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2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新义,男,1961年5月29日出生,吉林省蛟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曾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2月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04年12月21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开春,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文,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新义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以被告人鲁新义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与被告人鲁新义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鲁新义的告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代理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新义及其辩护人梁开春、林红波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变诉字(2014)第9-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鲁新义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起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代理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新义及其辩护人梁开春、王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间,马某某约被告人鲁新义到北京进行赌博,在赌博活动中,被告人鲁新义输款人民币2万元。2013年7月2日,被告人鲁新义与马某某乘动车返回吉林市,途中,被告人鲁新义电话纠集徐姓男子等3人(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前往吉林市火车站东出口帮助其向马某某索要所输钱款。当日22时许,被告人鲁新义与马某某乘动车抵达吉林市后,被告人鲁新义谎称邀请马某某吃饭将马某某骗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嫩江街附近。被告人鲁新义以马某某设赌局骗其钱款为由,要求马某某赔偿其赌博损失,遭到马某某的拒绝,被告人鲁新义便用拳脚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马某某被打后,同意给付被告人鲁新义人民币1万元并电话告知其朋友张某自己被被告人鲁新义控制需给付其人民币1万元才能离开。尔后,被告人鲁新义为避免马某某逃跑,与徐姓男子等三人挟持马某某在附近逗留。3日零时许,张某电话告知马某某钱款已汇入指定账户,被告人鲁新义及徐姓男子遂带领马某某前往位于通江街与解放大路交汇处的农业银行,确认1万元已汇入后,将马某某释放。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鼻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牙外伤致1︱二度松动,︱12一度松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鲁新义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张某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新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截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鲁新义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指控被告人鲁新义构成抢劫罪违背法律规定。本案被告人主观目的是为了拿回被害人起初承诺给付的损失,而非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实施的行为针对的是自己输掉的赌资,按照司法解释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就想要回自己被他人欺骗而输掉的赌资,而且事先被告人和被害人约定输赢的分担方式,不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鲁新义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一)、本案中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1万元,就是其发现在赌博过程中被害人和北京的杨某合伙对其设局欺骗以让其输钱,回到吉林市后要求被害人返还设局欺骗的部分钱款并履行事先的承诺即输赢钱分摊,才要求被害人返还和分摊自己赌博输掉的钱款一事。