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6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苗某,男,1987年4月7日生, 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朝阳区,居住地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 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6)第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李文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份在网络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是中国北车质检组组长,曾在中国北车人事部门工作,以能为被害人李某办理到客车厂工作为由,取得李某信任,并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骗取李某人民币108200元。
1.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客车厂外,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公章,以能办理客车厂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23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客车厂外,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公章,以能办理客车厂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定金人民币55000元。
3.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4月4日以办理工作缺钱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走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工作证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600元。
6.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办理工作需要工作服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元。
7.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23日以办理工作需要房屋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元。
8.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能给李告办理到俄罗斯工作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火车站旁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4000元。
9.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8月份以办理工作需要入学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向其账户汇款人民币8600元,在长春市绿园区北京华联外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7000元。
10.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北京华联外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000元。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苗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王某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份在网络发布信息谎称自己是中国北车质检组组长,曾在中国北车人事部门工作,以能为被害人李某办理到客车厂工作为由,取得李某信任,并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共骗取李某人民币108200元。
1.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20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客车厂外,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公章,以能办理客车厂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定金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23日在长春市绿园区客车厂外,利用虚假合同、虚假公章,以能办理客车厂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5000元。
3.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4月4日以办理工作缺钱为由向被害人李某借款,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4月2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走关系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5000元。
