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金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47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集刑初字第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集检刑诉[2013]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福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相邻居住,2013年8月21日15时许,两人打了起来。佟某某从家中拿一不到一米长的木板,乔某某回家拿了洗衣棒槌(木制品)相互打对方。佟某某用木板打乔某某腰部,乔某某用洗衣棒槌打佟某某背部。佟某某被乔某某丈夫王某某用铁锹击打头部倒地后,被送往医院。出院诊断一项为,颈部3-7椎体骨质不连续、颈部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乔某某供述,被害人佟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刘某某、马某某、谷某某证言、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证据提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某与被害人佟某某系邻里关系。2013年8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因琐事和被害人佟某某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害人佟某某用木板打被告人乔某某腰部,被告人乔某某用洗衣棒击打被害人佟某某后颈部,王某某用铁锹击打被害人佟某某头部一下,将被害人佟某某打倒在地,致被害人佟某某轻型颅脑损伤、左侧顶部皮裂伤、颈部3-7椎体骨质不连续、颈部软组织挫伤、前胸壁挫伤、右手外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佟某某脊柱骨折,属轻伤。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佟某某与被告人乔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乔某某及其丈夫王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佟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今后治疗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00元(含已付5,000.00元),并已给付。被害人佟某某放弃追究被告人乔某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放弃追究王某某的民事责任,被害人佟某某对被告人乔某某予以谅解,附带民事部分已撤诉。

上述查明的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多钟,我在小店听到佟某某和我丈夫王某某骂起来了,佟某某说我和王某某把他媳妇于某某逼走了,我听到佟某某和王某某吵吵,就出去和佟某某吵起来,之后我俩厮打起来。我回家拿了一个洗衣棒槌,佟某某回家拿了一块木板,我们两个就往前上,谷某某在我和佟某某之间拉着,佟某某隔着谷某某用木板打我腰上几下,王某某看到了就拿了一把铁锹要过来打佟某某,谷某某和佟某某看到王某某拿着铁锹过来,谷某某就躲开了,佟某某转身往王某某那看,我看谷某某躲开了,就用洗衣棒槌往佟某某的左肩靠脖子的地方打了几下,王某某的铁锹也朝着佟某某的头拍下来,当时佟某某就倒地上了,后来佟某某被送医院了。

2、被害人佟某某陈述,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半点钟,我在邻居赵某某家门口听见我家对门的乔某某骂我,当时王某某在他家门口坐着,我就过去和王某某说:“你管管你媳妇乔某某,她老骂我和我媳妇,都把我媳妇气走了,现在你们乐了”。乔某某听了就从屋里出来,过来骂我,并上来挠我,我就往后退,退到我家门口没地方退了,就踹了乔某某一脚,乔某某就回家拿了个洗衣棒槌要过来打我,我从院里捡了一块木板,当时有不少人拉仗,后来王某某拿个铁锹过来要打我,我就转身看王某某,这时乔某某用洗衣棒槌照着我后脖颈子打了好几下,王某某拿铁锹照着我的头拍下来,我用木板挡了一下,但没挡住,把我的头打出血了,我就倒在地上迷糊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和刘某某、马某某在我家门口坐着,佟某某从外面回来,看见我就骂我:“妈了个逼,我媳妇走了你们就乐了”。当时我没说什么,我媳妇乔某某听见了,就从屋里出来和佟某某吵起来,然后两个人互相厮打,旁边有人拉着,佟某某被人拉开后,回家拿了个木板打我媳妇,我媳妇就回家拿了个洗衣棒子,佟某某拿木板打我媳妇腰上好几下,我媳妇拿着洗衣棒子打佟某某后脖颈子,打了几下我没注意。当时我挺生气的,就从我家车库里拿了把铁锹照着佟某某的头打了一下,当时他就趴地上了,出了不少血,周围的邻居把他的送医院了。

4、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多,我去王某某家商店跟王某某说话,当时佟某某跟王某某媳妇乔某某在商店门口说:“我媳妇走了,你们满意了”。说了几句就开始吵吵起来,然后就撕扯在一起,边上邻居就给他们拉开了,把乔某某推商店屋里了,把佟某某推回家了。王某某看乔某某跟佟某某打起来了也要往上冲,我就抱着王某某把他往车库里推,等我把王某某推车库里出来的时候,就看见乔某某跟佟某某又出来了,邻居们又在拉架,这时王某某拿了个铁锹跑过去一下就把佟某某拍倒了,佟某某倒在地上没反应了,我就联系了车把佟某某送花甸卫生院了。

5、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15时30分左右,我在王某某家商店门口跟王某某唠嗑,王某某媳妇乔某某和邻居佟某某吵吵起来,之后乔某某就跟佟某某撕扯起来,王某某怕媳妇吃亏就过去了,佟某某看他们两口子都过来了,就回家拿出来个木板打了乔某某后腰几下,乔某某也拿了个洗衣棒子打佟某某,具体打的哪我没看清,王某某一看媳妇被人打了,就回家拿了个铁锹出来拍佟某某脑袋上了,一下就拍倒了,当时出了不少血,这时邻居过去给他们拉开了。

6、证人谷某某证言证实,2013年8月21日下午3点半左右,我在乔某某家小店,听到乔某某和佟某某在外面吵吵,我就出去看看怎么回事,我看佟某某从他家院子里出来,手里拿着一块木板,乔某某手里拿着一根洗衣棒槌,两个人都要往前上打对方,我就过去拉着佟某某,当时乔某某在我后面,这时王某某喊:“你敢打我媳妇”。然后我就往王某某那看,佟某某也往王某某那看,王某某手里拿着一把铁锹要打佟某某,我怕打到我就闪开了,就在这个夹当,乔某某用洗衣棒槌打了佟某某肩部一下,王某某也用铁锹照着佟某某的头拍过去,佟某某用木板挡了一下没挡住,佟某某被打倒在地,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后来刘玉福就把佟某某送医院了。

7、集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证明被害人佟某某脊柱骨折,属轻伤。

8、书证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乔某某击打被害人佟某某所使用的洗衣棒未找到。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乔某某均未提出异议。经查,上述证据系侦查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供、证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应确认为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振鹏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人民陪审员  刘洪琴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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