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刑监1号
再审决定书
原审被告人邹继杰、王欣贪污罪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继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王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宣判后,邹继杰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辽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吉辽检控申刑申再建(2015)第1号再审检察建议,以其情节轻微,量刑不当为由,建议本院再审。本院认为,检察机关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六)项、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2016年第八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