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3 23:4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381刑初25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抢劫,于2015年11月16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雪,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4月15日、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睿、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张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杜某某(另案处理)与常某某等人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北平村郭某某家推牌九赌博过程中,因怀疑常某某赌博“使鬼”,杜某某伙同贾某某、崔某某(二人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常某某殴打后强行将其14 000元赌资抢走。随后又将常某某强行带到杜某某的车上,由杜某某、杨某交替开车,贾某某、崔某某持刀在后排座上对常某某挟持,四人继续以常某某赌博“使鬼”为由强迫常某某给其再筹集现金二万元,后因得知警方接报案,四人将常某某放走并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同案杜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辨认笔录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的辩解是,没有看到杜某某拿被害人的14 000元钱,当时其可能不在现场。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杨某具有坦白情节;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害人常某某存在一定过错;杨某属于初犯,没有前科劣迹。综上应对被告人杨某从轻、从宽处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凌晨1时许,杜某某(已判决)与常某某等人在公主岭市秦家屯镇北平村郭某某家推牌九赌博过程中,因怀疑常某某赌博“使鬼”,杜某某伙同贾某某、崔某某(二人已判决)及被告人杨某将被害人常某某殴打后强行将其14 000元赌资抢走。随后又将常某某强行带到杜某某的车上,由杜某某、杨某交替开车,贾某某、崔某某持刀在后排座上对常某某挟持,四人继续以常某某赌博“使鬼”为由强迫常某某给其再筹集现金二万元,后因得知警方接报案,四人将常某某放走并逃跑。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2、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杜某某、贾某某、崔某某判处刑罚情况。

3、伤情照片及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常某某被打后及住院治疗的情况。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杨某无其他违法犯罪记录。

5、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系被抓获归案。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曲某某、常某某、张某某辨认被告人杜某某、杨某的情况。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26日,张某某和常某某到秦家屯镇北边的村子一个叫郭某甲放的牌九局去了,常某某玩了一个多小时,玩的过程中,杜二拐子输没钱就下局了,到最后散局的时候,杜二拐子就说常某某在局上的时候耍赖,做手脚,常某某说没有,杜二拐子就上去用拳脚打常某某,还把常某某的裤腰带解下来用裤腰带抽常某某,后来常某某被几个人给架走了,临走的时候杜二拐子跟张某某说把常某某拉到杨大城子镇去了。

8、证人曲某某的证言,证明 2011年12月26日2点20分左右,杜某某给曲某某打电话,让曲某某给送纸和笔,送到屯子中间,曲某某送到以后,杨大城子镇有个叫杨某子的当时在杜某某的车上坐着,他把曲某某的手机号码要去了,杨某子当时给了曲某某一百块钱,让曲某某开车到杨大城子镇南市场的某某大药房那里看看那里有车和人没有,然后让曲某某给他打电话,曲某某就回家取车后开车去了,到那里之后曲某某就被警察跟上了,然后曲某某就被带回了派出所,后来带曲某某回来的警察让曲某某和他们一起到杨大城子镇街里某某大药房那配合他们找杨某子。

9、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25日晚上,常某某和张某某、还有杜二拐子(杜某某)、杜二拐子带来的几个人在郭某某家推牌九,杜二拐子输钱了,输了3000多元钱,输钱以后杜二拐子向别人借钱,没人借,杜二拐子就一直在旁边看热闹,推到23点左右的时候,常某某坐庄开始推牌九,杜二拐子就在旁边一直看热闹,推到26号凌晨1点钟左右的时候,局就散了。常某某一共赢有4000多元钱,就把赢得4000多元钱给了张某某。这时杜二拐子就问常某某说:“你是哪的”,常某某说:“我是梨树的”。杜二拐子说:“你跟我走”。常某某不跟他走,杜二拐子就对常某某说:“你糊弄我”。常某某说我没糊弄你,杜二拐子这时候有点急了,说让常某某把钱拿出来,常某某不给,杜二拐子及和他一起来人就说,不给钱就拿刀把常某某的手给垛了,这时和常某某一起来的张某某就掏出一万多块钱扔到推牌九的桌子上,杜二拐子就把钱给装兜里了,这时和杜二拐子一起来的三个人就上前和杜二拐子一起把常某某拽到杜二拐子的车上,把常某某拉走了,后来的事自己就不知道了。