被告人此时抢回所输赌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抢劫罪。(二)被害人允诺不用被告人出钱还能分成,加上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有事你冲我说话”。被告人才要求被害人承担自己输的部分。(三)被告人向自己找的人说“有个人欠点钱,玩的事,让人给我逗了。”表明被告人只是想要回赌博损失的部分而非想要被害人身上其他财务的想法。(四)被害人是想通过被告人一同挣钱赢利,同样如果输钱也要共同承担。(五)被告人将自己实名的银行卡告诉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朋友张某,不具有直接抢劫故意。(六)被告人的身份证的真实信息机手机号码被害人非常了解熟悉,直到被告人被抓获其手机号码也未曾改变过,因为被告人从未想过对被害人真的实施抢劫的犯罪行为,因为其主观上不具有抢劫的故意。三、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程度不足以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即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被害人在2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不予呼救和逃跑。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只是用拳头而非使用任何工具。四、鲁新义不是向不特定的人员实施抢劫。五、事后被告人打车将被害人送回火车站并给被害人500元钱让其回家。六、被害人在本次事件中自己也不认为自己被抢劫了,而是认为被敲诈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间,被害人马某某约被告人鲁新义到北京进行赌博。被告人鲁新义在输掉自己携带的钱款后于2013年7月2日,与马某某乘动车返回吉林市,途中被告人鲁新义电话纠集徐姓男子等3人(真实姓名不详,在逃)前往吉林市火车站东出口帮助其向马某某索要钱款。当日22时许,被告人鲁新义与马某某抵达吉林市,被告人鲁新义谎称邀请马某某吃饭将马某某骗至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嫩江街附近,并以马某某设赌局骗其钱款为由,向马某某索要钱款,遭到马某某的拒绝。被告人鲁新义便用拳脚对马某某进行殴打。马某某被打后,同意给付被告人鲁新义人民币1万元并电话告知其朋友张某自己被被告人鲁新义控制需给付其人民币1万元才能离开。尔后,被告人鲁新义为避免马某某逃跑,与徐姓男子等三人挟持马某某在附近逗留。3日零时许,张某电话告知马某某钱款已汇入指定账户,被告人鲁新义及徐姓男子遂带领马某某前往位于通江街与解放大路交汇处的农业银行,确认10 000元已汇入后,在银行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1000元并返给马某某人民币500元后,将马某某释放。经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马某某,鼻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牙外伤致1︱二度松动,︱12一度松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庭审前,被告人鲁新义家属与被害人马某某针对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被害人马某某,鼻外伤致双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牙外伤致1︱二度松动,︱12一度松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前科材料,证实被告人鲁新义因犯诈骗罪,于1999年2月被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04年12月21日被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
3、医疗材料及损伤部位照片,载明被害人马某某的伤势情况。
4、辨认笔录,载明被告人鲁新义辨认取钱的中国农业银行吉林市通江支行自助提款机的经过及结果。
5、银行卡查询凭证,载明卡号为6228480540800661618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13年7月3日至2013年7月29日的交易明细。
6、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老鲁在吉林火车站东出口外的路边,用拳头打了马某某面部两拳。我听老鲁说什么马某某和别人合伙设局骗他,让他输钱了,老鲁让马某某给他出钱做补偿。马某某不同意他的要求就挨打了。