5.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工作证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600元。
6.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13日以办理工作需要工作服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元。
7.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5月23日以办理工作需要房屋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2000元。
8.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6月30日以能给李告办理到俄罗斯工作为由,在长春市宽城区火车站旁工商银行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7月1日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汇款人民币4000元。
9.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8月份以办理工作需要入学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向其账户汇款人民币8600元,在长春市绿园区北京华联外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7000元。
10.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办理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在长春市绿园区北京华联外骗取被害人李某现金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李某甲报案后,决定对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12月31日西安广场派出所侦查员在吉林省通化市新站街一旅店内将涉嫌诈骗的被告人苗某抓获。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苗某出生于1987年4月7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组织的两次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苗某是对其多次进行诈骗的人。
5.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涉案人员王某、陈姓领导身份正在进一步核实中。
6.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苗某非该公司员工。
7.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书(样例)及劳动合同印章(样例)证实,该公司营业执照名称为: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并在2015年12月底更名为: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招录新员工的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工作目前只有校园招聘或在公司官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两种方式,从未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招聘活动,公司招录的新员工在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出具其公司正规使用的劳动合同书(样例)及劳动合同印章(样例)。
8.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苗某伪造了用人单位为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书给被害人李某,该合同书内容及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的印章,与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书及印章均不一致。
9.被害人李某提供的录用通知书证实,被告人苗某伪造了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的录用通知书给李某。
10.被害人李某提供的长春市第二医院医疗费票据证实,被害人李某于2015年3月26日在长春市第二医院体验并交款人民币129.70元。
11.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收条证实,被告人苗某于2015年3月20日收到人民币5000元。
12. 被害人李某保证书证实,被告人苗某保证被害人李某在2015年8月27日进入北车集团工作,并且承诺被害人李某不是合同工人,而是股份终身制员工,进厂后,在一周内进研发岗。如果被害人李某进厂后一个月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被告人苗某退款。具体款项为3月20日5000元、3月23日55000元、4月4日10000元、4月29日5000元、5月9日600元、5月13日2000元、5月23日2000元、6月30日6000元、7月1日4000元、8月6日3300元、8月8日2300元、8月9日2200元、8月9日800元、8月19日7000元、8月19日3000元,共计108200元。