10、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明2011年12月25日下午三点多钟,常某某和张某某一起坐出租车到了秦家屯镇,找到常某某以前认识的一个叫张大小子的媳妇(大名我不知道),准备坐庄推牌九,她就把我们领到了秦家屯镇北面的一个村子,一个叫郭某甲的在放局推牌九。常某某在张某某那里拿了一万元钱就上局玩了,大约11点多钟的时候,常某某开始坐庄推牌九,玩了有两个来小时,到凌晨一点多钟的时候人赢了四千多元钱就不玩了。当时局上押钱的能有十多个人,其中杨大城子镇有个叫杜二拐子(后来我知道他叫杜某某)的,就拽常某某的衣领子问我是哪的,常某某说是梨树的,他就上来用拳头打我脑袋,让旁边的和他一起的人到外面去取刀和斧子,其中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拿了一把卡簧刀,之后算杜某某一共四个人就把常某某按倒在推牌九的案子上,让常某某把身上的钱给拿出来,常某某说钱没在身上,因为玩完之后把赢的四千元钱和张某某的一万元钱都给张某某了。张某某在旁边看见我被打了,就把身上的一万四千元钱给了杜某某,杜某某把钱接过后,就和另外三个人把常某某强行拽到外面的一辆黑色轿车上,常某某在车的后排中间位子坐着,旁边一边坐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小伙子押着,杜某某开车,另外一个叫杨某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他们开了很长时间,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杜某某就说让常某某给家里打电话,让家里拿十万元钱赎,还告诉常某某说家里人谁能拿十万元钱就给谁打电话,还说如果拿不出来钱他们就一起把我打死。当时他们每个人手里都拿着刀和斧子,常某某见情况不妙,说张某某能拿出十万元钱来,当时我的手机已经被杜某某给拿去了,杜某某把我的手机给我,让我用免提给张某某打电话。我说二哥他们要十万元钱,要是不给钱他们就不放我。张某某在电话里答应,杜某某他们四个人就很高兴。然后杜某某就问我知不知道为什么向我要钱,我说不知道。杜某某就说我玩的挺厉害的,我说不厉害,杜某某说你再说我就拿刀扎死你,然后就说我在局上是用什么办法把他们给糊弄了。我说没有,他们四个人就拿着手里的刀和斧子要把我手给剁下去,我当时吓坏了,我赶忙说我会打色子。这时杜某某接了电话,有人告诉他说有人报警了,然后杜某某就发火了,又开车往别的地方走了,边走边说你家报警了,别怪我不讲究。我就说我家里拿不出那么多钱,连你抢我二哥的那一万四千元钱,我再让我二哥(张某某)给你拿两万元钱,而且不报警了,杜某某他们就同意了,让我给我二哥张某某打电话,我打电话给张某某说再拿来两万元钱过来吧,你也别报警了,我没事。张某某在电话里答应了,并问我钱给送到什么地方。杜某某在车里让我告诉张某某把两万元钱送到杨大城子镇某某大药房门口,到时候有人去取。之后他们就拉着我到了一个屯子边上,杜某某打电话让屯子里的一个人送来了笔和纸,这时我二哥张某某打电话说钱已经送到杨大城子镇某某大药房门口了,杜某某就让送笔和纸的人和杨某子一起开着另外一辆车去杨大城子镇街里去取钱了,过了一会杜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警察来了钱没取到。杜某某生气了开车四处瞎逛边走边停,杜某某还让坐在我右边的小伙子用我的手机给张某某发了一个信息,信息的内容是杜某某念的,那个小伙子发的,大概内容就是以我的口吻责怪我二哥报警了。在停车的时候杜某某拿出笔和纸,他怎么说让我怎么写,大概内容是:2011年12月25日我和张某某、还有司机来到北平村推牌九,糊弄杜某某和另外三个人的名字我忘了,我知道有一个叫杨某子的,一个叫什么亮子的,一个叫什么超的,糊弄了四万元钱,他们要的钱是退还的钱,当时我很害怕就写了。其中有一阵停车的时候杜某某和坐在我右侧的小伙子,拿出吸毒用的瓶子,吸了黄色液体状的冰毒。大约天快亮的时候我们在公路上走,坐在我右面的小伙子说后面过来了两辆车,好像是警车,然后他们就开着车疯狂的往前跑,把我扔在路边了,我在路边给我二哥张某某打电话说他们把我扔到了一个路边,我也不知道是在什么地方,让我二哥张某某过来接我,我走着的时候看见一个叫毛城子镇卫生院的地方,我就到了大厅里等着,过了一会张某某就和司机宋某某过来接的。

