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5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5日对被告人郑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瑞、书记员蔡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郑某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为4000头(实际养殖2000头),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订立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骗取政府发放的“防灾减损费”人民币7 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亚娟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险凭证,政府文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郑某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 2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