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5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319号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超,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吉林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代理检察员张道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超于2014年3月至5月间,谎称可以办理银行透支卡,每张卡收取人民币3,000元的手续费,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并以支付好处费的名义让郭某某帮忙拉拢他人前来办卡。郭某某帮助被告人王超找到22人办卡,并向被告人王超支付办卡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8,500元。所骗钱款均被被告人王超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超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超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被告人王超供认犯罪事实,未作辩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超于2014年3月至5月间,谎称可以办理银行透支卡,每张卡收取人民币3,000元的手续费,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并以支付好处费的名义让郭某某帮忙拉拢他人前来办卡。郭某某帮助被告人王超找到22人办卡,并向被告人王超支付办卡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8,500元。所骗钱款均被被告人王超挥霍。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经过,载明案件的破获过程。

2、公安扣押物品清单,载明办案机关扣押的涉案物品。

3、被骗人员名单,载明被骗人员。

4、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5、郭某某提供的办卡人员名单,载明办卡人员的信息。

6、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2月份认识的王超,2014年3月中旬,王超称能办理银行透支卡,并称每张卡的手续费为人民币3000元。其给王超介绍33人办卡,每人交3000元,其将每人2000元给王超,余下的钱给别人垫付办卡和返还给了办卡人。王超于2014年6月19日返还5000元,其发现被骗后报警。

7、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17日,通过王某丁得知郭某某朋友的儿子王超能办透支卡,其与郭某某联系后,将自己的和其爱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6000元钱交给郭某某。

8、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郭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办理透支卡,其与王某丙等五人同意办理,其将3000元交给郭某某,其余四人12000元是郭某某垫付的。

9、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4年3月13或14号,找郭某某时,听王超说能办信用卡,让郭某某帮联系人。其给联系的王某甲、王某戊、张某、高某某。后来知道被骗了。

10、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王某丁告诉其能办透支卡并帮助其联系,计划本人和张某各办一张。2014年3月20日将6000元钱转到郭某某卡上。之后知道被骗。

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不知道钱汇给谁,其余基本同高某某证言。

1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上旬,通过朋友认识姓郭的女子,通过姓郭的女子办理透支卡,5月中旬将3000元钱交给姓郭女子。

13、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0 日,通过郭某某得知王超办理透支卡,其给联系的人员,并将钱交给了郭某某。

14、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其通过王某丁认识的郭某某,通过郭某某认识的王超,王超说能办透支卡,其与王某甲将办卡手续费于2014年3月份交给郭某某。

15、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通过郭某某办理透支卡,其让朋友孙某替交6000元钱给郭某某。

16、证人金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25日下午,郭某某说有人能办透支卡,其将手续3000元交给郭某某。

1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末,郭某某说王超能办透支卡。4月2日其将手续费3000元交给郭某某。

18、证人王某庚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母亲郭某某说王超能办透支卡,被王超骗取3000元。

19、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份,郭某某说有人能办透支卡,其将3000元钱交给郭某某。

20、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1日得知郭某某认识能办透支卡的人。4月4日期将手续费3000元交给郭某某。

21、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通过吴某某认识姓郭的女子,说能办透支卡,其将3000元钱交给姓郭的女子。

2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薛某某问其是否办理透支卡,手续费3000元。之后其和薛某某、张晶一起到二医院把钱给了郭某某。

23、证人薛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郭某某说一个朋友能透支卡,手续费3000元。其与四个朋友将15000元钱交给郭某某。后来听说被一个叫王超的人骗了。

24、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4月王某某说一个朋友能办透支卡,需要好处费3000元,其同意办,并将3000元钱交给王某某,后来王某某说招郭姐,郭姐找的人办的。郭姐也被人骗了。

25、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通过郭某某认识一个叫王超的人,王超能办透支卡,得交3000元钱。其同意办,并向郭某某借了3000元钱,郭某某将钱交给王超了。后来郭某某说被骗了。

26、证人熊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3月,吴某某说姓郭的女子认识一个叫王超的人能办透支卡,办卡得交3000元钱,其将3000元钱交给吴某某,吴某某将钱交给王超。

27、证人宋某某证人证实,2014年3月份,王超找其版主办理透支卡。其找的张绍华找信用卡公司办理,王超给其回去7700元钱,之后没办成,其将7000元汇给了王超。

28、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中旬,郭某某说认识一个朋友王超能办透支卡,办成交3000元。其同意办,并将钱交给郭某某让其交给王超。

29、证人孙某证言证实,郭某某说王超能办透支卡,2014年4月10日其将3000元交给郭某某,郭某某交给了王超。后偶来郭某某说被王超骗了。

30、证人王某辛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下旬,王超以办理透支卡为名骗其人民币6000元。

31、被告人王超供述,2014年3月初至4月10日左右,其谎称能够办理大额透支信用卡骗取郭某某的信任,并称每张卡需要3000元钱。郭某某给其找到33人,郭某某每人收3000元,将其中的每人2000元,共计66000元交到其手中。2014年6月19日返还给郭某某5000元。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王超诈骗犯罪的作案事实,有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王超对此事实亦供认不讳。故对此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超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超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未退赔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超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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