11、同案犯杜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杜某某、贾某某、杨某、崔某某到秦家屯镇北平村郭某甲家推牌九,杜某某的钱输没了,就问庄家常某某你使鬼糊弄人,杜某某就要打常某某,被大伙拉开了,后来杜某某叫常某某上车说点事,常某某在车里说他会打色子,杜某某要把常某某送派出所,常某某不让,同意还钱,定到杨大城子镇某某大药房门口取钱,后来听说报警了,让常某某下车了。

12、同案犯贾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25日晚上杜某某在郭某甲家推牌九,杜某某先从包里拿出三千元钱,郭某甲借给杜某某三千元钱,杜某某上去又把这三千元输了,杜某某又从包里掏出五千元钱玩上了,郭某甲说你这不有钱吗,杜某某一把押了五千元,这把杜某某赢了,就有一万元钱,郭某甲让杜还钱,杜某某说押一会还你,一会这一万元钱输剩四五千元钱了,这时是大约晚上10点多钟的时候,张大小子的媳妇(不知道叫什么名)领常某某和一个叫三哥的人一起到郭某甲家,不一会常某某上去推牌九,张大小子媳妇给常某某把单,三哥坐坑上了,杜二拐子、二美子、杨某子等人押,郭某甲抽红。在玩牌九时杜二拐子就使劲押钱,一把都二三千元的押钱,不大一会杜某某把钱都输没了,又朝郭某甲借了四千元钱,这四千元钱都输没了。这时杜某甲让我去车里手抠取了一千元,又都输了,就不玩了。当时杜二拐子就看出来常某某使抵鬼了,当时没揭穿常某某使鬼的事。大约晚上12点多钟左右,杜某某就对常某某和张大小子媳妇说:“别人能走你俩不能走”。张大小子媳妇问杜某某为啥不能走,杜某某说:“你领这小子来骗我们”。张大小子媳妇说:“我们使啥鬼了”。杜某某说:“让他(指常某某)自己说。”常某某就往后退,也不知声。这时杜某某和常某某隔着推牌九的桌子呢,杜某某从自己那边就跳上推牌九的桌子,又跳到常某某跟前,上去给常某某两电炮,崔某甲拿着一把约五十公分长的军刺站在杜某某身后,杜某某让贾某某抓着常某某,贾某某没抓,杜某某回手给贾某某一电炮,让贾某某帮着按常某某的手,贾某某就帮着按常某某的左手,崔某甲刀就扔地上了,他按着崔某乙的右手,杜某某就把常某某按到推牌九的桌子上了,并骑在他身上,把他的裤腰带抽出来,并用裤腰带打常某某几下子,打在常某某的脸上。杨某始终没到我们跟前,一直站在门口说:“你怎么骗二哥(指杜二)你就说了得了”。这里杜某某已经不打常某某了。告诉杨某子出去把车打着火,杨某子就出去了。之后杜某某对常某某说:“你把骗我的钱给我拿出来”。常某某就告诉和他一起来的那人叫三哥的人把钱拿出来,放在桌子上,那个叫三哥的人就把约一万四千元钱放在桌子上。杜某某就把这一万四千元钱放在自己的裤兜了,杜某某和崔某某就在前面拽常某某,贾某某在后面推,把常某某拽到车上,杜某某让贾某某从车的后备箱里把斧子拿出来,并告诉贾某某,常某某不说实话就把他手砸了,在车上崔某某手里拿的军刺,贾某某拿的斧子,杜某某管常某某要钱,常某某同意给二万元钱并让他哥给送钱,到了杨大城子水库附近,杜某某让曲某某送纸和笔,让常某某写了一个条,这时常某某的三哥来电话问把钱送到哪里,杜某某让把二万元钱送到杨大城子的某某药店门口。并让杨某子和曲某某去取钱,后来曲某某给我们打电话说门口都是警察,我们就让常某某在毛城子的出租车站点下车,贾某某和崔某某都回家了,崔某某管杜某某要了1500元钱。

