了1分钟,我出门看尹某某人没了。

5、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尹某某说他电话没电了,管马某某借电话,当时我和马某某、黄某某在一个叫串部的麻将馆打扑克。尹某某出去打的电话,我们是三个一起出去时,外边已经没有人了。马某某就给尹某某打电话说,把电话还回来就拉倒。对方说什么我不清楚,没说什么电话就挂了,之后马某某就报案了。

6、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11月的一天,我和马某某、王某甲在惠民佳苑这的一个叫串部的麻将馆打扑克,尹某某也来了,之后尹某某说他电话没电了,管马某某借电话,尹某某出去打的电话,之后半天不回来。我们三个就出去看看,结果没找到尹某某,马某某就打电话,尹某某接了,之后马某某说尹某某把电话偷走了,马某某就报案了。

7、被告人尹某某供述,我和马某某是朋友,在他手里借过钱,马某某一直找我还钱,我就想借我朋友的信用卡还钱。2013年11月12日,我把马某某约出来,是在龙潭区化工医院门口马某某开车接我,和他到了惠民家园门口开的一个麻将馆里。当时我接了几个电话后手机显示没电了,我就让我朋友往马某某手机里打电话,我就从马某某手里拿过电话,边接电话边往外走。我看见马某某的电话是苹果5S,还挺新的,我就接完电话就不想给他了,我就打车去昌邑运河里那边。在车上的时候,马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赶紧回去,我就告诉他一会回去,然后我就将手机给关机了。之后几天一直没有开机。之后我就把手机给卖了1200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合同诈骗以及盗窃的作案事实,有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尹某某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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