2013年6月23日,马某某找我去北京溜达玩,我也没啥事,就跟着他从和龙去了。我俩到北京就在车站见到了老鲁,我听马某某说老鲁是从吉林过来的。到车站接我们的是一个叫老杨(不知道名字)的男子,之后老杨安排我们在北京回龙观的一个宾馆住下了。这之后我们一共住了一周左右,期间老鲁回吉林两三天,我听马某某说老鲁是回吉林筹钱了。老马回来后我们在北京又待了两天回的吉林。我们在北京这些天,我白天都是自己出去溜达,晚上和他们在一起住,至于马某某、老鲁和老杨他们去干什么我不太清楚,但听他们唠嗑好像是去赌钱了。因为我不太懂这些东西,我也没过问。我、马某某和老鲁我们仨是7月2日那天从北京坐动车回来的,本来我和马某某打算到吉林倒车直接就赶回延吉。但在车上马某某和我说老鲁要安排在吉林吃点饭。于是在到吉林之后,我和马某某下车后买了回延吉的票,然后跟老鲁出站要去吃饭。从吉林站东出口出来后,快走到有路灯的路边时,遇到个男的来接老鲁,他还给老鲁拿了双布鞋来。老鲁换上这双布鞋之后,就变了态度,他和马某某说老杨和马某某一起设局骗他输钱,输了10000多块钱,让马某某把输的这些钱给补上。马某某说和他没关系,是老杨和老鲁输的钱,不同意给老鲁钱。(他们说的原话我记不清了。)他俩就呛呛这个事。之后老鲁就对我说,没你事,你闪一边去,走吧。马某某就小声说打110。于是我就借机离开了他们。我往车站方向走,想去找车站的警察报警,边走就看见过来一辆出租车,下来两个男的,他俩好像也是老鲁找来的。接着老鲁打了马某某面部两拳,马某某也没还手。我就赶紧往车站去,我进站没找到警察,于是又返回打仗的地点,但人都不见了。我给马某某手机打电话,也没人接,后来我到站前那边的睡佛阁开了一个房间,直到后半夜1点多,马某某给我回电话,然后来睡佛阁找的我。我看他鼻青脸肿的,衣服也埋汰了,有血有土。他说老鲁他们把他打了,抢走了10000元钱。马某某报警了。
7、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7月初,晚上大约22时左右,我接到我朋友马某某的电话,他说,你在哪呢,借我一万元钱,我和别人去北京耍钱去了,和我一起去的人说我骗他了,你把钱给我打来,他们就放我走了。我一听马某某这么说,我就说行,你把卡号给我发过来吧。然后马某某给我发的短信,上面有要我汇款的账号还有姓名,姓名忘了。之后我就去农村信用社准备汇钱,但是太晚了,农村信用社关门了,我就又给马某某打电话,我说农村信用社关门了,要不我把钱给你送过去吧。马某某说不用了,你再找个银行吧。我俩正通话呢,马某某旁边有个人就把电话抢过来和我说,你朋友马某某给我骗到北京耍钱,他还找人设局骗我钱,你赶紧把钱打来,钱到手我就放人,我再给你一个别的卡号,然后电话就挂了。我又去的翠江锦苑楼下的一个自助银行,不是建设银行就是农业银行,用自动存款机汇的一万元钱,汇完钱后我又给马某某打的电话,告诉他钱已经汇完了。马某某当时说知道了,然后让我在盛世中国门前等他一会,后来我又去的盛世中国,不一会马某某就来了。本来想挺长时间没见面了,一起吃口饭,但是见面的时候,我看见他被打的挺重的,就没去吃饭,我直接把汇钱的小票给他,马某某说他要去公安局报警,我就回家了。
8、被害人马某某陈述证实,鲁新义打我是因为我介绍他到北京回龙观附近的一个棋牌室玩砸金蛋(一种用扑克进行的赌博)。他是7月1日去的,玩了两天。他说他输了16000多元。他以为我是在设计他的,就向我要他输的钱,我不给,他们就打我了。他和他领来的三个男的打的我。
2013年7月2日下午两点多,我从北京坐动车回吉林,鲁新义玩完了也要回来,他就说咱俩一起走,我俩就一起回来的。本来我要买票回延吉,鲁新义说到吉林喝点再走,我就和他一起买的到吉林的票。晚上10点多,我们到吉林下车从东出口往外走,和我一起的还有一个我的延吉老乡刘某某(刘某某)。快走到路边(嫩江街)时,鲁新义就用手薅我衣服,把我衣服薅开了,我一挣,衣服被他拽掉了。我就问他,老鲁你干啥。老鲁说,你说干啥。我说不知道。然后老鲁就用拳打我嘴巴、面部、头部,于此同时后面也有人用拳脚踢打我,我被打倒在了地上,倒地后他们四个人就一起用脚踢我身上和头面部。打我的过程中老鲁把我手机抢去了,我的包也被他们的一个人抢去了。打完了老鲁就跟我说,我们俩一起去赌的(还有一个和他一起去北京玩的,我不认识),他输多少我不管,我输的10000块钱你得给我补上。我说我手里没有钱。他说没有,叫你家人汇,要不然我打死你。和他一起的那三个人也是边打我边说让我少说话,拿钱。他们边和我说要钱的事,边领着我往一个桥洞子方向走,老鲁说,找个旅店把你看起来,啥时候汇来10000元钱啥时候让你走。走路的过程中他们也是不停地打我,我说你们别打了,不就是要钱吗,要钱我给你们拿钱。老鲁说,不给钱你就死定了。之后我管老鲁要手机,我说我打电话让别人汇钱。他就把手机给我了,我给我朋友张某打电话,我说我被劫持了,把我打够呛,你给我送10000元钱来。但老鲁不让送,让汇钱。张某就给我汇了10000元。之后老鲁和那个拿我包的男的一起打出租车拉我去的一个农业银行,之后在那的提款机老鲁取了1000元钱。然后老鲁把我的手机和包还给我了,问我去哪。我说回延吉。他就让我跟他一起走,把我送到了吉林站西出口,他们就走了。
刚开始打我时刘某某看见了,后来老鲁他们让刘某某走,说不关他事。刘某某就走了,我让刘某某报警,不知道刘某某报没报。
今年5月份的时候,我朋友张德友给我打的电话,找我去北京玩(扑克赌博),我说我不会。他说让我找个会的去也行,一开始我没答应。等到6月末的时候,张德友的朋友老杨(姓名不详)给我打电话,又提这个事,说是找个有技术活(有作弊设备)的人,到北京来玩,如果赢钱了也给你分些钱,我就动心了。然后我联系鲁新义,老鲁就答应去了。我知道他有扑克分析仪。我就和他说北京有个砸金蛋的局,我朋友能帮你把设备下进去(放到赌局里使用),你看能不能去。他说没钱,我说我朋友能给拿钱,老鲁就答应了,说过几天抽时间一起去。之后我们就一起去了北京,具体日期记不住了。