13.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凭证证实,被害人李某分别于2015年4月4日存入苗某账户10000元、2015年4月29日存入苗某账户5000元、2015年5月9日存入苗某账户600元、2015年5月13日存入苗某账户2000元、2015年5月23日存入苗某账户2000元、2015年7月1日存入苗某账户4000元、2015年8月6日存入苗某账户3300元、2015年8月8日存入苗某账户2300元、2015年8月9日存入苗某账户2200元、2015年8月9日存入苗某账户800元。
14.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是李某的父亲,李某被苗某骗了。2015年3月初,我儿子李某在58同城的网上看到一条北车的招聘信息,之后李某与苗某就在网上联系上了,苗某与我们说能办进北车的正式职工,需要6-8万元钱,之后在3月20日左右的时候,我与李某、还有李某的母亲(刘继敏)一起到长春市绿园区北车的南门附近与苗某见面聊起办工作的事情。苗某对我们说办工作需要6万元钱,先要交5000元的定金,我们当时就给了苗某5000元现金,苗某说让我们回去等信,过两天联系我们,到时候让我们准备好剩下的55000元钱,直接就跟我们签合同,之后我们就回家了。3月23日的时候,我们又来到了绿园区北车南门附近与苗某见面,见面之后我们给了苗某剩下的55000元钱,并且在苗某的车上签了北车的入职合同,之后苗某在3月26日的时候带着我儿子去的长春市第二医院去体检,体检之后让我们回家等电话。到了4月4日的时候苗某,给我们打电话说现在办工作还需要10000元钱,让我们给他打10000元钱,我们就在吉林给苗某汇去10000元钱,4月29日苗某又以办工作需要走关系的名义管我们要了5000元钱。5月9日苗某给我们打电话说工作已经办下来了,让我们等着就行,说工作证押金600元钱,当日我们就给苗某把钱汇过去了,等到5月13日的时候苗某又向我们要了2000元钱,说是领导特批一套房子,这房子不要租金,是一个单间,需要交2000元钱的押金,我们也是当日给苗某汇过去的。之后苗某去了一趟吉林,给我们拿了一个入职申请表,我儿子李某在入职申请表上签了个字。6月30日苗某又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苗某说有一个好消息,说能让我儿子去俄罗斯工作,他给争取了一个名额,说让我们拿10万无就能给办过去,我们说没钱,他给我们想办法,把我们以前的钱都用来办这个事,让我们再拿5万元钱就行。我们就在火车站旁边一个工商银行给苗某6000元钱现金,苗某说不够,让我凑够1万,回到吉林之后我们又在船营区桦皮厂镇信用社给苗某汇去了4000元钱。一共是1万去俄罗斯的押金,说三年之后回来了押金能给我们返回来。在8月份的时候,苗某告诉我儿子准备去上班,工作已经办好了,在8月3、4号的时候苗某带着我儿子去了合心客车厂,当时只有我儿子自己去的,之后过了10天左右苗某又给我们打电话说还需要最后一道程序,需要办进一个技校走一下程序,需要交15600元钱,等到上班之后就会把钱返给我们,之后过了几天我们又来长春把办技校的15600元现金给了苗某。苗某说在客车厂找了个师傅带李某,需要给3000元好处费,到了8月末的时候我们感觉被骗了,我们就报警了。苗某一共收取我们108200元钱,他们自称是客车厂的职工,以前是客车厂人事的,现在到质检组当组长。苗某一直没给我们办成工作,而且很多事情都在敷衍我们。
我与王某见过两次面。第一次与王某见面是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苗某带着我与我儿子(李某)一起去的客车厂(合心)见的面,我们与王某见面后,苗某介绍王某是主任助理,王某对我们说,李某办工作的事情都是领导给办的,她只负责帮着跑腿的,我看见王某胸前带着个工作证,我用手拿着王某的工作证看了看,之后我问王某工作证办的怎么样了,王某回答说,因为这次李克强来了,查的比较严,让我们再等一等,我把李某的材料都交上去了,我与王某第一次见面就结束了。我与王某第一次见面后,苗某在车上介绍王某是主任助理,办工作的事情都是王某帮着办的。我在看王某胸前的工作证的时候,上面写着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姓名王某,还写是哪个车间的(具体记不住了)。与王某第二次见面是2015年下半年的时候,这次是苗某开车带着我与我儿子(李某)一起去的客车厂(合心)见的王某,与王某见面后,王某说办工作的事情就差一个中航技校的票子,有这个票子就能正式上班了。这回见面就结束了。中航技校的票子苗某解释说上长客上班,需要一个中航技校开具的上学证明,有了这个票子就能正式上班了。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苗某当着我儿子(李某)还有王某的面介绍时,说王某是主任助理,王某没否认,但王某是否是主任助理,我不清楚。
15.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认识苗某,他是我男朋友苗壮的哥哥。我在客车厂合心分厂瑞朗公司上班,具体就是调试车辆的高低电压等工种,是客车厂的临时工人。我不负责单位招工工作,招工的事和我没有任何关系。2015年入秋的时候,苗某去我单位找过我好几次,苗某先前领去的是个男孩,他个子挺高,20多岁的样子,后来去时还有男孩的父亲,这几次,都是苗某让我帮着去做的,我理解就是为了推脱那个男孩,为什么要推脱那个男孩苗某没有和我说过。2015年秋天,苗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边苗某和我说他一会儿要领一个人到我们合心客车厂厂区去,大概在中午的时候让我在厂区门口见一下那个人,苗某让我充当一下车间主任助理的角色,并且让那个人交几张照片,别的啥也不用说了。过了一会儿,苗某领着一个男孩来到了我们合心厂区门口,我就出厂上了苗某的车,在车上我给那个男孩看了一下我的工作证,并且收取了那个男孩塑料袋里边装着的照片,然后我就走了。收取那个男孩的照片是苗某让我收的,后来下班之后我就把照片给苗某了。我没有告诉男孩说我是主任助理,我到门口后就上了苗某的车,那个男孩就和我打招呼,叫我姐,我估计应该是苗某和他说起过我。后来苗某还领那个男孩来过一次,他们来之前苗某也是给我打电话,让我说最近是李克强来了,查的比较严,让那个男孩等一段时间。