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22刑初4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于2015 年 7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 年 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农安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甲,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祖某甲,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8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浦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9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梁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8月2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9月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祖某乙,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12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12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农安县。因涉嫌诈骗,于2015 年 12月10日被农安县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农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谢某甲、祖某甲、蒲少武、梁某某、王某某、祖某乙、于某某、谢某乙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宋某某、谢某甲、祖某甲、蒲少武、梁某某、王某某、祖某乙、于某某、谢某乙诈骗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大威
审 判 员 孙玉宝
人民陪审员 王锦英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乔继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