第一天是在回龙观市场附近一个小旅店住的,之后换了。第二天老杨张罗我们去玩,老鲁说没钱,我就和老杨去了,我去的目的是看看。到那看完,我回来就和老鲁说这个局太大了,一把输赢得有1万多。老鲁就问老杨能不能把扑克分析仪下到局里,老杨说能。于是老鲁就返回吉林,他说是回去吉林张罗钱。他回去过了大概6、7天才回来,还领回去一个男的,这个男的带了两万元。之后老杨领老鲁去玩了。结果老鲁输了16000多元,老杨输了6、7千元。具体怎么个方式输的我也不知道。
我听老杨说是在这个局输了20多万,想找个有技术的帮忙捞回来点,就到处联系,正好我知道老鲁会,就找老鲁去了。
庭审中陈述证实被告人鲁新义在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出人民币后返给其人民币500元。
9、被告人鲁新义供述证实,2012年年末的时候,我和那个姓马(马某某)的人在一次赌局中认识的,当时就是认识,互相留个电话,具体没有办过事。今年(2013年)6月中旬的时候,这个姓马的给我打电话,他说我在北京有个朋友,能带你玩(上赌局),你去不。我说我没有钱啊,能不能准啊这些人。老马说,不用你拿钱,到北京我朋友就拿钱给你玩了,你玩就行,这些人没问题,有事你冲我说话就行。我一看他朋友能给我拿钱玩,有事找老马,我就同意了。但是我说,我连去北京的路费都没有啊。老马说那你把银行卡卡号告诉我,我找个能给咱俩出钱的人,给你打点钱,完了后天咱就去北京。第二天他往我银行卡里打了300元钱,然后打电话告诉我说,你拿这300元钱,明天咱们在北京碰面,我在延吉这面走,你在吉林走。就这样我拿着老马给我打过来的300元钱,先坐动车到的长春,然后又坐动车去的北京。我到北京的时候是早上,然后老马随后也来了。老马的北京朋友到车站接的我们两个,请我俩吃的早餐并且安排我俩住旅店,白天我们两个就在旅店呆着,老马说晚上咱俩上局,但是我朋友没给我拿来钱呢。我说,没钱我可不去,一帮人看着太磕碜。晚上老马的朋友来旅店找他,他们两个叫我去,我觉得没有钱去也没有意思,我就没去在旅店呆着了的。后来他们两个去了大概又1个多小时,老马就回来了,他回来和我说,这个赌局好啊,500-1000的局,你要去了,一晚上能赢个4-5万元钱。我说再好的局没有本钱也不行啊,你要是弄不到钱,明天我就回去了。老马一看我要走,他就和我商量,你看你回去能不能弄到钱,咱们把事定下来,你还回不回来了。当时我也不确定能不能弄到钱,我就说,现在说不好,我要是弄到钱,我就回来,电话联系。老马说明天他还得去别的地方看看有没有好的赌局,他就没和我回吉林,我自己回来的。
我回吉林呆了4天,在我老乡那借了2万元钱,然后我给老马打电话,你还在北京吗,我弄到钱了。老马说,我还在这呢,你弄来多少钱啊。我说两万,你朋友再借我点就能上了。老马说,那行,我朋友再给你拿两万,你来吧。我坐车回的北京,去旅店找的老马。当天晚上老马就安排我上去玩,但是他没有去,他在旅店等我了的。晚上老马北京的那个朋友来旅店接的我,我们住的旅店在回龙观,我和老马的朋友打车去的一个办公楼里面,在二楼办公室里面赌的,老马也去过那个地方,他知道具体在哪。去的时候老马的朋友没玩,我和其他三个人玩的扎金花,开始说500-1000的局,然后玩着玩着就涨了,他们一次下了3000多,我要是不看牌就要下6000元钱,跟了几把我没有钱了,因为来的时候我就带了2万元钱,我手里的牌挺大的,是A清,我还不想放弃,我就和他们说,你们这开始不说500-1000的局么,怎么还带一次下3000元钱的。然后他们就说,你到这来了,就得按我们这规矩。我一看他们急眼了,我怕他们揍我,我就没说话,我没有钱再下了,他们就说那这把牌你就扔了吧,你也没有钱了。输完钱,我就和来接我的那个北京人回旅店了。回旅店后,老马问我怎么样,我说抓个A清,没有钱下了,开不开牌,都输了。老马听完也没说话。第二天,老马的朋友拿了1万元,我拿了1万元,我俩又去的,这次老马的朋友说,这次我玩。我一想反正我俩都出1万元,谁玩都一样,我就让他玩的,我在旁边看着。这次还是第一次的这三个人,第一把牌不好就没下钱。第二把老马的朋友抓了一个A和两个小牌,其他三家都是闷的,人家下500,他就下1000,连着跟了好几把,又把这2万元钱都下里了,后来开牌的时候,都输了。我在旁边看着挺来气的,我就和他说,那一个A,你也不能跟人家那么上啊。然后那个人就给我骂了,说你会玩扑克不,我一张A以前赢过4-5万呢。我看他又急眼了,我就不说话,回到宾馆后,我和老马说带来的钱都输没了,回家吧。然后我俩坐15时的车回吉林了,到吉林的时候是晚上22时左右。
在车上的时候,老马和我说,下次你还去不了,再去我拿三万。我为稳住老马,我就说,这局这么好,下次我还得去。然后我就给我朋友打电话,找来三个人,让他们在下车的地方接我俩,我找他们三个来就是为了给打打气,好让老马给我钱。我和老马说是请我们两个吃饭的。下车后,我三个朋友在出站口等我俩,边走我就和老马说要钱的事,我就问老马,你的这些朋友真狠,两三把就把我钱全赢走了,你不说冲你说话么,那我这两万输了,你得给我摊点。老马说你输了,我也没有钱啊,我连局都没去,我又没玩。我听老马这么说,他是想不认账,我就和老马说了,在北京,你朋友设计我,骗我钱,这钱你必须得有个说法。然后我就向老马要钱。老马就是不认账,我说你找我去北京,然后你说有什么事冲你说话,我钱都输没了,你现在就得给我吐出来点钱。我刚说完,老马转身就跑,我就往前追,追上的时候,我抓着老马的头发,一下就把老马摔倒了,他要起来,我又用膝盖顶着老马的面部又按倒在地上,接着又用拳头打在老马面部几下,当时老马的嘴让我打出血了。