过了一会,苗某就开车来了,车上除了苗某还有两个人,一个是年纪大的男的,还有一个是上次来过的男孩,我出去见到他们之后就按照苗某电话里边告诉我的和那个男孩说了。我分析苗某正在给这个男孩往客车厂办工作,是为了推脱那个男孩办工作的事情,才让我帮忙这么说的,但是苗某没有明确和我说他正在给那个男孩办工作。李克强来了跟这个男孩往客车厂办工作没有关系,我感觉苗某只是找个理由推脱一下。还有一次见那个男孩和苗某也是在合心客车厂门口,苗某在我们见面之前也给我打了一个电话,在电话里边苗某告诉我,见面之后和那个男孩说工作差不多办成了,但是差一个证。见面之后我就和那个男孩说他就差一个证就可以上班了,让那个男孩把那个证准备好,然后我就下车走了。苗某让我充当车间主任助理这个事是假的。后来一次见到那个男孩说他的工作现在正在办,但是最近李克强来了,查的比较严,让那个男孩再等一段时间,这件事情也是假的。后来一次我见到苗某和那个男孩,并且和那个男孩说差一个证就可以上班了,让那个男孩把证准备好,这件事也是假的。都是苗某让我这么说的。我帮苗某说假话是因为苗某是我对角苗壮的哥哥。苗某没有给我任何好处。苗某让我说的这些事情,在我这里没有发生过,但苗某这么做目的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苗某能够往客车厂安排工作。
16.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4日,我在绿园区客车厂西门被一个叫苗某的人骗了,他是以给我往客车厂办工作的名义骗的钱。2015年3月18、19号,我在58同城工作招聘上看到有人发布了一个信息,信息上称能往客车厂办工作,我就给那个人打了一个电话,那个人叫苗某。苗某在是话里边说他是北车人事处的职工,现在调到北车一个质检处的一个组长。他说他能办这个工作,上边有三个领导办工作,但是钱由他来收,领导不能出面收钱,由他来代办这个事情。说8万元钱能办到客车厂当正式职工,并且让我们开一个特困证明,能便宜2万元钱,就是6万元钱能给办到客车厂。2015年3月20日,我和我父母一起从吉林市到长春市绿园区客车厂西门与苗某见面了,见面之后苗某说先让我们交5000元钱现金的定金。并且拿出来了一个合同,合同是中国北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上边还盖着中国北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说必须交完剩余的55000元就能签合同。我们当天交了5000元钱就回家了,然后到3月23日我们又来到了长春,还是在客车厂西门附近又与苗某见了面,见面之后我给苗某55000元现金,并且我在西门苗某的车上签了这份合同。苗某说过两天让我去体检,苗某在3月26日领着我还有我父亲一起到长春市第二医院去体检了,体检之后就让我们回家等电话。4月4日的时候,苗某又给我打电话说现在办工作还需要10000元钱,让我们给他打款10000元钱,我就在吉林给苗某汇去了10000元钱,4月29日苗某又以办工作需要走关系的名义管我们要了5000元钱。5月9日苗某说工作已经办下来了,等电话就能上班了,说工作证押金600元钱,5月13日说又向我们要工作服的押金2000元钱,5月23日向我要房子的押金2000元钱,他说他向领导特批了一套房子,这个房子不要租金,是一个单间,需要交2000元钱的押金。我向苗某要押金票子,但是苗某一直也没有给我们看过押金票子。我这三笔钱都汇给了苗某,一共4600元,都是给汇过去的。之后苗某去了一趟吉林,给我保拿了一个入职申请表,我在入职申请表上签了一个字。6月30日苗某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苗某说有一个好消息,说能让我去俄罗斯工作,他给争取了一个名额,说让我们拿10万元就能给办过去,我们说没有钱,他给我们想办法,把我们以前的钱都用来办这个事,让我们拿5万元钱就行。我们就在火车站旁边一个工商银行给苗某6000元现金,苗某说不够,让我们凑够1万元钱,回到吉林之后我们又在船营区桦皮厂镇信用社给苗某汇过去了4000元钱,一共给了苗某1万元钱去俄罗斯的押金,说三年之后回来了押金就能给我们返回来。在8月初,苗某告诉我准备上班,工作已经办好了,在3、4号的时候,苗某领我去了合心客车厂上班,到了厂门口苗某打电话给一个叫王某的车间主任助理,是一个小姑娘,王某出来之后当面和我说我缺一个入学手续,现在我的工作已经办成了,给我分配到了高速动车调试车间。我们想留王某的电话,苗某不让我们留,苗某给我们联系了一个学校,是长春中航技校,一共收取了我们学费押金15600元,苗某说这个钱交给了学校。他说他把学校押金的票子给了王某,并且管我要了3000元钱帮我送礼,说给了一个研发部门的工程师,一个姓王的,这个姓王的是将来带我的师傅。王某给我们许诺说8月27日之前给我们办好这个事情,一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退款,我们就来报警了。和我联系的一共有三个人,苗某和王某,还有一个姓陈的领导。苗某一共收取了108200元钱。苗某自称是客车厂的职工,以前客车厂人事的,现在到质检组当组长。苗某没有给我办事这个工作,而且好几个事都是在敷衍我们,所以我觉得被骗了。
李某甲是我父亲。2015年4月4日,苗某打电话说他要给我办工作,但是手里差1万元钱,这1万元钱苗某说他自己手里边没有这个钱,如果有这1万元钱他就帮我垫上了。然后我妈就给他汇去了这1万元钱,这1万元钱也是苗某以给我办工作的名义向我们要的。苗某以给我办工作的名义我还接触到期王某,一个中航技校的刘老师,以及一个客车厂的陈主任。
