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2刑初6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吉林省榆树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份,制造虚假病历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12日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4103.75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审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9月份,制造虚假病历恢复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从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12月12日共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民币4103.75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还了赃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举报信、受案登记表、回执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2月28日,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榆树市培英街居民王某某伪造住院病历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侦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复印件、审批现场会议票复印件、低保入户核查问卷、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记录证明复印件、王某某申请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以得肥胖症没人用工,没有成家,于2013年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的情况。
3.城市低保恢复审批表复印件、申请书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记录证明复印件、王某某2013年保专用存折(帐号×××)复印件、房地产管理处证明复印件证实,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以自已患病,一人生活,没有劳动能力,没有住房,常年靠药物维持身体,生活困难,向培英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恢复自已低保的文件。
4.吉林大学第二医院00740543号病历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为恢复低保,伪造在吉林大学以脂肪瘤、副乳住院的情况。
5.吉林大学第二医院00740543号病历(2P63-66)证实,经公安机关调查,患者杨凤荣因患脂肪瘤、副乳在吉林大学住院的情况。
6.王某某的榆树市农商行帐号×××存款明细帐流水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9月份2014年9月领取低保金2793.25元,2014年10月份2015年12月领取低保金4103.75元。
7.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某赃款4100元。
8.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孙连英与王某某于2015年6月8日登记结婚。
9.公民户籍证明证实,王某某长女孙一然于2015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为华昌街一委102组。
10.人口变动查询信息证实,王某某户籍于2016年3月11日由原培英街十一委81组,变更致华昌街一委102组。
11.房地产管理处证明证实,孙连英、王某某名下无房屋产权登记。
12.榆树市救助事业中心证明证实,榆树市低保2013年、2014年低保标准为270元,救助中心现在执行新标准,过去的文件未留存。
13.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78年7月7日等自然身份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14.到情案情况及破案报告证实,案件的侦破及被告人投案自首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吴某某证言,我是榆树市民政局社会救济事业中心成市低保科科长。2012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55元,2013年和2014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70元,2015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298元的可以申领低保。保障编号3031058王某某的的审批是经过逐级审批的。经过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某有劳动能力,伪造病历人均收入高于申领城市最低保障标准,不符合条件。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来投案,因为骗取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我丈夫孙连英47岁,在榆树市住建局房地产客理处职员,女儿孙一然,2015年7月11日出生。孙连英每月工资两千多元,每年收入三万来元,我一直没有工作,全家就只靠他的工资维持生活。我是2013年9月份申请的城市低保,从2013年9月开始领取低保金,2014年9月被停发了。为了恢复低保,我于2014年9月伪造了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住院号00740543号病历,我没住过院,我在一家打字复印社把原病历的患者的个人信息改成我个人的信息,其它没动,病历的专用章是在打字复印社扫描的,这样就有了重大疾病病历。我写了一份恢复申请书,填了恢复表,榆树市低保中心于2014年9月22日批准我恢复低保,民政局给开了一张农村商业银行的低保专用存折,每月把低金打进去,我每次都是支出来花了。2014年10月开始重新领取低保金,共领取了4100元,以调取银行存款明细为准。我不符合低保条件,伪造病历了。
另供述,2013年7月我申请低保是符合条件的,当时我是单身,肥胖找不到工作,那时不需要重病就可以申请低保。我是2015年6月结婚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异议,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掩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社会保障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全部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上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利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人民陪审员 杨 凯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范晗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