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甲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3 23:49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吉高新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宏阳(曾用名王洪阳),女,1991年6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洮南市,公民身份证号220881199106030720,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华大学师范分院音乐系2010级学生,2011年9月20日被开除学籍,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光明街9委95组,住北华大学师范分院宿舍A区511寝室。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袁军善,吉林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1日以吉高新检刑诉字[2012]第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宏阳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宏阳死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斌

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

人民陪审员  蒋新民

二О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李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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