17.被告人苗某供述证实,我因为诈骗被传唤到派出所,2015年3月份,在绿园区青年路客车厂北门诈骗的李某。我是以给李某往客车厂办工作的名义骗的李某。骗了98200元钱,还向他借了1万元钱。2015年3月份我在58同城上发布了一条信息,信息的内容以我可以给人往客车厂办工作,然后李某就打电话联系了我,李某的电话我记不住了,李某在电话里问我是不是招工,我说我们招工,李某问我是什么单位,我说我们是中国北车,李某就告诉了我他的学历,我说李某可以进中国北车研发。李某问我是做什么的,我和李某说我原来在中国北车人事处的职工,现在在质检组当组长。李某问我办工作需要多少钱,我说办北车正式职工需要8万元钱,但是我可以给他便宜2万元钱,我管他要价6万。我不是中国北车的职工,我说我在北车的人事部门工作过,现在当质检组组长是骗李某的,我这么说是为了让李某相信我。往北车办正式职工的价格是我自己定的,没有什么依据。然后过了两天李某和他父母一起到了长春绿园区青年路客车厂北门和我见了面,见了面之后他们给了我5000元钱定金,我给他们拿了一个带有客车厂公章的劳动合同让他们看了一眼,并且告诉他们交完了剩余的55000元钱就可签订劳动合同。我为了让李某人们相信我是客车厂的职工所以把和李某的见面地点选择在绿园区青年路客车厂北门,我拿的带有客车厂公章的劳动合同是我自己在网上找的,客车厂人事部的公章是我自己找人刻的,这份劳动合同是假的。过了3天之后,李某和他父母来到了长春,我又约他们在客车厂北门见了面,他们每次到之前我都在客车厂北门路边等他们,见面之后他们将55000元钱给了我,我就让他浩在我拿的假合同上签了字,按了手印。我和李某说10天左右就能进厂上班,并且是正式职工,然后李某他们就走了。我和李某签订的合同已经被我烧毁了。我和李某所签订的合同不是客车厂提供的,是我伪造的。我没有去给李某办工作,这些钱我都自己挥霍了。过了两天我让李某过来体检,并且领着李某去长春市第二医院体检了,领李某体检不是客车厂让李某去的,是我自己领李某去的,我为了让李某相信我正在给队办这个工作。2015年4月份我家里边要用钱,我就向李某借了1万元钱,之后我就又向李某要了5000元钱说是办工作用了。到了5月份我就和李某说工作已经办下来了,向李某要了工作证押金600元,工作服押金2000元,工作之后住房子的押金2000元钱。然后我又去了一趟吉林给李某拿了一个入职申请表让李某在表上签了字,表也让我销毁了。这时候李某的工作没有办下来,我向李某要的这4600元钱都是我骗他的,没有这回事,因为我手里没有钱了,我想再骗他们点钱花。在6月份,我手里的钱花的没有了,我就给李某他们说我有一个去俄罗斯工作的名额,拿10万元钱就可以给他们办去,但是后来他们给了我1万元钱,给李某办去俄罗斯工作这件事不是真的,没有这件事,是我骗他的。8月份我给李某打电话说工作已经办好,我假装领他去上班,李某和他父亲李某甲我们三个一起去了合心厂区,并且事先我给我弟弟的对象王某打了一个电话,王某是客车厂合心厂的临时工,我让王某称自己是车间主任的助理,我和王某说,第二天有一个叫李某的人过来面试,让她假装出来接待。我让王某和李某说工作已经给办成了,分配到了高速调配车间,但是李某缺了一个入学手续,这个手续是技校的专科毕业证。我将李某领到了客车厂合心厂区,在厂区外边我给王某打了一个电话,让王某出来接待,王某假装称自己是车间主任的助理,并且按照我交待她的说法和李某说了。然后我和李某、李某父亲李某甲三个人就离开了。我当时就假装给李某联系了一个学校,我说是中航技校,让他们交了学费押金15600元钱,其中有3000元的送礼钱,我说是给老师的。是我求王某让她帮我这个忙的,让她帮我向李某和李某他父亲说这些假话的,帮我骗他们。王某问我为什么要骗李某和他父亲,我说让她帮个忙,王某知道我是在骗李某和李某的父亲,因为她是我弟弟的对象,她才同意帮我一起骗他们俩个的。王某同意帮我这个忙,并且和李某按照我交待王某的话说了。王某帮我骗李某没有获利。后来我还骗过一次李某,管李某要了3000元钱,说是给李某将来工作的部门领导送礼。我一共从李某手里拿了108200元钱,其中有1万元钱是我向李某借的,其余的98200元钱是以给李某往客车厂办工作的名义骗来的。我开始给李某拿了一个假的合同让李某签了,骗了李某60000元钱,走关系的名义骗了5000元钱,后来我骗李某说工作办下来了,让李某交押金4600元钱,以去俄罗斯工作的名义骗了10000元钱,后来我以给李某办理去中航技校上学的名义骗了李某15800元,最后说是给李某领导送礼的名义骗了李某3000元。这些事情我都没有给李某办,都是虚构的,开始6万元钱合同的事情是假的,后来押金的事情也是假的,去俄罗斯的事情也是假的,给李某办技校上学的事情也是假的,给李某领导送礼的事情也是假的,以上事情都是我虚构的。
8月份我给李某打电话说工作已经办好,我假装领他去上班,李某和他父亲李某甲我们三个一起去了合心厂区,并且事先我给我弟弟的对象王某打了一个电话,王某是客车厂合心厂的临时工,我让王某称自己是车间主任的助理,我和王某说,第二天有一个叫李某的人过来面试,她假装出来接待。我让王某和李某说工作已经给办成了,分配到了高速调配车间,但是李某缺了一个入学手续,这个手续是技校的专科毕业证。我将李某领到了客车厂合心厂区,在厂区外边我给王某打了一个电话,让王某出来接待,王某假装称自己是车间主任的助理,并且按照我交待她的说法法和李某说了。然后我和李某、李某父亲李某甲三个人就离开了。我当时就假装给李某联系了一个学校,我说是中航技校,让他们交了学费押金15600元钱,其中有3000元的送礼钱,我说是给老师的。是我求王某让她帮我这个忙的,让她帮我向李某和李某父亲说这些假话的,帮我骗他们。我是在8月份准备把李某带到合心厂区面试的前4、5天,开始联系王某的,我跟王某见面说过,也在电话里说过,我们是先在电话里说的,后见的面,最开始王某说她考虑一下,后来我求她好几次,最后在领李某去合心厂区面试的前一天,王某答应帮我这个忙了。王某没问为什么要骗李某和他父亲。她直接就答应我了。我让王某冒充车间主任的助理,并且和李某说这些假话是王某同意帮我这个忙,并且和李某按照我交代王某的话说了,王某帮我骗李某没有获利。我之前在派出所供述说王某明知我是骗李某的,还帮我这个忙,我现在说王某不明知了,我无法解释。我一共从李某手里拿了108200元钱,其中有1万元钱是我向李某借的,其余的98200元钱是以给李某往客车厂办工作的名义骗来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苗某均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合议庭予以确认。
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人民币108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的违法所得,应退赔给被害人。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苗某退赔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十万八千二百元,返还被害人李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