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决定书
(2016)吉刑更333号
准予撤回减刑建议决定书
(2016)吉刑更第333号
吉林省四平监狱:
你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以罪犯管大彤违纪被严管为由,向本院提请的撤回减刑建议书收悉。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四平监狱撤回对罪犯管大彤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2016)吉刑更333号
准予撤回减刑建议决定书
(2016)吉刑更第333号
吉林省四平监狱:
你监狱于2016年5月16日以罪犯管大彤违纪被严管为由,向本院提请的撤回减刑建议书收悉。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裁定前,执行机关书面申请撤回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四平监狱撤回对罪犯管大彤的减刑建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