13、同案犯崔某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2月25日晚上崔某某、杨某子、杜二拐子在郭某甲家推牌九,杜二拐子输了,玩到大约晚上11点多钟,杜二拐子钱都输没了,杜二拐子就向崔某某借钱,崔某某说没有就出去了。大约12点左右的时候,崔某某进屋以后看见杜二拐子和常某某吵吵起来了,杜二拐子说常某某玩牌九的时候使鬼了,杜二拐子上去就给常某某两个嘴巴,就把常某某给摁倒了,并喊我们几个到车里取刀,杨某子就出去了,在杜二拐子的车上取出了一把一尺多长的刀,进屋后要把刀给杜二拐子,被郭三(郭某甲)给抢去了,郭三说别把事给弄大了,崔某某顺手把刀给拿过来了,在旁边站着。这时杜二拐子就把常某某给摁到牌九桌上,杜二拐子叫贾大亮子摁着常某某的手,贾大亮子刚开始没动,杜二拐子回手给了贾大亮子一拳,贾大亮子上去就把常某某的左手给摁到牌九桌上,崔某某把刀扔到地上,上去帮着把常某某的右手给摁到牌九桌上,杜二拐子骑到常某某身上,把常某某的腰带给解下来,用腰带打了常某某脸部几下。杨某子站在门口说,你怎么骗二哥(指杜二),你就说了得了。常某某说你们输多少钱,我给你们拿回去,杜二拐说他输了十万,你给啊,常某某就召唤他三哥(张某某)说把咱们的钱都给他,他三哥从兜里拿出一万多元钱放在牌九桌上,杜二拐就把钱踹兜里,这时候杜二拐子就不打常某某了,让杨某出去把车打着火,杨某就出去了,崔某某和杜二拐就拽着常某某,贾亮在后面推,就把常某某拽到杜二拐车上了,杨某开车,杜二拐坐在副驾驶上,崔某某坐在司机后面,常某某坐在中间,贾大亮拿着斧子坐在副驾驶后面,杜二拐说如果常某某不听话就把手剁下去,然后我们就开车往杨大城子镇方向走。因车上崔某某拿着军刺,贾大亮子手里拿着斧子。杜二拐说常某某你得谁糊弄谁,你到底使的什么鬼?常某某说我会打色子,并对杜二拐子说二哥你放了我吧,以后我帮你赢钱,杜二拐子说不行,这回你得拿十万元,如果不给钱就把你手给剁下去,之后常某某用自己的手机给他三哥(张某某)打电话说,杜二拐子要十万元钱,叫他送来。后来在车上,常某某就和杜二拐子商量说钱太多,说给两万吧,杜二拐子同意了。后来走到杨大城子镇叫凤凰岭的一个屯,杜二拐子给曲某某打电话让他送笔和纸,不一会曲某某开车来了,杜二拐子在车里让常某某写怎么骗我们钱的经过。这时常某某的三哥(张某某)打电话了,告诉杨某子到某某大药店门口取钱。我们就在车里等着,等了一会也没信,杜二拐子就给曲某某打电话,问曲某某在哪呢,曲某某说我在派出所呢。杜二拐子就把电话挂了和我们说他们肯定是报案了。我们三个拉着常某某往毛城子方向走,走到毛城子镇某某门口让常某某下车,之后我们三个就开车溜达。

1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证明2011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杜某某、贾某某、杨某、崔某某到秦家屯镇北平村郭某甲家推牌九,杜某某的钱输没了,就问庄家常某某你使鬼糊弄人,杜某某就要打常某某,把常某某整个人按倒在大台案子上,崔某某和贾某某把着常某某的腿。让其去车里拿刀,其从自己兜里拿出一把弹簧刀晃一下就揣回去了。后来杜某某他们几个把常某某弄上车了,其负责开车,常某某在车里说给杜某某二万元,杜同意后,便安排其和曲某某去常某某指定的地方取钱。其和曲某某快到的时候,跟曲说回家一趟,回来时,其看见车里好像有好几个人,其就知道对方找人或者报警了,其就跑了。至于杜某某抢常某某14000元钱的事,其可能当时在厕所,所以不知情。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杨某抢劫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施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同案犯杜某某伙同杨某等人抢劫他人14000元钱后,又强行将被害人带至车上,并持械对被害人予以挟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根据被告人杨某的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根据被告人杨某的具体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杨某没有看到杜某某抢常某某的14000元钱的辩解,根据同案犯贾某某、崔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均证明杜某某抢常某某14000元钱时,杨某在场。故杨某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孙美玉

人民陪审员  张晓飞

人民陪审员  周锦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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