老马就求我说,别打了,别打了,算我求求你,我陪你一万吧,你输的钱算咱俩一人一半,我认了,我让我朋友给你送来。我怕他再找人来揍我,我就让老马告诉他朋友,把一万元钱打我的银行卡里,然后我就把银行卡的卡号告诉他了。等钱的时候,我说咱们往前走,别在这呆着。然后我怕老马再跑,我就拽着老马的胳膊,我们5个人沿着辽宁路往前走了一段,当时老马说,老鲁啊,这次我认了,你说我局都没上,我还挺冤的呢。不一会老马的朋友给他打电话说钱汇过来了,我就带着老马打车去的通江街与解放大路交汇的中国农业银行,我和老马在ATM机上取出来1000元钱,给了老马500元,然后我又打车送老马去的火车站,之后我们就分开走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新义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鲁新义虽辩解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但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新义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没有债务债权关系而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鲁新义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第一、二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被告人鲁新义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并非法占有被害人马某某的人民币10000元,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被害人马某某不是参赌人员,被告人鲁新义从北京回到吉林市后强行迫使马某某让其朋友向鲁新义所持有的银行卡上汇款,所以马某某所控制的财物已超出赌局范围,不属于赌资或赌债;第三、马某某没有陈述关于事先与被告人鲁新义约定输钱分摊事宜;第四、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老鲁说什么马某某和别人合伙设局骗他,让他输钱了,老鲁让马某某给他出钱做补偿”证实鲁新义在劫取马某某的财物是以补偿为理由,并非是鲁新义与马某某事先约定输钱平摊;第五、被告人鲁新义在赌场输钱后,自己感觉被害人马某某设局骗其财产,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均为其主观猜测;第六、被告人是否将自己实名的银行卡告诉被害人和被害人的朋友以及是否改变电话号码与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何种犯罪没有关联性。以上足以认定被告人鲁新义抢劫犯罪的对象并非赌资或赌债,而是意图非法占有参赌之外人员的财物,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所使用的暴力程度不足以使被害人无法反抗即达不到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程度的辩护意见,被告人与他人已将被害人马某某殴打致伤,并控制马某某的人身自由,在此情况下,被害人马某某给其朋友打电话称其被人劫持,让其汇钱;同时证人张某证实马某某称把钱汇过去才能被放走的情况及证实鲁新义称钱到手才能放人的事实。可见被告人鲁新义所使用的暴力手段足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鲁新义不是向不特定的人员实施抢劫的辩护意见,因抢劫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向不特定的人员实施,故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事后被告人打车将被害人送回火车站并给被害人500元钱让其回家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鲁新义在犯罪已既遂的情况实施的上述行为,与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在本次事件中自己也不认为自己被抢劫了,而是认为被敲诈了的辩护意见,因被害人及被告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如何认识不影响被告人鲁新义犯罪行为的定性,故以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鲁新义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新义在公安机关及公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鲁新义已经赔偿被害人马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马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新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